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餐飲”新業態快速發展,帶動了網上外賣用戶規模和使用率不斷增長。與傳統餐飲不同,網絡餐飲具有虛擬性、隱蔽性,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發現難等問題,使得網絡餐飲服務成為食品安全監管中不可忽視的部分。食品伙伴網歸納整理了我國網絡餐飲服務監管的相關規定,供大家參考。
相關法規
我國網絡餐飲監管不是獨立存在的,主要沿用傳統餐飲服務監管模式輔以互聯網相關的法律法規。法律層面,網絡餐飲經營首先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食安法對餐飲經營許可、主體責任、原輔料控制、設備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進行了規定,實施條例就食安法規定的餐飲相關的要求進行了細化。另外,網絡餐飲服務本質上也是一種電子商務活動,應滿足《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
除了法律層面的要求,網絡餐飲服務還應符合食品經營和直接與餐飲服務相關的法規要求,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
網絡餐飲服務參與方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網絡餐飲服務參與主體包括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如果有委托配送單位提供配送服務的,參與方還包括送餐人員。

參與方義務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義務在《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有明確(連鎖公司總部建立網站為其門店提供網絡交易服務的,參照平臺提供者的規定執行),概括分為了以下七個方面:
1. 備案義務:平臺提供者應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設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 食品安全管理義務:平臺提供者應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每年應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訓。
3. 審查登記義務:平臺提供者應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登記相關信息信息,保證信息真實。
4. 公示義務:平臺提供者應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相關信息及量化分級信息等。
5. 抽查和監測的義務:平臺提供者應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監管部門,情節嚴重的應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6. 記錄義務:平臺提供者應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委托送餐單位送餐的,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7. 配送相關義務:鼓勵平臺提供者提供無毒、清潔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通過第三方平臺網站交易,另一類是通過自建平臺交易。通過第三方平臺交易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1. 取得主體資質: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沒有實體門店的不得從事外賣服務。
2. 公示相關信息: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除了在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許可信息及量化分級信息,還應公示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
3. 保障加工制作餐飲食品安全:保證原料、加工過程食品安全,定期維護設施、設備,不得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質量安全保持一致。
4. 保障配送過程食品安全:對餐飲食品進行包裝,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確保送餐過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配送特殊溫度要求的食品,應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措施。
通過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者的須同時符合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送餐人員應當核對配送食品,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潔,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
管轄原則及違法行為查處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指導、組織開展全國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小餐飲網絡經營作出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另外,《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照《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規定執行。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詳盡地規定了未履行各種義務的對應罰則,罰則的規定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未履行備案、制度建立、記錄保存、信息公示等義務的罰則,處罰額度基本在5000至3萬人民幣;另一類直接適用食品安全法中的罰則,如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停止提供服務、平臺提供者/送餐人員未履行義務、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取得主體資質等。
總結
網絡餐飲服務與消費者日常生活聯系緊密,雖然我們已經習以為常,但是網絡餐飲服務還處于起步階段,屬于一種比較新興的業態。監管正在不斷完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公開征求意見、《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已列入市場監管總局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歡迎相關企業關注食品伙伴網,了解行業監管動態和發展趨勢。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相關法規
我國網絡餐飲監管不是獨立存在的,主要沿用傳統餐飲服務監管模式輔以互聯網相關的法律法規。法律層面,網絡餐飲經營首先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食安法對餐飲經營許可、主體責任、原輔料控制、設備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進行了規定,實施條例就食安法規定的餐飲相關的要求進行了細化。另外,網絡餐飲服務本質上也是一種電子商務活動,應滿足《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
除了法律層面的要求,網絡餐飲服務還應符合食品經營和直接與餐飲服務相關的法規要求,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
網絡餐飲服務參與方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網絡餐飲服務參與主體包括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如果有委托配送單位提供配送服務的,參與方還包括送餐人員。

參與方義務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義務在《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有明確(連鎖公司總部建立網站為其門店提供網絡交易服務的,參照平臺提供者的規定執行),概括分為了以下七個方面:
1. 備案義務:平臺提供者應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設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 食品安全管理義務:平臺提供者應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每年應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訓。
3. 審查登記義務:平臺提供者應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登記相關信息信息,保證信息真實。
4. 公示義務:平臺提供者應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相關信息及量化分級信息等。
5. 抽查和監測的義務:平臺提供者應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監管部門,情節嚴重的應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6. 記錄義務:平臺提供者應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委托送餐單位送餐的,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7. 配送相關義務:鼓勵平臺提供者提供無毒、清潔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通過第三方平臺網站交易,另一類是通過自建平臺交易。通過第三方平臺交易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1. 取得主體資質: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沒有實體門店的不得從事外賣服務。
2. 公示相關信息: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除了在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許可信息及量化分級信息,還應公示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
3. 保障加工制作餐飲食品安全:保證原料、加工過程食品安全,定期維護設施、設備,不得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質量安全保持一致。
4. 保障配送過程食品安全:對餐飲食品進行包裝,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確保送餐過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配送特殊溫度要求的食品,應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措施。
通過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者的須同時符合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送餐人員應當核對配送食品,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潔,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
管轄原則及違法行為查處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指導、組織開展全國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小餐飲網絡經營作出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另外,《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照《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規定執行。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詳盡地規定了未履行各種義務的對應罰則,罰則的規定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未履行備案、制度建立、記錄保存、信息公示等義務的罰則,處罰額度基本在5000至3萬人民幣;另一類直接適用食品安全法中的罰則,如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停止提供服務、平臺提供者/送餐人員未履行義務、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取得主體資質等。
總結
網絡餐飲服務與消費者日常生活聯系緊密,雖然我們已經習以為常,但是網絡餐飲服務還處于起步階段,屬于一種比較新興的業態。監管正在不斷完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公開征求意見、《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已列入市場監管總局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歡迎相關企業關注食品伙伴網,了解行業監管動態和發展趨勢。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