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監管局、中國保監會天津監管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保監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和《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規定,共同研究制定了《關于在高危行業領域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以下就天津市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制定基礎、主要政策措施、作用等進行解讀。
一、制定基礎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一種帶有公益性質,由政府推動、政策引導實施、商業保險機構專業化運營的保險險種和制度。天津市自2011年開始在全市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生產經營企業和煙花爆竹批發零售單位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17年底,全市參保企業累計達到15631家/次,參保人數共計192159人/次,保險金額約889億元,簽單保費約4352萬元,賠款約1422萬元。經過幾年的實踐,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逐漸發展成熟,在防損減災和災害事故處置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保障作用已經為廣大企業認識并受到普遍歡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市場也有了一定的基礎。
2016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提出“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的規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也提出了同樣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2017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財政部印發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我局會同天津保監局在此基礎上制定了《關于在高危行業領域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意見》。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實施范圍
強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行業為: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海洋漁業捕撈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這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的要求。
此外,我市結合實際,提出鼓勵以下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包括:機械、建材、船舶修造和拆解、大型群眾性活動、人員密集場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懸吊作業、涉及水、電、氣、熱等城市運行領域,以及高層建筑底商、餐飲飯店、影劇院、網吧等生產經營單位。
(二)實施方式
采用“政府推動、市場化運營”的方式推行安責險制度。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建立安責險制度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保險機構的服務,保證制度建設的正確方向。保險機構開展安責險市場化運營,建立市場化的事故預防、事故救援和事故善后處理機制。
(三)保險保障
保障對象是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人員,包括企業從業者以及社會公眾。責任范圍為對事故受傷人員的緊急醫療搶救費用;因采取緊急搶險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費用;對傷亡人員應承擔的經濟賠償;因生產安全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需支付的相關法律費用。
(四)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全市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保障標準。安全監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組織保險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合理設計保險條款,科學厘定保險費率、制定保障標準。
保險費率根據投保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程度、事故記錄、是否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賠付率等安全生產情況,按照一定比例進行上下浮動。
(五)責任限額
在從業人員普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下,天津市安責險實行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行賠償的原則。按照目前《工傷保險條例》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人員損害賠償金額的規定,《實施意見》提出“涉及人員死亡的責任事故通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最低賠償限額每人不低于30萬元,并根據本市城鎮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最低賠償限額每人不低于30萬元”的標準基本能夠滿足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以外的賠償責任。
(六)事故預防
事前預防是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一項基本功能。《實施意見》規定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事故預防專項資金。事故預防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投保企業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應急救援演練、科技推廣應用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
(七)政策銜接
針對已經在前期投保了安全生產責任險且還在保險合同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意見》提出應當在保險到期后,向新中標的承保機構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原承保機構應當在合同期內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考慮到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海洋漁業捕撈生產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已經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交通運輸承運人責任險等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相似的責任保險,《實施意見》提出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海洋漁業捕撈生產等相關行業領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級相關文件已經推行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性相同的責任保險的,按要求繼續全面推進,沒有規定的,按《實施意見》規定推進,并納入全面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統計及管理范圍。
三、作用
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從政府角度看,可以幫助政府解決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行政賠償的后顧之憂,使政府跳出過去“企業掙錢、政府發喪”的怪圈;從企業角度看,能夠轉嫁賠償責任,減輕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經濟賠償壓力,便于事故后迅速恢復生產再謀發展;從因事故傷殘者和遇難者家屬角度看,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得到及時、有效、足額的賠償,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此外,保險的事前防范功能,有利于促進企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一方面可以解決發生安全事故后的補償救濟問題,另一方面通過安全和保險良性互動機制的建立,可以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和服務。保險機構與投保單位簽訂了保險合同以后,就與企業一起共同構成了風險共擔的關系主體,出于對各自利益的考慮,必須要采取一些措施,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以減少事故、減少賠償。因此,借助保險公司這支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監管,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社會服務功能,對于強化事前風險防范,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降低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概率,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制定基礎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一種帶有公益性質,由政府推動、政策引導實施、商業保險機構專業化運營的保險險種和制度。天津市自2011年開始在全市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生產經營企業和煙花爆竹批發零售單位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17年底,全市參保企業累計達到15631家/次,參保人數共計192159人/次,保險金額約889億元,簽單保費約4352萬元,賠款約1422萬元。經過幾年的實踐,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逐漸發展成熟,在防損減災和災害事故處置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保障作用已經為廣大企業認識并受到普遍歡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市場也有了一定的基礎。
2016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提出“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的規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也提出了同樣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2017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財政部印發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我局會同天津保監局在此基礎上制定了《關于在高危行業領域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意見》。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實施范圍
強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行業為: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海洋漁業捕撈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這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的要求。
此外,我市結合實際,提出鼓勵以下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包括:機械、建材、船舶修造和拆解、大型群眾性活動、人員密集場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懸吊作業、涉及水、電、氣、熱等城市運行領域,以及高層建筑底商、餐飲飯店、影劇院、網吧等生產經營單位。
(二)實施方式
采用“政府推動、市場化運營”的方式推行安責險制度。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建立安責險制度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保險機構的服務,保證制度建設的正確方向。保險機構開展安責險市場化運營,建立市場化的事故預防、事故救援和事故善后處理機制。
(三)保險保障
保障對象是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人員,包括企業從業者以及社會公眾。責任范圍為對事故受傷人員的緊急醫療搶救費用;因采取緊急搶險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費用;對傷亡人員應承擔的經濟賠償;因生產安全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需支付的相關法律費用。
(四)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全市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保障標準。安全監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組織保險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合理設計保險條款,科學厘定保險費率、制定保障標準。
保險費率根據投保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程度、事故記錄、是否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賠付率等安全生產情況,按照一定比例進行上下浮動。
(五)責任限額
在從業人員普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下,天津市安責險實行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行賠償的原則。按照目前《工傷保險條例》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人員損害賠償金額的規定,《實施意見》提出“涉及人員死亡的責任事故通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最低賠償限額每人不低于30萬元,并根據本市城鎮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最低賠償限額每人不低于30萬元”的標準基本能夠滿足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以外的賠償責任。
(六)事故預防
事前預防是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一項基本功能。《實施意見》規定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事故預防專項資金。事故預防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投保企業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應急救援演練、科技推廣應用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
(七)政策銜接
針對已經在前期投保了安全生產責任險且還在保險合同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意見》提出應當在保險到期后,向新中標的承保機構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原承保機構應當在合同期內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考慮到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海洋漁業捕撈生產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已經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交通運輸承運人責任險等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相似的責任保險,《實施意見》提出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海洋漁業捕撈生產等相關行業領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級相關文件已經推行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性相同的責任保險的,按要求繼續全面推進,沒有規定的,按《實施意見》規定推進,并納入全面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統計及管理范圍。
三、作用
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從政府角度看,可以幫助政府解決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行政賠償的后顧之憂,使政府跳出過去“企業掙錢、政府發喪”的怪圈;從企業角度看,能夠轉嫁賠償責任,減輕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經濟賠償壓力,便于事故后迅速恢復生產再謀發展;從因事故傷殘者和遇難者家屬角度看,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得到及時、有效、足額的賠償,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此外,保險的事前防范功能,有利于促進企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一方面可以解決發生安全事故后的補償救濟問題,另一方面通過安全和保險良性互動機制的建立,可以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和服務。保險機構與投保單位簽訂了保險合同以后,就與企業一起共同構成了風險共擔的關系主體,出于對各自利益的考慮,必須要采取一些措施,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以減少事故、減少賠償。因此,借助保險公司這支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監管,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社會服務功能,對于強化事前風險防范,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降低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概率,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