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據省委《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2018〕36號)要求,整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職責,組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為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執法監督,保障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整合原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藥監局等相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辦法》。
二、起草依據和過程
《辦法》起草的主要依據是《安徽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以及相關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根據局領導要求,原省工商局法規處結合整合后的市場監管執法工作實際,起草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增強《辦法》的科學性、規范性,2018年12月下旬,省局將《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各市工商、質監、食藥監局及基層市場監管部門、省局機關各處室(局)及直屬機構征求意見,并在省局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和建議,召開了有部分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顧問參加的征求意見會,共收到10類14條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經認真研究,采納吸收10條意見,有4條意見因與上位規定不相一致沒有采納。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16條,主要內容是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范圍和審核程序進行了規定,具體如下。
(一)關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涵蓋范圍
《辦法》中將重大、復雜、疑難或者可能會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決定分為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許可、重大行政強制及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等四類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1.關于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制審核規定。《辦法》中規定凡以省局名義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均應經過法制機構審核。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對應當由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范圍做了明確。
2.關于重大行政許可決定的法制審核規定。《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并結合多年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許可中遇到的工作難點等實際,列舉了四大類應當列入法制審核的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情形,對其中三類在審核后由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在列舉之外的行政許可仍由具體承辦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理。
3.關于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規定。主要考慮無法窮盡所有市場監督管理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種類,從工作實際考慮,將此條作為兜底性條款。
4.為了增強法制審核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辦法》規定“制定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
(二)關于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程序
1.根據《安徽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審核需要提交的材料范圍、審核內容、審核方式、審核處理意見以及審核時限等程序內容進行了規定,對法制機構審核內部程序也作了明確,確保法制審核工作有章可循。
2.對重大行政強制決定和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內容和程序,《辦法》規定參照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重大行政許可決定程序執行。
(三)關于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責任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要求,《辦法》明確了行政執法機構、法制機構在法制審核過程中的責任分工,并明確“行政執法機構、法制機構違反本辦法,不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根據省委《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2018〕36號)要求,整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職責,組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為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執法監督,保障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整合原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藥監局等相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辦法》。
二、起草依據和過程
《辦法》起草的主要依據是《安徽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以及相關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根據局領導要求,原省工商局法規處結合整合后的市場監管執法工作實際,起草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增強《辦法》的科學性、規范性,2018年12月下旬,省局將《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各市工商、質監、食藥監局及基層市場監管部門、省局機關各處室(局)及直屬機構征求意見,并在省局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和建議,召開了有部分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顧問參加的征求意見會,共收到10類14條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經認真研究,采納吸收10條意見,有4條意見因與上位規定不相一致沒有采納。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16條,主要內容是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范圍和審核程序進行了規定,具體如下。
(一)關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涵蓋范圍
《辦法》中將重大、復雜、疑難或者可能會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決定分為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許可、重大行政強制及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等四類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1.關于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制審核規定。《辦法》中規定凡以省局名義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均應經過法制機構審核。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對應當由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范圍做了明確。
2.關于重大行政許可決定的法制審核規定。《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并結合多年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許可中遇到的工作難點等實際,列舉了四大類應當列入法制審核的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情形,對其中三類在審核后由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在列舉之外的行政許可仍由具體承辦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理。
3.關于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規定。主要考慮無法窮盡所有市場監督管理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種類,從工作實際考慮,將此條作為兜底性條款。
4.為了增強法制審核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辦法》規定“制定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
(二)關于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程序
1.根據《安徽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審核需要提交的材料范圍、審核內容、審核方式、審核處理意見以及審核時限等程序內容進行了規定,對法制機構審核內部程序也作了明確,確保法制審核工作有章可循。
2.對重大行政強制決定和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內容和程序,《辦法》規定參照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重大行政許可決定程序執行。
(三)關于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責任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要求,《辦法》明確了行政執法機構、法制機構在法制審核過程中的責任分工,并明確“行政執法機構、法制機構違反本辦法,不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