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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中歐有關農產品地理標志的批準使用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歐洲聯盟地理標志保護與合作協定》(IV)

   2020-09-30 422
核心提示:上期,食品伙伴網分享了中國有關食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官方標志的標識要求,那么,地理標志的使用是否需要一定的授權或批準?是否
    上期,食品伙伴網分享了中國有關食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官方標志的標識要求,那么,地理標志的使用是否需要一定的授權或批準?是否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官方批準的地理標志?地理標志被授權或批準使用需要滿足什么條件?恰逢2020年中國-中東歐國家特色農產品云上博覽會在山東濰坊啟動(2020年9月17日),因此,本期,食品伙伴網將與您一起對比研究中歐在農產品地理標志官方標志批準使用方面的要求。
 
    一、中國農產品地理標志批準使用管理要求
 
    目前,我國主要依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登記制度。登記申請獲得批準后,主管部門會做出登記決定并公告,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公布登記產品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1)登記申請人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據相關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相關條件包括,應能夠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可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登記申請人應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等,不能為政府、企業和個人。
 
    (2)標志的使用條件
 
    滿足相關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如果想使用已經批準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可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不用重復登記。但是,標志使用人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范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3)登記證書的注銷
 
    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要求的,其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會被注銷。
 
    按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準則》(2015年10月修訂)的規定:為避免公共資源壟斷,登記申請人和標志使用人為同一主體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暫不再作為登記申請人受理,將授權其作為標志使用人。
 
    二、歐盟農產品地理標志批準使用管理要求
 
    通過上期的分享我們知道,歐盟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的基本法規主要是法規(EU) No 1151/2012。該法規明確: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登記(registration)管理。登記申請被批準后,歐盟委員會以通過實施法案的形式在歐盟官方公報發布對該申請做出的決議。
 
    (1)登記申請人
 
    農產品地理標志注冊名稱申請只能由使用擬登記名稱的產品的團體提交。對于指定跨境地理區域的 “受保護的地理標志”名稱,來自不同成員國或第三國的多個團體可以聯合申請登記。
 
    如果是唯一愿意提出申請的生產者,并且就受保護的地理標志而言,所界定的地理區域具有明顯不同于鄰近地區的特征,或者產品的特性不同于在鄰近地區生產的特征,那么,一個單獨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也可視作一個團體。
 
    (2)標志的使用
 
    在歐盟,銷售符合相應規格農產品的任何經營者都可以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但登記的名稱應避免任何形式的濫用、模仿或引用以及任何可能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3)登記注銷
 
    如果不能確保產品符合規定的規格條件,或者至少七年內都無該地理標志保護下的產品上市,那么歐盟委員會自行或根據任何有合法權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請求,通過實施法案注銷對于地理標志保護的登記。
 
    總體來說,歐盟農產品的地理標志登記管理由歐盟層面統一負責,此方面的注冊保護同樣適用于符合相應標準并在其原產國受到保護的第三國的地理標志保護。
 
    三、對比小結
 
    綜合中國和歐盟在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申請使用方面的要求來看,中歐雙方都對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進行登記管理,且都是由相關法規制定的主管部門負責。中國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具有一定的限制,標志使用人需要向登記證書持有人協商使用;歐盟則側重建立公平的競爭條件,確保登記名稱的公平使用,但產品必須符合相應的強制性技術要求。中歐都對注銷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名稱進行了規定,但中國主要是基于產品登記和申請人條件的符合性,而歐盟還包括對產品未上市年限的考量。
 
    中歐雙方在農產品地理標志批準使用方面雖然有部分管理差異,但目前都在基于知識產權保護在做努力并引導農業生產和加工的高質量發展,相信未來在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互認方面必將達成更多的共識。食品伙伴網也會持續關注協定正式生效后的進一步落地情況以及中國未來統一地理標志官方標志的管理要求,歡迎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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