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8條,對商標使用的管理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了商標使用的含義,即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二是對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如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等,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銷其注冊商標。三是規定了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不予核準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修改前的本章,共7條。本次修改,涉及以下幾個主要方面的內容:一是增加了商標使用含義的規定;二是刪去了原第44條第3項關于“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內容,還刪去了原第45條的規定,即關于“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的內容;三是增加了原規定中有關罰款處罰的數額;四是增加了當事人不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申請復審時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的時限規定;五是明確了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復審決定的生效時間。四是刪去了原來有關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等規定,即刪去了原第50條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商標使用含義的規定。
【本條釋義】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本條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內容。法律規定中使用的詞語的含義,涉及法律規范的適用范圍,沒有明確的含義,會在實踐中產生許多問題。明確法律規定的含義,特別是明確法律規定中主要詞語的含義,對于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可操作性,具有重要的意義。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明確規定,“凡關于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中也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相比法律解釋,通過立法直接明確法律規定如主要詞語的具體含義,是更為直接、更為有效的方式,也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后,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措施。考慮到國務院制定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已經對商標使用的含義作了規定,所以本次修改,明確對商標使用的含義作出規定,有利于更好地貫徹落實本法特別是本章各項的規定,有利于本法得到更為有效的實施。
二、關于商標使用的含義所謂“使用”,按照現代漢語的理解,是指使人員、器物、資金等為某種目的服務。按照本條的規定,所謂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據此,商標的使用,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其含義:一是關于商標的使用方式。從商標的使用方式上來講,包括以下7種具體形式: ⑴將商標用于商品上。即將商標直接使用在商品上。如一些汽車制造企業,將注冊的商標制作出來,并鑲嵌于車頭、后備箱等部位。又如一些計算機制造企業,將注冊的商標先制作出來,再鑲嵌于計算機顯示屏、主機上等。將商標用于商品上,雖然本身不涉及商品的使用效能,但從整體上、美觀上看,商標已經成為商品的一個組成部分。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商標使用方式,特別是在一些電器、電子類的商品上。 ⑵將商標用于商品的包裝上。即在商品的包裝上使用商標。現實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食品、藥品等,需要一定的包裝。在商品的包裝上使用商標,如將商標印制在包裝物上等,也是一種常見的商標使用方式。 ⑶將商標用于容器上。即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標。現實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酒類、油類等以液體形式出現的商品,需要一定的容器盛裝。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標,如在酒瓶上印制商標等,也是一種常見的商標方使用式。 ⑷將商標用于交易文書上。即在交易文書上使用商標。如有些企業將商標直接印制在合同書文本上等。這種商標使用方式,主要是一些外資類企業以及國內一些具有相當經營規模或者具有相對優勢地位,且通常是提供格式合同文本一方當事人的企業較多采用。 ⑸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中。即在廣告宣傳中使用商標。如有的企業制作的廣告宣傳片中,反復出現該企業的商標。又如有的企業在其印制的企業成長歷程或者產品介紹等材料上使用商標等。這也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商標使用方式。 ⑹將商標用于展覽中。即在展覽中使用商標。如在某類產品的展銷會上,直接在企業的展銷攤位上使用商標等。 ⑺將商標用于其他商業活動中。即在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如在某部電視劇作品中,某企業提供了贊助,在該電視劇中使用該企業的商標;又如某企業舉辦招待酒會,在酒會現場擺放特別制作的本企業的注冊商標等。
二是關于商標的使用目的。從商標的使用目的來看,在于“識別商品來源”。即通過使用商標,使他人了解該商品來源于什么地方或者來源于什么企業。換言之,就是通過商標的使用,使他人知道該商品是由哪個企業生產制造的,或者該企業是做什么的。
第四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在收到撤銷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注冊商標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等情形予以撤銷的規定。
【本條釋義】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本條是在原第44條規定的基礎上經過修改形成的。原第44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本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將原來關于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的規定,修改為先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對于“期滿不改正的”,再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二是刪去了原第3項關于“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規定。根據本法第42條中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需要簽訂轉讓協議并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并公告后方為有效。同時,“自行轉讓注冊商標”,可以視為“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的一種形式,所以不作特別規定。三是增加了“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規定。
二、關于撤銷注冊商標的條件根據本條的規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條件,是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存在違法等情形。具體來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生產經營者如果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則必須經過商標注冊。依照本法的規定,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又不重新提出注冊申請的,屬于本法禁止的行為。因此,對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應當在法律上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二是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注冊商標,需要經過申請、審查、核準等程序,在一般情況下,申請人也就是注冊商標的注冊人。依照本法的規定,改變注冊人的名義,屬于注冊事項的變更,應當提出變更申請。不提出變更申請,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的,屬于本法禁止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三是自行改變注冊人地址。注冊人的地址,屬于注冊人的基本信息,涉及到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以及行政、司法管轄權確定等事項,必須真實。依照本法的規定,改變注冊人的地址,屬于注冊事項的變更,應當提出變更申請。不提出變更申請,自行改變注冊人地址的,屬于本法禁止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四是自行改變其他注冊事項。是指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以外的,其他屬于注冊的事項,如代理人等。依照本法的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不提出變更申請,自行改變其他注冊事項的,屬于本法禁止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五是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依照本法的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當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時,喪失了顯著性的特征,且會影響他人正常使用,不利于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所以應當有相應的法律措施予以規制。六是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使注冊商標處于擱置不用的狀態,不但無法使該注冊商標產生價值,發揮注冊商標應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還會影響到他人申請注冊和使用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所以需要相應的法律措施予以規制。
三、關于撤銷注冊商標的程序根據本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撤銷程序,因構成要件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一是因自行改變注冊事項而導致撤銷的程序。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因“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先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既是商標局對于商標使用中的違法行為的制止,也是商標局對于商標使用中的違法行為的糾正,即限定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使其行為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在商標局限定的期限內,當事人及時改正的,不撤銷其注冊商標。在商標局限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改正的,則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二是因注冊商標成為商品通用名稱或者連續3年不使用而導致的撤銷程序。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因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其撤銷程序為:第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請求撤銷該注冊商標。第二,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以后,應當在收到撤銷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第五十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注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后同類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1款,對注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后,同類商標注冊申請如何處理的問題作了規定。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本條是在原第46條規定基礎上經過修改形成的。原第46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本次修改,增加了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后一年內同類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的規定。二、關于注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后同類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其法律后果就是該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失去了商標專用權,不再受法律保護。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商標注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由商標局依法撤銷其注冊商標。已經注冊的商標,存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等違法情形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提前辦理續展手續,也可以在6個月的寬展期內辦理續展手續,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已經不再存在。在此種情形下,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在權利上不存在沖突問題,理應允許。但是,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的注冊商標,在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之前,除了連續3年不使用這種情形外,畢竟已經使用,或多或少在市場上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不必要的誤會和損失,有必要在一定期限內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作出一定的限制。因此,本條明確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換言之,注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后,超過1年時間的,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依法可以核準。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違反強制商標注冊管理予以處罰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1款,對違反強制商標注冊管理的處罰作了規定。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
本條是在原第47條規定基礎上修改形成的。原第47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并處罰款。”本次修改,明確了“罰款”處罰的標準。
二、關于違反強制商標注冊管理的處罰我國的商標注冊,實行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制度。依照本法第4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申請商標注冊。根據這一規定,我國總體上實行商標的自愿注冊制度,即并非強制要求所有的商品或者服務都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同時,本法第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即對部分商品實行強制商標注冊制度。因此,我國的商標注冊制度,在總的原則上是實行自愿注冊制度,但對少數商品又強制要求使用注冊商標。這是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商標使用的實際情況出發作出的決定,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目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僅限于與人民群眾生活關系極為密切并直接涉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極少數商品。如煙草專賣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對這類商品強制要求使用注冊商標,有利于加強對商標注冊人的監督管理,有利于加強對特殊商品實行嚴格的管理。強制使用注冊商標,就是要求商標注冊人保證其所提供商品的質量,對強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負責。如果發現商標注冊人提供的商品粗制濫造,質量低下,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則可以通過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及時對商標注冊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根據本條的規定,違反本法有關強制商標注冊管理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即責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在限定的期限內,申請商標注冊。同時,可以給予罰款處罰。至于罰款處罰的數額,根據以下兩種情況予以分別確定:一是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是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國務院2002年8月3日發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2款的規定,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在本次修改決定生效以后,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未注冊商標使用中存在違法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1款,對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者使用禁用標志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本條是在原第48條規定的基礎上經過修改形成的。原第48條規定:“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一)冒充注冊商標的;(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本次修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刪去了原第3項的規定,即“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二是將原規定中的“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調整為可以通報,還可以處以罰款。三是對罰款處罰的標準作了規定。
二、關于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者使用禁用標志的處罰所謂未注冊商標,是指未經商標局核準注冊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未注冊商標是商標的一部分,但因其未經注冊,所以沒有取得商標專用權。國家允許使用未注冊商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對于一些生產尚不穩定、產品尚未定型的商品,以及一些特定地域范圍內當地生產當地銷售的小商品等,采取自愿注冊原則,不強行要求進行商標注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國家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就放任不管。根據本條的規定,未注冊商標在使用中,存在違法情形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1、關于違法行為的種類。本條規定的未注冊商標使用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有兩種:
一是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所謂“冒充注冊商標”,是指使用未注冊商標而標稱是注冊商標,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標注“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的行為。按照本法第9條第3款的規定,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以表明所使用的商標為注冊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未注冊的商標,則不得標稱“注冊商標”或者使用注冊標記。如果未注冊的商標在使用時,標稱為“注冊商標”,或者使用注冊標記,既損害了商標管理的秩序,同時也是對消費者的欺騙,屬于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二是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10條規定。即未注冊商標使用法律明文規定的商標禁用標志的。根據本法第10條的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上述本法明確規定不得使用的標志,屬于法定禁用標志,不但未注冊商標不得使用,注冊商標也不得使用。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果使用了禁用標志的,將依法被宣告無效。
2、關于違法行為的處罰。根據本條的規定,未注冊商標在使用中,具有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或者使用禁用標志情形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處理:一是予以制止。所謂制止,就是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二是限期改正。所謂改正,就是責令當事人糾正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3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改正的具體方式,包括銷毀已經制作的商標標識等。三是進行通報。所謂通報,是指采取發布通知、公告等形式,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者使用禁用標志的違法情況予以公開,如在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上公布相關違法信息。四是處以罰款。根據本條的規定,對于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者使用禁用標志的罰款處罰,按照以下兩種情況分別確定罰款數額: ⑴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⑵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上述處理措施中,只有罰款屬于行政處罰。本條規定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的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進行通報等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措施。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違法使用“馳名商標”行為予以處罰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1款,對違法使用“馳名商標”的行為規定了處罰。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本條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規定。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本次修改在總則一章中,明確了對馳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被動保護,規定了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等。所以有必要對違法使用“馳名商標”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處罰。二、關于違法使用“馳名商標”行為的處罰 “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對事實的確認,應僅對爭議的案件有效。但是,一些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人,當其商標在具體案件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以后,到處使用“馳名商標”,并夸大宣傳為其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得到國家承認,從而誤導消費者,妨礙公平競爭。針對此種情形,本法第14條第5款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因此,違反這一規定,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即構成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本條的規定,對于該違法行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當事人不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采取救濟措施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2款,對當事人不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救濟措施作了規定。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本條是在原第49條規定的基礎經過修改形成的。原第49條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次修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將原來的兩款規定,合并為一款規定。二是明確了當事人不服商標局決定的范圍,由原來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修改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三是增加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時限,即一般情況下為9個月,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3個月。二、關于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商標注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由商標局依法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撤銷注冊商標就是要剝奪這項權利,使商標專用權歸于消滅,這將直接影響到商標注冊人的權益。為了維護商標注冊人和注冊商標撤銷申請人的正當權利,加強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監督,本法確立了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制度,即本條第1款的規定。所謂復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事人的申請,對不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法進行審議評核,做出復審決定的法律程序。通過復審,有利于當事人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充分地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的,可以自收到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復審的理由,依據本法的規定進行審議評核,在9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特殊情況,商標評審委員會在9個月內不能作出復審決定,需要延長時間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并用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復審程序結束。
三、關于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屬于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為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行政機關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外部監督,本法確立了司法審查制度。所謂司法審查,是指由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是否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一項法律制度。實行司法審查,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有關獲得和維持知識產權的程序中作出的終局行政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者準司法當局的審查。根據本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不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要先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對復審決定仍然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復審決定生效。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生效時間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終止日期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2款,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生效時間以及被撤銷注冊商標專用權終止日期作了規定。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
本條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規定。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以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如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審或者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不申請復審或者不提起訴的,涉及到相關決定何時生效的問題,同時還涉及到被撤銷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何時終止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生效時間以及被撤銷注冊商標專用權終止日期作出規定。
二、關于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生效時間
依照本法的規定,商標注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由商標局依法撤銷其注冊商標。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做出復審決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所謂“法定期限屆滿”,是指法律規定的期限已滿。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在收到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的決定之日15日內,沒有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的,即15日的法定期限屆滿,商標局做出的撤銷其注冊商標的決定生效。當事人申請復審后,在收到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之日起30日內,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即30日的法定期限屆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生效。所謂“生效”,是指發生法律效力。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生效,當事人不再享有申請復審的權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生效,當事人不再享有提起訴訟的權利。三、關于被撤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終止時間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復審決定生效。上述決定的生效,是否意味著被撤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同時終止?即決定的生效,能否同時導致被撤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失效?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即使生效,也不能同時產生被撤銷注冊商標專用權終止的后果。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所謂“終止”,是指結束、停止。注冊商標被撤銷,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然也應當歸于消滅。被撤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終止時間,以商標局公告該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日期來確定,即以商標局的公告時間來確定,而不以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決定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決定的生效時間來確定。如商標局撤銷某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在2月10日生效,但商標局在4月20日才予以公告,那么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終止時間,就是4月20日,而不是2月10日。也就是說,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在2月10日至4月20日這段時間,仍然有效。從4月20日起,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終止,不再存在。
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商標使用含義的規定。
【本條釋義】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本條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內容。法律規定中使用的詞語的含義,涉及法律規范的適用范圍,沒有明確的含義,會在實踐中產生許多問題。明確法律規定的含義,特別是明確法律規定中主要詞語的含義,對于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可操作性,具有重要的意義。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明確規定,“凡關于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中也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相比法律解釋,通過立法直接明確法律規定如主要詞語的具體含義,是更為直接、更為有效的方式,也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后,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措施。考慮到國務院制定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已經對商標使用的含義作了規定,所以本次修改,明確對商標使用的含義作出規定,有利于更好地貫徹落實本法特別是本章各項的規定,有利于本法得到更為有效的實施。
二、關于商標使用的含義所謂“使用”,按照現代漢語的理解,是指使人員、器物、資金等為某種目的服務。按照本條的規定,所謂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據此,商標的使用,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其含義:一是關于商標的使用方式。從商標的使用方式上來講,包括以下7種具體形式: ⑴將商標用于商品上。即將商標直接使用在商品上。如一些汽車制造企業,將注冊的商標制作出來,并鑲嵌于車頭、后備箱等部位。又如一些計算機制造企業,將注冊的商標先制作出來,再鑲嵌于計算機顯示屏、主機上等。將商標用于商品上,雖然本身不涉及商品的使用效能,但從整體上、美觀上看,商標已經成為商品的一個組成部分。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商標使用方式,特別是在一些電器、電子類的商品上。 ⑵將商標用于商品的包裝上。即在商品的包裝上使用商標。現實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食品、藥品等,需要一定的包裝。在商品的包裝上使用商標,如將商標印制在包裝物上等,也是一種常見的商標使用方式。 ⑶將商標用于容器上。即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標。現實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酒類、油類等以液體形式出現的商品,需要一定的容器盛裝。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標,如在酒瓶上印制商標等,也是一種常見的商標方使用式。 ⑷將商標用于交易文書上。即在交易文書上使用商標。如有些企業將商標直接印制在合同書文本上等。這種商標使用方式,主要是一些外資類企業以及國內一些具有相當經營規模或者具有相對優勢地位,且通常是提供格式合同文本一方當事人的企業較多采用。 ⑸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中。即在廣告宣傳中使用商標。如有的企業制作的廣告宣傳片中,反復出現該企業的商標。又如有的企業在其印制的企業成長歷程或者產品介紹等材料上使用商標等。這也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商標使用方式。 ⑹將商標用于展覽中。即在展覽中使用商標。如在某類產品的展銷會上,直接在企業的展銷攤位上使用商標等。 ⑺將商標用于其他商業活動中。即在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如在某部電視劇作品中,某企業提供了贊助,在該電視劇中使用該企業的商標;又如某企業舉辦招待酒會,在酒會現場擺放特別制作的本企業的注冊商標等。
二是關于商標的使用目的。從商標的使用目的來看,在于“識別商品來源”。即通過使用商標,使他人了解該商品來源于什么地方或者來源于什么企業。換言之,就是通過商標的使用,使他人知道該商品是由哪個企業生產制造的,或者該企業是做什么的。
第四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在收到撤銷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注冊商標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等情形予以撤銷的規定。
【本條釋義】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本條是在原第44條規定的基礎上經過修改形成的。原第44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本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將原來關于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的規定,修改為先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對于“期滿不改正的”,再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二是刪去了原第3項關于“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規定。根據本法第42條中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需要簽訂轉讓協議并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并公告后方為有效。同時,“自行轉讓注冊商標”,可以視為“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的一種形式,所以不作特別規定。三是增加了“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規定。
二、關于撤銷注冊商標的條件根據本條的規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條件,是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存在違法等情形。具體來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生產經營者如果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則必須經過商標注冊。依照本法的規定,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又不重新提出注冊申請的,屬于本法禁止的行為。因此,對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應當在法律上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二是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注冊商標,需要經過申請、審查、核準等程序,在一般情況下,申請人也就是注冊商標的注冊人。依照本法的規定,改變注冊人的名義,屬于注冊事項的變更,應當提出變更申請。不提出變更申請,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的,屬于本法禁止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三是自行改變注冊人地址。注冊人的地址,屬于注冊人的基本信息,涉及到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以及行政、司法管轄權確定等事項,必須真實。依照本法的規定,改變注冊人的地址,屬于注冊事項的變更,應當提出變更申請。不提出變更申請,自行改變注冊人地址的,屬于本法禁止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四是自行改變其他注冊事項。是指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以外的,其他屬于注冊的事項,如代理人等。依照本法的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不提出變更申請,自行改變其他注冊事項的,屬于本法禁止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五是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依照本法的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當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時,喪失了顯著性的特征,且會影響他人正常使用,不利于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所以應當有相應的法律措施予以規制。六是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使注冊商標處于擱置不用的狀態,不但無法使該注冊商標產生價值,發揮注冊商標應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還會影響到他人申請注冊和使用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所以需要相應的法律措施予以規制。
三、關于撤銷注冊商標的程序根據本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撤銷程序,因構成要件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一是因自行改變注冊事項而導致撤銷的程序。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因“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先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既是商標局對于商標使用中的違法行為的制止,也是商標局對于商標使用中的違法行為的糾正,即限定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使其行為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在商標局限定的期限內,當事人及時改正的,不撤銷其注冊商標。在商標局限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改正的,則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二是因注冊商標成為商品通用名稱或者連續3年不使用而導致的撤銷程序。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因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其撤銷程序為:第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請求撤銷該注冊商標。第二,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以后,應當在收到撤銷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第五十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注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后同類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1款,對注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后,同類商標注冊申請如何處理的問題作了規定。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本條是在原第46條規定基礎上經過修改形成的。原第46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本次修改,增加了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后一年內同類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的規定。二、關于注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后同類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其法律后果就是該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失去了商標專用權,不再受法律保護。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商標注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由商標局依法撤銷其注冊商標。已經注冊的商標,存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等違法情形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提前辦理續展手續,也可以在6個月的寬展期內辦理續展手續,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已經不再存在。在此種情形下,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在權利上不存在沖突問題,理應允許。但是,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的注冊商標,在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之前,除了連續3年不使用這種情形外,畢竟已經使用,或多或少在市場上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不必要的誤會和損失,有必要在一定期限內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作出一定的限制。因此,本條明確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換言之,注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后,超過1年時間的,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依法可以核準。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違反強制商標注冊管理予以處罰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1款,對違反強制商標注冊管理的處罰作了規定。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
本條是在原第47條規定基礎上修改形成的。原第47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并處罰款。”本次修改,明確了“罰款”處罰的標準。
二、關于違反強制商標注冊管理的處罰我國的商標注冊,實行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制度。依照本法第4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申請商標注冊。根據這一規定,我國總體上實行商標的自愿注冊制度,即并非強制要求所有的商品或者服務都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同時,本法第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即對部分商品實行強制商標注冊制度。因此,我國的商標注冊制度,在總的原則上是實行自愿注冊制度,但對少數商品又強制要求使用注冊商標。這是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商標使用的實際情況出發作出的決定,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目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僅限于與人民群眾生活關系極為密切并直接涉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極少數商品。如煙草專賣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對這類商品強制要求使用注冊商標,有利于加強對商標注冊人的監督管理,有利于加強對特殊商品實行嚴格的管理。強制使用注冊商標,就是要求商標注冊人保證其所提供商品的質量,對強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負責。如果發現商標注冊人提供的商品粗制濫造,質量低下,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則可以通過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及時對商標注冊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根據本條的規定,違反本法有關強制商標注冊管理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即責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在限定的期限內,申請商標注冊。同時,可以給予罰款處罰。至于罰款處罰的數額,根據以下兩種情況予以分別確定:一是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是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國務院2002年8月3日發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2款的規定,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在本次修改決定生效以后,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未注冊商標使用中存在違法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1款,對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者使用禁用標志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本條是在原第48條規定的基礎上經過修改形成的。原第48條規定:“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一)冒充注冊商標的;(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本次修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刪去了原第3項的規定,即“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二是將原規定中的“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調整為可以通報,還可以處以罰款。三是對罰款處罰的標準作了規定。
二、關于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者使用禁用標志的處罰所謂未注冊商標,是指未經商標局核準注冊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未注冊商標是商標的一部分,但因其未經注冊,所以沒有取得商標專用權。國家允許使用未注冊商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對于一些生產尚不穩定、產品尚未定型的商品,以及一些特定地域范圍內當地生產當地銷售的小商品等,采取自愿注冊原則,不強行要求進行商標注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國家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就放任不管。根據本條的規定,未注冊商標在使用中,存在違法情形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1、關于違法行為的種類。本條規定的未注冊商標使用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有兩種:
一是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所謂“冒充注冊商標”,是指使用未注冊商標而標稱是注冊商標,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標注“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的行為。按照本法第9條第3款的規定,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以表明所使用的商標為注冊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未注冊的商標,則不得標稱“注冊商標”或者使用注冊標記。如果未注冊的商標在使用時,標稱為“注冊商標”,或者使用注冊標記,既損害了商標管理的秩序,同時也是對消費者的欺騙,屬于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二是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10條規定。即未注冊商標使用法律明文規定的商標禁用標志的。根據本法第10條的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上述本法明確規定不得使用的標志,屬于法定禁用標志,不但未注冊商標不得使用,注冊商標也不得使用。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果使用了禁用標志的,將依法被宣告無效。
2、關于違法行為的處罰。根據本條的規定,未注冊商標在使用中,具有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或者使用禁用標志情形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處理:一是予以制止。所謂制止,就是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二是限期改正。所謂改正,就是責令當事人糾正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3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改正的具體方式,包括銷毀已經制作的商標標識等。三是進行通報。所謂通報,是指采取發布通知、公告等形式,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者使用禁用標志的違法情況予以公開,如在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上公布相關違法信息。四是處以罰款。根據本條的規定,對于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者使用禁用標志的罰款處罰,按照以下兩種情況分別確定罰款數額: ⑴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⑵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上述處理措施中,只有罰款屬于行政處罰。本條規定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的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進行通報等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措施。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違法使用“馳名商標”行為予以處罰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1款,對違法使用“馳名商標”的行為規定了處罰。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本條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規定。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本次修改在總則一章中,明確了對馳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被動保護,規定了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等。所以有必要對違法使用“馳名商標”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處罰。二、關于違法使用“馳名商標”行為的處罰 “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對事實的確認,應僅對爭議的案件有效。但是,一些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人,當其商標在具體案件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以后,到處使用“馳名商標”,并夸大宣傳為其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得到國家承認,從而誤導消費者,妨礙公平競爭。針對此種情形,本法第14條第5款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因此,違反這一規定,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即構成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本條的規定,對于該違法行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當事人不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采取救濟措施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2款,對當事人不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救濟措施作了規定。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本條是在原第49條規定的基礎經過修改形成的。原第49條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次修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將原來的兩款規定,合并為一款規定。二是明確了當事人不服商標局決定的范圍,由原來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修改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三是增加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時限,即一般情況下為9個月,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3個月。二、關于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商標注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由商標局依法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撤銷注冊商標就是要剝奪這項權利,使商標專用權歸于消滅,這將直接影響到商標注冊人的權益。為了維護商標注冊人和注冊商標撤銷申請人的正當權利,加強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監督,本法確立了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制度,即本條第1款的規定。所謂復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事人的申請,對不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法進行審議評核,做出復審決定的法律程序。通過復審,有利于當事人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充分地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的,可以自收到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復審的理由,依據本法的規定進行審議評核,在9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特殊情況,商標評審委員會在9個月內不能作出復審決定,需要延長時間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并用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復審程序結束。
三、關于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屬于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為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行政機關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外部監督,本法確立了司法審查制度。所謂司法審查,是指由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是否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一項法律制度。實行司法審查,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有關獲得和維持知識產權的程序中作出的終局行政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者準司法當局的審查。根據本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不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要先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對復審決定仍然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復審決定生效。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生效時間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終止日期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2款,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生效時間以及被撤銷注冊商標專用權終止日期作了規定。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
本條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規定。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以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如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審或者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不申請復審或者不提起訴的,涉及到相關決定何時生效的問題,同時還涉及到被撤銷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何時終止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生效時間以及被撤銷注冊商標專用權終止日期作出規定。
二、關于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生效時間
依照本法的規定,商標注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由商標局依法撤銷其注冊商標。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做出復審決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所謂“法定期限屆滿”,是指法律規定的期限已滿。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在收到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的決定之日15日內,沒有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的,即15日的法定期限屆滿,商標局做出的撤銷其注冊商標的決定生效。當事人申請復審后,在收到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之日起30日內,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即30日的法定期限屆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生效。所謂“生效”,是指發生法律效力。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生效,當事人不再享有申請復審的權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生效,當事人不再享有提起訴訟的權利。三、關于被撤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終止時間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復審決定生效。上述決定的生效,是否意味著被撤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同時終止?即決定的生效,能否同時導致被撤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失效?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即使生效,也不能同時產生被撤銷注冊商標專用權終止的后果。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所謂“終止”,是指結束、停止。注冊商標被撤銷,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然也應當歸于消滅。被撤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終止時間,以商標局公告該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日期來確定,即以商標局的公告時間來確定,而不以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決定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決定的生效時間來確定。如商標局撤銷某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在2月10日生效,但商標局在4月20日才予以公告,那么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終止時間,就是4月20日,而不是2月10日。也就是說,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在2月10日至4月20日這段時間,仍然有效。從4月20日起,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終止,不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