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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試行)》政策解讀

   2020-01-09 673
核心提示:一、出臺背景和目的  由于存在儀器設備或設施出現意外故障或操作人員出現疏忽和錯誤的可能以及其他因素的影響,動物病原微生物
一、出臺背景和目的
 
  由于存在儀器設備或設施出現意外故障或操作人員出現疏忽和錯誤的可能以及其他因素的影響,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發生意外事件是難以完全避免的。
 
  本應急預案的出臺,目的是為了有效預防、快速應對和及時控制可能發生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確保應急處置工作高效、有序,最大限度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損失,保障公眾、環境生物安全。
 
  二、編制依據
 
  本預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NY/T 1948-2010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則》《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福建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制定。
 
  三、主要內容
 
  1 總則
 
  主要包括編制目的、依據、工作原則、適用范圍、生物安全事故分類等內容。
 
  2 組織體系
 
  主要包括省農業廳應急指揮機構、市、縣兩級應急指揮機構、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設立單位、專家咨詢機構等內容。
 
  3 運行機制
 
  主要包括預防措施、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后期處置等內容。
 
  4 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應急隊伍保障、資金保障、技術與物資保障等內容。
 
  5 監督管理
 
  主要包括預案演練、宣傳教育與培訓、獎懲等內容。
 
  6 附則
 
  主要包括預案管理、重大動物疫情、預案解釋、實施時間等內容。
 
  四、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分級
 
  生物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和一般事故(Ⅳ級)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事故(Ⅰ級):指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使用或保存的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引起人員感染,造成死亡并在人間擴散,或引起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2.重大事故(Ⅱ級):指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使用或保存的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引起人員感染,造成死亡或人間擴散,或引起重大動物疫情。
 
  3.較大事故(Ⅲ級):指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使用或保存的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引起人員感染發病;或引起較大動物疫情;或保存的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的菌毒種等感染性材料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露或因地震、水災等自然災害而導致的逃逸等。
 
  4.一般事故(Ⅳ級):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發生感染性物質灑溢在實驗室的清潔區、工作人員的皮膚、黏膜等處,發生氣溶膠外溢,但沒有引起嚴重后果的事故。
 
  五、生物安全事故的預防
 
  1.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設立單位、各級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則》等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切實履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職責,定期檢查和梳理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運行和管理現狀,深入查找存在問題,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2.從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必須依法經農業農村部或省農業廳批準,同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接受公安機關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相關實驗室制定的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應向省農業廳備案;菌(毒)種或樣本的采集、運輸、使用、保存和銷毀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包裝必須滿足《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輸包裝規范》要求。
 
  3.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指定專門人員承擔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4.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建立工作人員健康檔案,定期組織體檢。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加強對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監測,必要時,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預防接種。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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