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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變更、延續、補發和注銷程序的通知(益食藥監發〔2011〕13號)

   2013-09-16 680
核心提示:各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局),大通湖區社會發展局,局機關各科室(支隊):  現將《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變更、
各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局),大通湖區社會發展局,局機關各科室(支隊):
 
  現將《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變更、延續、補發和注銷程序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程序
 
  一、許可事項:《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
 
  二、許可對象:擬從事餐飲服務經營的申請人
 
  三、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四、許可收費:按照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衛生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3]44號)規定,收取現場審評費50-200元。
 
  五、許可數量:無限制
 
  六、許可期限: 15個工作日(不含企業補充資料時間、聽證時間、整改復查時間)
 
  七、許可條件:
 
  (一)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其他規定。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目錄
 
  1.《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4.符合相關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資料;
 
  5.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6.餐飲服務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協議等);
 
  7.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及說明;
 
  8.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9.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或情況說明;
 
  10.生活飲用水安全檢測報告;
 
  11.設置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崗位及人員的證明資料;
 
  12.關鍵環節食品加工規程;
 
  13.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14.與實際產品內容相符合的標識說明樣張;
 
  15.與規模相適應的配送設備設施;
 
  16.不屬于被限定人員的說明資料;
 
  17.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
 
  18、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二)資料要求:
 
  以上資料一式1份,應為A4紙打印;所有資料均應加蓋企業紅色印章或企業主要負責人親筆簽名。
 
  九、許可程序: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市局政務中心工作人員
 
  申請受理電話:0737-6204232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于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①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飲服務許可,或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接收申請的原因;
 
  ②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章確認;
 
  ③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應當作出受理申請決定。
 
  ④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加蓋受理專用章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并做好記錄備查。
 
  3.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
 
  (二)審查、審核
 
  1.崗位責任人:食監科工作人員、科長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審查補正:食監科工作人員根據本局制定的標準比照申請材料,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并按要求補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全的,視為放棄申請。
 
  (2)食監科工作人員接到送交的申請材料當場簽字確認后,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現場核查。
 
  因特殊原因許可審核期限需要延長的,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3)食監科工作人員根據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的情況,工作人員和科長分別提出現場審核意見:
 
  ①符合規定的,提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意見;
 
  ②不符合規定但可以整改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整改并進行跟蹤檢查;
 
  ③無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意見。
 
  3.工作時限:10工作日
 
  (三)監督
 
  1.崗位責任人:政策法規科工作人員、科長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審核實施的許可是否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審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許可標準。
 
  (3)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試行)》舉行聽證。
 
  ①在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
 
  ②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③公開舉行聽證。審查人員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意見、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④制作聽證筆錄,與其它相關材料一并送回審查審核崗位。
 
  3.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不含聽證時間)
 
  (四)審定
 
  1.崗位責任人:市局分管領導
 
  2.崗位職責及權限:
 
  ⑴對許可事項延期辦理申請進行審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許可事項延期辦理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意見,并寫明延長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簽署不同意的意見。
 
  ⑵對審查審核、監督意見進行審定。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意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不予許可,在《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上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并書面說明理由。將有關材料退回審查、審核崗位工作人員。
 
  ⑶重大事項需要集體討論的,交由市局行政許可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由主要領導簽署意見。
 
  3.工作時限:2個工作日
 
  (五)送達與公告
 
  1.崗位責任人:食監科工作人員,市局政務中心工作人員,局機關網站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權限:
 
  ⑴根據審定意見,同意發證的,由食監科工作人員制作《餐飲服務許可證》,加蓋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務中心,由受理崗位工作人員送達申請人。
 
  ⑵根據審定意見,不同意發證的,由食監科工作人員制作《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加蓋本局行政公章,交市局政務中心,由受理崗位工作人員送達申請人。
 
  ⑶受理崗位工作人員向申請人發出申請事項辦結通知。領取人在《行政許可決定送達回執》上簽名;受理崗位工作人員將《回執》交審查崗位人員存檔。
 
  ⑷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⑸審查崗位工作人員將審批結果及時書面告知市局網站工作人員,由網站工作人員將行政許可決定在市局公眾網站公告。
 
  ⑹審查崗位工作人員及時將審批案卷歸檔(要求一案一卷;卷內應當包括資料目錄、行政許可決定、申請材料、相關審查表、聽證材料、監督意見、審批材料)。
 
  3.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
 
  十、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十一、監督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章規定執行。
 
  局紀檢監察室監督投訴電話:0737-2261027
 
  《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程序
 
  一、許可事項:《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
 
  二、許可對象: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三、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八條。
 
  四、許可收費:按照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衛生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3]44號)規定, 需要現場核查的許可事項變更每證收取現場審評費50-200元。
 
  五、許可數量:無限制
 
  六、許可期限: 15個工作日(不含企業補充資料時間、聽證時間、整改復查時間)
 
  七、許可條件:
 
  (一)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其他規定。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目錄
 
  1.《餐飲服務許可》變更申請書;
 
  2.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 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變更需提供工商部門核準的證明資料;
 
  4.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變更需提供擬任者的任職證明或有關資格證明(如董事會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5.地址門牌號變更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地名或門牌號變更證明
 
  6.許可類別、備注項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衛生設施改變申請變更的,應提供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及說明;
 
  7.《餐飲服務許可》原件、復印件;
 
  8.國家局、省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9. 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二)資料要求:
 
  以上資料一式1份,應為A4紙打印;所有資料均應加蓋企業紅色印章或企業主要負責人親筆簽名。
 
  九、許可程序: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市局政務中心工作人員
 
  申請受理電話:0737-6204232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于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①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飲服務許可,或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接收申請的原因;
 
  ②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章確認;
 
  ③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應當作出受理申請決定。
 
  ④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加蓋受理專用章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并做好記錄備查。
 
  3.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
 
  (二)審查、審核
 
  1.崗位責任人:食監科工作人員、科長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審查補正:食監科工作人員根據本局制定的標準比照申請材料,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并按要求補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全的,視為放棄申請。
 
  (2)食監科工作人員接到送交的申請材料當場簽字確認后,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現場核查。
 
  因特殊原因許可審核期限需要延長的,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3)食監科工作人員根據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的情況,工作人員和科長分別提出現場審核意見:
 
  ①符合規定的,提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意見;
 
  ②不符合規定但可以整改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整改并進行跟蹤檢查;
 
  ③無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意見。
 
  3.工作時限:10工作日
 
  (三)監督
 
  1.崗位責任人:政策法規科工作人員、科長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審核實施的許可是否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審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許可標準。
 
  (3)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試行)》舉行聽證。
 
  ①在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
 
  ②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③公開舉行聽證。審查人員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意見、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④制作聽證筆錄,與其它相關材料一并送回審查審核崗位。
 
  3.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不含聽證時間)
 
  (四)審定
 
  1.崗位責任人:市局分管領導
 
  2.崗位職責及權限:
 
  ⑴對許可事項延期辦理申請進行審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許可事項延期辦理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意見,并寫明延長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簽署不同意的意見。
 
  ⑵對審查審核、監督意見進行審定。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意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不予許可,在《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上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并書面說明理由。將有關材料退回審查、審核崗位工作人員。
 
  ⑶重大事項需要集體討論的,交由市局行政許可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由主要領導簽署意見。
 
  3.工作時限:2個工作日
 
  (五)送達與公告
 
  1.崗位責任人:食監科工作人員,市局政務中心工作人員,局機關網站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權限:
 
  ⑴根據審定意見,同意變更的,由食監科工作人員制作《餐飲服務許可證》,加蓋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務中心,由受理崗位工作人員送達申請人。
 
  ⑵根據審定意見,不同意變更的,由食監科工作人員制作《不予變更餐飲服務決定書》,加蓋本局行政公章,交市局政務中心,由受理崗位工作人員送達申請人。
 
  ⑶受理崗位工作人員向申請人發出申請事項辦結通知。領取人在《行政許可決定送達回執》上簽名;受理崗位工作人員將《回執》交審查崗位人員存檔。
 
  ⑷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⑸審查崗位工作人員將審批結果及時書面告知市局網站工作人員,由網站工作人員將行政許可決定在市局公眾網站公告。
 
  ⑹審查崗位工作人員及時將審批案卷歸檔(要求一案一卷;卷內應當包括資料目錄、行政許可決定、申請材料、相關審查表、聽證材料、監督意見、審批材料)。
 
  3.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
 
  十、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十一、監督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章規定執行。
 
  局紀檢監察室監督投訴電話:0737-2261027
 
  《餐飲服務許可證》延續程序
 
  一、許可事項:《餐飲服務許可證》延續
 
  二、許可對象: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三、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九條。
 
  四、許可收費:按照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衛生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3]44號)規定, 需要現場核查的許可事項變更每證收取現場審評費50-200元。
 
  五、許可數量:無限制
 
  六、許可期限: 15個工作日(不含企業補充資料時間、聽證時間、整改復查時間)
 
  七、許可條件:
 
  (一)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其他規定。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目錄
 
  1.《餐飲服務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2.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3.原《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有變化或者無變化的說明材料;
 
  4.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5.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
 
  (二)資料要求:
 
  以上資料一式1份,應為A4紙打印;所有資料均應加蓋企業紅色印章或企業主要負責人親筆簽名。
 
  九、許可程序: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市局政務中心工作人員
 
  申請受理電話:0737-6204232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于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①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飲服務許可,或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接收申請的原因;
 
  ②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章確認;
 
  ③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應當作出受理申請決定。
 
  ④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加蓋受理專用章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并做好記錄備查。
 
  3.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
 
  (二)審查、審核
 
  1.崗位責任人:食監科工作人員、科長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審查補正:食監科工作人員根據本局制定的標準比照申請材料,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并按要求補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全的,視為放棄申請。
 
  (2)食監科工作人員接到送交的申請材料當場簽字確認后,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現場核查。
 
  因特殊原因許可審核期限需要延長的,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3)食監科工作人員根據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的情況,工作人員和科長分別提出現場審核意見:
 
  ①符合規定的,提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意見;
 
  ②不符合規定但可以整改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整改并進行跟蹤檢查;
 
  ③無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意見。
 
  3.工作時限:10工作日
 
  (三)監督
 
  1.崗位責任人:政策法規科工作人員、科長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審核實施的許可是否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審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許可標準。
 
  (3)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試行)》舉行聽證。
 
  ①在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
 
  ②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③公開舉行聽證。審查人員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意見、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④制作聽證筆錄,與其它相關材料一并送回審查審核崗位。
 
  3.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不含聽證時間)
 
  (四)審定
 
  1.崗位責任人:市局分管領導
 
  2.崗位職責及權限:
 
  ⑴對許可事項延期辦理申請進行審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許可事項延期辦理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意見,并寫明延長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簽署不同意的意見。
 
  ⑵對審查審核、監督意見進行審定。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意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不予許可,在《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上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并書面說明理由。將有關材料退回審查、審核崗位工作人員。
 
  ⑶重大事項需要集體討論的,交由市局行政許可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由主要領導簽署意見。
 
  3.工作時限:2個工作日
 
  (五)送達與公告
 
  1.崗位責任人:食監科工作人員,市局政務中心工作人員,局機關網站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權限:
 
  ⑴根據審定意見,同意延續的,由食監科工作人員制作《餐飲服務許可證》,加蓋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務中心,由受理崗位工作人員送達申請人。
 
  ⑵根據審定意見,不同意延續的,由食品科工作人員制作《不予延續餐飲服務決定書》,加蓋本局行政公章,交市局政務中心,由受理崗位工作人員送達申請人。
 
  ⑶受理崗位工作人員向申請人發出申請事項辦結通知。領取人在《行政許可決定送達回執》上簽名;受理崗位工作人員將《回執》交審查崗位人員存檔。
 
  ⑷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⑸審查崗位工作人員將審批結果及時書面告知市局網站工作人員,由網站工作人員將行政許可決定在市局公眾網站公告。
 
  ⑹審查崗位工作人員及時將審批案卷歸檔(要求一案一卷;卷內應當包括資料目錄、行政許可決定、申請材料、相關審查表、聽證材料、監督意見、審批材料)。
 
  3.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
 
  十、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十一、監督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章規定執行。
 
  局紀檢監察室監督投訴電話:0737-2261027
 
  《餐飲服務許可證》補發程序
 
  一、許可事項:《餐飲服務許可證》補發
 
  二、許可對象:遺失《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三、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四條。
 
  四、許可收費:不收費。
 
  五、許可數量:無限制
 
  六、許可期限: 15個工作日(不含企業補充資料時間、聽證時間、整改復查時間)
 
  七、許可條件:
 
  (一)申請人為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二)申請人遺失《餐飲服務許可證》,遺失后60日內在市局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
 
  (三)申請人《餐飲服務許可證》毀損的。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目錄
 
  1.《餐飲服務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2.登報聲明原《餐飲服務許可證》作廢的證明資料(提供報紙原件);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承擔遺失《餐飲服務許可證》相應責任的承諾書;
 
  5.毀損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6.國家局、省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7. 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二)資料要求:
 
  以上資料一式1份,應為A4紙打印;所有資料均應加蓋企業紅色印章或企業主要負責人親筆簽名。
 
  九、許可程序: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市局政務中心工作人員
 
  申請受理電話:0737-6204232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于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①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飲服務許可,或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接收申請的原因;
 
  ②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章確認;
 
  ③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應當作出受理申請決定。
 
  ④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加蓋受理專用章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并做好記錄備查。
 
  3.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
 
  (二)審查、審核
 
  1.崗位責任人:食監科工作人員、科長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審查補正:食監科工作人員根據本局制定的標準比照申請材料,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并按要求補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全的,視為放棄申請。
 
  (2)根據資料審查情況,食監科工作人員和科長分別提出審核意見:
 
  ①符合規定的,提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意見;
 
  ②不符合規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意見。
 
  3.工作時限:10工作日
 
  (三)監督
 
  1.崗位責任人:政策法規科工作人員、科長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審核實施的許可是否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審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許可標準。
 
  (3)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試行)》舉行聽證。
 
  ①在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
 
  ②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③公開舉行聽證。審查人員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意見、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④制作聽證筆錄,與其它相關材料一并送回審查審核崗位。
 
  3.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不含聽證時間)
 
  (四)審定
 
  1.崗位責任人:市局分管領導
 
  2.崗位職責及權限:
 
  ⑴對許可事項延期辦理申請進行審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許可事項延期辦理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意見,并寫明延長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簽署不同意的意見。
 
  ⑵對審查審核、監督意見進行審定。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意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不予許可,在《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上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并書面說明理由。將有關材料退回審查、審核崗位工作人員。
 
  ⑶重大事項需要集體討論的,交由市局行政許可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由主要領導簽署意見。
 
  3.工作時限:2個工作日
 
  (五)送達與公告
 
  1.崗位責任人:食監科工作人員,市局政務中心工作人員,局機關網站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權限:
 
  ⑴根據審定意見,同意補發證的,由食監科工作人員制作《餐飲服務許可證》,加蓋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務中心,由受理崗位工作人員送達申請人。
 
  ⑵根據審定意見,不同意補發證的,由食監科工作人員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本局行政公章,交市局政務中心,由受理崗位工作人員送達申請人。
 
  ⑶受理崗位工作人員向申請人發出申請事項辦結通知。領取人在《行政許可決定送達回執》上簽名;受理崗位工作人員將《回執》交審查崗位人員存檔。
 
  ⑷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⑸審查崗位工作人員將審批結果及時書面告知市局網站工作人員,由網站工作人員將行政許可決定在市局公眾網站公告。
 
  ⑹審查崗位工作人員及時將審批案卷歸檔(要求一案一卷;卷內應當包括資料目錄、行政許可決定、申請材料、相關審查表、聽證材料、監督意見、審批材料)。
 
  3.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
 
  十、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十一、監督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章規定執行。
 
  局紀檢監察室監督投訴電話:0737-2261027
 
  《餐飲服務許可證》注銷程序
 
  一、許可事項:《餐飲服務許可證》注銷
 
  二、許可對象: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三、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
 
  四、許可收費:不收費。
 
  五、許可數量:無限制
 
  六、許可期限: 15個工作日(不含企業補充資料時間、聽證時間、整改復查時間)
 
  七、許可條件: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終止的;
 
  (三)《餐飲服務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被吊銷的;
 
  (四)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申請注銷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目錄
 
  1.《餐飲服務許可證》注銷申請書;
 
  2.《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
 
  3.國家局、省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4. 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二)資料要求:
 
  以上資料一式1份,應為A4紙打印;所有資料均應加蓋企業紅色印章或企業主要負責人親筆簽名。
 
  九、許可程序: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市局政務中心工作人員
 
  申請受理電話:0737-6204232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于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①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飲服務許可,或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接收申請的原因;
 
  ②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章確認;
 
  ③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應當作出受理申請決定。
 
  ④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加蓋受理專用章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并做好記錄備查。
 
  3.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
 
  (二)審查、審核
 
  1.崗位責任人:食監科工作人員、科長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審查補正:食監科工作人員根據本局制定的標準比照申請材料,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并按要求補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全的,視為放棄申請。
 
  (2)根據資料審查情況,食監科工作人員和科長分別提出審核意見:
 
  ①符合規定的,提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意見;
 
  ②不符合規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意見。
 
  3.工作時限:10工作日
 
  (三)監督
 
  1.崗位責任人:政策法規科工作人員、科長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審核實施的許可是否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審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許可標準。
 
  (3)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試行)》舉行聽證。
 
  ①在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
 
  ②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③公開舉行聽證。審查人員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意見、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④制作聽證筆錄,與其它相關材料一并送回審查審核崗位。
 
  3.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不含聽證時間)
 
  (四)審定
 
  1.崗位責任人:市局分管領導
 
  2.崗位職責及權限:
 
  ⑴對許可事項延期辦理申請進行審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許可事項延期辦理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意見,并寫明延長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簽署不同意的意見。
 
  ⑵對審查審核、監督意見進行審定。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意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不予許可,在《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上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并書面說明理由。將有關材料退回審查、審核崗位工作人員。
 
  ⑶重大事項需要集體討論的,交由市局行政許可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由主要領導簽署意見。
 
  3.工作時限:2個工作日
 
  (五)送達與公告
 
  1.崗位責任人:食監科工作人員,市局政務中心工作人員,局機關網站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權限:
 
  ⑴根據審定意見,同意注銷的,由食監科工作人員制作《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加蓋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務中心,由受理崗位工作人員送達申請人。
 
  ⑵根據審定意見,不同意注銷的,由食監科工作人員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本局行政公章,交市局政務中心,由受理崗位工作人員送達申請人。
 
  ⑶受理崗位工作人員向申請人發出申請事項辦結通知。領取人在《行政許可決定送達回執》上簽名;受理崗位工作人員將《回執》交審查崗位人員存檔。
 
  ⑷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⑸審查崗位工作人員將審批結果及時書面告知市局網站工作人員,由網站工作人員將行政許可決定在市局公眾網站公告。
 
  ⑹審查崗位工作人員及時將審批案卷歸檔(要求一案一卷;卷內應當包括資料目錄、行政許可決定、申請材料、相關審查表、聽證材料、監督意見、審批材料)。
 
  3.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
 
  十、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十一、監督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章規定執行。
 
  局紀檢監察室監督投訴電話:0737-2261027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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