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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釋義(第一部分 緒論 動物防疫的法律保障)

   2013-10-28 959
核心提示:動物防疫法的制定,為我國的動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使這項工作納入了法制的軌道。因此,這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義,應
動物防疫法的制定,為我國的動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使這項工作納入了法制的軌道。因此,這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義,應當受到充分的重視,尤其是從事動物防疫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與動物防疫有關系的生產者、經營者,都應當用心地、正確地了解這部法律的內容,并運用好這部法律。對于廣大消費者來說,這部法律也是保護其相關利益的有力武器,能了解其中的有關內容是有益的。
 
  編寫本書的目的是為了能正確地介紹這部法律的內容,逐條地解釋法律條文。由于本書的作者都曾直接參加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因而在編寫中力圖使本書對讀者更富有參考價值。
 
  本文是對動物防疫法的基本內容和主要問題有重點地進行介紹,以利于對這部法律的學習、運用。
 
  一、立法的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是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當時出席會議的常委會委員共一百三十一人,對這部法律投贊成票的為一百三十人,表明了最高立法機關組成人員對這部法律極大的關心和支持。同時,這也可以充分說明制定動物防疫法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廣泛的作用,主要是:
 
  1.保護生產、發展生產
 
  動物疫病是畜牧業生產的大敵,在中國的歷史上和許多國家的歷史上,都有因動物疫病流行而嚴重毀損畜牧業生產的記載,比如,中國在二十世紀的三十至四十年代,每年死于牛瘟的牛達一、二百萬頭;十九世紀末,南美洲牛瘟大流行,九百萬頭牛死亡百分之九十以上。而在現代,由于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掌握了更多的防治動物疫病的手段,但是動物疫病仍然是畜牧業生產的大敵,近年來在一些國家、一些地區仍然存在由于動物疫病而使畜牧業生產遭受摧毀性打擊的事實,或者說,有些動物疫病即使未造成摧毀性打擊,但也嚴重地影響著畜牧業的發展,所造成的后果是驚人的。所以,要保護畜牧業生產就要防治動物疫病,只有有效地防治動物疫病,才能在保護生產的基礎上發展畜牧業生產。制定動物防疫法的重要意義就在于,通過強化對動物疫病的防治,以發揮對保護畜牧業生產、發展畜牧業生產的作用。
 
  2.保護人體健康
 
  動物疫病不僅給畜牧業生產造成經濟損失,而且也會危害人體健康。據有的專家所述,在已知的二百多種動物傳染病和一百五十多種動物寄生蟲病中,至少有一百六十多種可以傳染于人,并且還推測遠遠不止此數;傳播的途徑可以通過人與患病動物的直接接觸,也可經由動物媒介和受病源污染的空氣、水和食品等。人體受某些動物疫病的傳染,不僅有害健康,而且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在歷史上和現實中都有許多事實存在。有的動物疫病能致人死命;有的雖不迅速致人于死,但使人長期虛弱喪失勞動力;有的使人因食品源或職業活動而感染某些動物疾病,患上惡疾。因此,防治動物疫病是保護人體健康,撲滅和控制人畜共患疾病的必要措施,或者說是一個重要前提,制定動物防疫法,保護人的健康,會涉及到每一個人,所以它又是有很重要意義的。
 
  3.有利于繁榮農村經濟
 
  在農村經濟中,畜牧業的生產經營始終占有重要地位,在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中,這種地位不會減弱,而且會顯得更重要。畜牧業不僅會采取集體經營的方式,而且也大量采取家庭經營的方式;畜牧業的發展,不僅能改善農民生活,增加農民收人,而且為市場提供更多的畜產品,豐富市場。因此,強化動物疫病的防治,對保護和發展畜牧業,減少因動物疫病而造成的損失,穩定和增加農民的收人,為市場提供合格的畜產品都有直接的意義,為繁榮農村經濟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4.促進實現動物防疫活動的規范化,使之納人法制的軌道
 
  動物防疫,它關系到國家利益,又直接關系到群眾的利益;它所采取的措施有些是在教育動員基礎上的,有一些則是由政府采取的強制性措施。因此,這項工作應當規范化,采用法律的形式確立各有關方面的行為規則,行政管理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照法律所授于的權力,履行自己法定的職責,應當是具有權威性的;有關的生產者、經營者,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凡是依照法律所應遵行的事項,就是一種法定的義務,而不允許任憑其意愿自行其是;涉及到動物防疫的運輸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及人員,都必須依法行事,行使法定的職權或履行法定的義務。只有這樣,將動物防疫工作納人法制的軌道,以法律作為保障,實現動物防疫的目的,才是推行動物防疫的有力保證,也是強化動物防疫的正確途徑。所以,制定動物防疫法,從當前的現實需要到長遠的制度建設,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是積極的、正確的、有力的舉措。實際上,這是意味著將動物防疫工作推向了一個以法制為基礎的新的階段。當然,這里面還有大量的艱巨的工作,但是應當肯定,這是一個新的階段的開始。
 
  5.通過立法工作,全面推進動物防疫工作水平的提高
 
  制定動物防疫法,實現規范化的管理,將會大大促進廣大的生產者、經營者以至消費者樹立動物防疫意識,提高自覺性;促使各有關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提高管理水平,嚴肅地執法;使動物防疫這個范圍廣泛的活動,以及與其相關的領域,都在法律的涵蓋下,緊密地配合,全面推動這項事業,發揮這項工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提高這項管理活動在政府管理中的地位,都是有直接影響的,從而有利于使動物防疫工作得到社會多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得到國家的重視與支持。
 
  二、必須掌握的基本概念
 
  動物防疫法是一部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因而在這部法律中所使用的一些概念是有特定內容的,只有依照動物防疫法確定的內涵來理解、運用這些概念,才能正確地掌握這部法律,執行這部法律。
 
  下面只是列舉幾個基本概念,并按照立法原意作簡略說明:
 
  1.動物
 
  在動物防疫法中所使用的動物一詞,并不是泛指動物界,因為動物界包括一般能自由運動、以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質為食的所有生物,已發現的共三十五門七十余綱約三百五十目,已知的有一百五十多萬種,分布于地球上所有海洋、陸地、包括山地、草原、沙漠、森林、農田、水域以及兩極在內的各種生境。如果從人來說,人類也是動物界的成員。所以,動物防疫法中的動物一詞,并不是一個統稱,它包括不了整個動物界,不能是泛指所有的動物,而是有特定的含義,也就是法律上的含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這里就對動物防疫法的調整范圍作了明確的界定,即家畜家禽,人工飼養的家畜家禽以外的一些動物,合法捕獲的一些野生動物。這個范圍不應隨意擴大,也不應隨意解釋,以免曲解法律,引起混亂。
 
  2.動物產品
 
  這個名詞在動物防疫法中也是有特定含義的,并且這種特定含義與其他的法律并不是通用的,具體說,它的特定的含義不能適用于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關于動物產品的含義也不適用于動物防疫法。在這兩個法中所以不能通用,并不在于它們有很大的對立,而是有一定的差別。動物防疫法所稱的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這個定義是在立法過程中,經過反復研究并征求意見后才確定的,它的特點在于界定比較清楚,涉及的范圍符合實際的需要,可操作性較強。比如,生皮就是指從動物身上剝下來的尚未鞣制成革的皮張,包括鮮皮、鹽濕皮、鹽干皮、干板皮等,概念清楚明確,符合實際;原毛就是指從獸類身上取下的,未經清除雜質、清洗的毛,并不包括洗凈毛、毛條、毛紗等;種蛋是僅指為繁殖家禽而用以孵化的蛋,并不是指所有的蛋類。精液、胚胎都是屬于動物的繁殖材料。胴體是指動物宰后除去頭、蹄、內臟的整個軀體,在有些規章中也曾稱之為肉尸。其他的如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也都具體有所指,含義明確。至于未經加工的絨,應當與前述的原毛有類似的意思。
 
  3.動物疫病
 
  在動物防疫法中所指的動物疫病,僅限于是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并不是包括動物所有的病,比如屬于普通病的內科、外科、產科疾病都不能列人疫病范圍。
 
  4.動物防疫
 
  動物防疫法對動物防疫一詞作了法律上的界定,也就是明確它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這實際上是以法律的形式對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活動涉及的范圍作了界定,應當在這個范圍內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預防、控制、撲滅疫病是對動物而言的,檢疫則是對動物、動物產品兩者而言的,兩者之間有密切的關系。
 
  5.動物防疫法適用范圍
 
  在動物防疫法第二條即規定,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這個適用范圍是明確的,但是有兩點應當注意,一是這部法律是管國內動物防疫的,而涉及到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不同的行為適用不同的法律規范,可以有不同的要求,在有些國家國內的和進出境的只制定一個法律,在我國是分別制定的,當然在一些國家也是分別制定的。二是這部法律是指防治動物疫病的,并非是規范動物衛生的,或者說是針對動物疫病的問題,而不是解決衛生不衛生的問題,比如,動物體內有無殘留的農藥,是否超過合理的界限等,則是由其他的法律作規定。
 
  6.與食品衛生法的銜接
 
  動物防疫法與食品衛生法,在動物防疫、動物產品檢疫方面是相互聯系的,對此,在立法過程中作了較好的銜接,使兩者并不沖突,也不重疊。具體表現在動物防疫法第四條規定,即:動物屠宰,依照本法對其胴體、頭、蹄和內臟實施檢疫、監督。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這項法律規定,在兩部法律銜接方面所表明的意思主要有以下幾層:
 
  一是,動物屠宰要依法檢疫,進行監督,這是必經的程序;
 
  二是,只有經檢疫合格的,方可作為食品,如果檢疫不合格的,不能作為食品銷售;
 
  三是,凡經檢疫合格后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食品衛生法規定辦理;
 
  四是,食品衛生法中有禁止生產經營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的規定。
 
  這里所確定的法律關系,是兩者之間嚴謹地銜接,相互配合、互有分工、各負其責。總的界線在于,有關檢疫的適用動物防疫法,檢疫合格后歸于食品的,適用食品衛生法。
 
  三、預防為主是法定的方針
 
  國家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什么方針,在動物防疫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這項規定表明,預防為主的方針是法定的方針,是由國家實行的帶有強制力的方針。這項方針在法律上所表現出來的重要意義,就在于有效地建立預防動物疫病的制度,采取積極主動的措施減少動物疫病和減少動物死亡,支持生產出更多的優質、無病害的畜牧產品,促進畜牧業的穩定發展。
 
  在動物防疫法中所確立的預防動物疫病的制度和措施主要有下列幾項:
 
  1.確定依照動物防疫法管理的動物疫病的分類。分類的根據是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實際上是在動物的眾多疾病中,將其中最易于危害人體健康,損害畜牧業生產,造成經濟損失的動物疾病列為依法防治的主要對象,因而在動物防疫法中,將依法進行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三類:一類疫病,是指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二類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擴散的;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這里將動物疫病分為三類的規定,就是確立了分類的法定標準,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主要措施。或者說,這項分類的規定在動物防疫中是一項基本的規定,劃出了法律上的基本界限,而各類的具體品種名錄則是根據這個基本界限來劃定,所以動物防疫法中確定,上述的三類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這樣,動物疫病的分類在法律上是確定的,但其所含的具體病種則授權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目的在于使之能依照法律的基本規定,根據國內防治動物疫病的具體情況,國外的疫情,人們對動物疫病認識的深化,具體確定各類疫病的病種,并且這樣還能根據動物防疫的需要及時修訂病種名錄,以便于更有效地進行動物防疫工作。
 
  2.制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這項規劃是必要的,有利于科學地組織和推動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在法律上作出有關的規定,使之具有了更重要的意義,一是,確定這項規劃為法定的規劃,是必須制定的,而且應當是切實有效的;二是,制定這項規劃的法定部門為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于這個部門來說,這是一項法定的權利,也是一種嚴肅的責任;三是,各個有關的部門、地區,對于這項依法制定的規劃應當重視和尊重。
 
  3.規定并公布動物疫病預防辦法。這是組織和實施動物防疫工作所必須有的規則,是規范各個方面動物疫病預防行為的,動物防疫法明確,這個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或者說是法律授權由這個部門作出規定;作出規定的根據是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這方面的規定應當及時作出,不能延誤預防動物疫病的時機;對于動物疫病預防辦法還要及時公布,這是一項法定程序,目的在于保證其實施。
 
  4.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這在動物防疫中是一項重要的制度,法律作了肯定,與之有關的有五項內容,一是確定了實行計劃免疫制度的范圍;二是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三是實施強制免疫的病種名錄仍授權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規定并公布;四是對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也要制定計劃,采取措施,并非是放任自流;五是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
 
  5.運用國家的力量進行動物疫病的預防。法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這是體現了國家對動物疫病的預防高度重視,也體現了國家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動物防疫法中主要規定:(1)國家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這里所指的措施,并不僅僅是指行政組織方面的一些動員與要求,而且是指能切實有效的財力、物力、人力方面的措施,是指國家在預防動物疫病方面有責任提供財力方面、物資方面、人力方面的積極支持,提供必要的條件。(2)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和有關物資,應當有適量的儲備,并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這是一項適應動物疫病預防特點的保障措施,又是一項以法律形式確立的重要制度,由國家納人計劃,或者說在計劃中這已是一項法定的內容,不能忽視。
 
  6.廣泛組織動物疫病預防工作。在動物防疫法中明確要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并列出了有關的事項作為法定事項。首先明確的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動物疫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咨詢服務,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免疫計劃,在法律上作了這么明確具體的規定,一是為了有確定的工作內容,將應該做的事清楚地列了出來,成為法定的工作任務,有利于加強這些工作;二是確定了有關機構的職責,便于檢查督促,當然,這些職責在法律中作出規定之后,便應有其嚴肅性,也就是必須依法盡職盡責地做好這些工作,而不是可以推卸或者放棄這些法定的職責。在動物防疫法中還明確了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組織做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這是從法律上肯定了鄉鎮一級的預防工作十分重要,是一個關健的環節,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做好動物疫病的預防工作是其法定職責。
 
  7.對關系動物疫病預防的重要事項作出了規范,主要有下列幾項:
 
  (1)動物飼養場應當及時撲滅動物疫病;這是對動物飼養場更為嚴格的要求。
 
  (2)種畜、種禽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種畜、種禽是用作繁殖其后代的,品質的優劣直接影響到疫病的預防和畜牧業生產的發展,所以應當有嚴格的要求,堅持標準,以健康的種畜、種禽繁殖出健康的、抗病能力強的畜禽。
 
  (3)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這是為防止運輸、包裝環節傳播動物疫病所作的規定。
 
  (4)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這是一項針對性很強、力度很大的強制性規定,目的在于嚴格防止病畜散布病原,傳播動物疫病,防止其造成新的危害。
 
  (5)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6)因科研、教學、防疫等特殊需要,運輸動物病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輸;其目的就是要保證安全,防止產生其他的危害。
 
  (7)要對實驗動物嚴格管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
 
  (8)禁止經營染有疫病的、有可能傳播疫病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防疫法中明令禁止的為下列六種情況: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疫區內易感染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這些規定所起的積極作用就在于嚴格控制動物疫病的傳染渠道;切斷疫區與非疫區有可能傳播疫病的聯系;堵絕有病的動物及其產品進入市場危害生產和消費者。
 
  四、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法律措施
 
  動物防疫法的第二章對動物疫病的預防作出許多有關的規定,而在第三章中則對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作出一系列的規定,這兩章之間的聯系是很緊密的,也有若干內容是交叉的,互為補充,互為目的。動物疫病的預防,就要求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而有效的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則是與預防的許多規定相銜接的,有交叉但并不矛盾,有區別但相互聯系。比如,動物防疫法第二章第十八條關于禁止經營某些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它是預防動物疫病的措施,但也是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所必需的措施,不應將其簡單地分開。
 
  動物防疫法中關于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各項規定,是以法律的形式規范有關的行為,確立所應遵守的規則,并保證其實施,以求動員和組織多方面的力量確有成效地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這些法律規定是有強制力的、有權威的,其主要內容為:
 
  1.動物疫情管理
 
  動物防疫法對動物疫情管理作了規范,使之有秩序,要求嚴格,保證效率,明確規定:
 
  一是全國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并公布;這是明確了動物疫情統一管理和公布的法定部門,也明確了動物疫情統一管理和公布的原則,因為動物疫情與畜牧生產、人民生活有直接關系,不能任意處置,輕率對待,有必要強調統一管理。
 
  二是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一級人民政府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這里表明的只是限于授權公布,而疫情統一管理的原則并不變。
 
  三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都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這項法律規定表明,任何單位、個人,如果發現動物疫情,都有義務報告,并且是要求及時報告,因為動物疫情不僅僅是涉及個人的事情,而是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務,應當及時報告政府。
 
  四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有關動物疫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這是有關對疫情處置的規定,一方面迅速采取措施,由防疫監督機構主動發揮作用,另一方面按程序上報。
 
  五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這是一項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作出的禁止性規定,即禁止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而要求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如實地、積極地報告所發現的動物疫情,這是一種應有的社會責任,也是法定的義務。
 
  2.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的特別措施
 
  由于一類動物疫病對人畜危害嚴重,對于發生這種疫情,動物防疫法中所規定的措施,具有高效率、強有力、嚴厲、周密等特點,適應了控制和撲滅此種動物疫病的需要,或者說從法律上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其主要內容為:
 
  一是,一旦發生一類動物疫病,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集病料,調查疫源。這項法律規定表明,發生疫情,管理部門有明確的責任,人員要立即到現場,做好最急需的幾項工作。
 
  二是,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這是由于對疫區的封鎖涉及到當地生產、生活的多個方面,應當由人民政府決定,哪一級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請的就由哪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只需同級,不必是由上一級審批,這樣有利于及時作出決定。
 
  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迅速撲滅疫病,并通報毗鄰地區。在法律上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就是要責任明確地采取多種的、強有力的措施控制、撲滅危害嚴重的動物疫病,這項行動要由政府負責,各有關方面參加則是法定的職責,所采取的措施是強制性的,必須執行,只有這樣才能迅速見效。
 
  四是,確定對疫區封鎖時采取的法定措施,包括:禁止染疫和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動物進人疫區,以防止染上疫病;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人封鎖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這項法律規定中除了已明確的內容外,考慮到封鎖疫區的復雜情況和撲滅疫病的實際需要,還授權實行封鎖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這樣可以運用必要的行政權力,以適應防疫的需要。
 
  五是,疫區封鎖的決定權,在一個行政區域內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如果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比如,有兩個縣均為疫區,而這兩個縣同屬一個地區,則由這個地區的政府決定實行封鎖;如果這兩個縣分屬兩個不同的地區,則由兩個地區的政府共同決定實行對疫區的封鎖。
 
  3.發生二類、三類動物疫病時的措施
 
  在動物防疫法中對動物疫病的發生區別不同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主要為:
 
  一是,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同樣地要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以便于進行控制和撲滅疫病,但未規定實行封鎖。
 
  二是,在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由于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因此仍然有必要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具體的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決定。
 
  三是,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則與發生一類、二類動物疫病時有所不同,對它是由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按照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
 
  四是,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為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也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因此動物防疫法專門規定,應當依照有關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的規定辦理。
 
  4.疫區的有關管理事項
 
  發生動物疫情,關系到疫區內的畜牧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依法采取的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措施也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動物防疫法對疫區內的單位、個人作出了有約束力的規定,就是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這樣,以求步調一致,協力同心地防治動物疫病。
 
  關于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立,動物防疫法規定了兩種情況,一種是為了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派人參加當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另一種情況是在必要時,經省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這樣,既防止過多的設立檢查站或者重復設站,又保證執行必要的監督檢查任務。
 
  關于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和疫區封鎖的解除,規定了與作出決定時的相適應的權限,即由原決定機關決定解除并宣布。
 
  5.人畜共患疫病的控制、撲滅
 
  因為此類疫病,既危害畜牧業生產,又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以及公共衛生,對其防治是許多部門的共同任務,因此規定,發生人畜共患疫病時,有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互相通報疫情;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撲滅措施。
 
  6.關于社會支持的規定
 
  控制、撲滅動物疫病,這是由政府所組織的行動,也是社會各界應予大力支持的行為,因此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服務就成為既是自覺的行動,又是法定的義務。動物防疫法為此規定,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電信部門應當及時傳遞動物疫情報告。這樣,有關部門提供的服務,已不僅僅是一種支持,而且是控制、撲滅疫情的一種保障,更為重要的它還是一種法律上的保障。當然,還應當認識到,法律上沒有提到的部門,如果有同樣的需要仍然應當當作法定的義務去對待,以適應控制、撲滅疫情的需要。
 
  五、法律上的動物檢疫制度
 
  動物檢疫就是指對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疫病檢查,目的是防止動物疫病的傳播。這項制度開始在意大利實行,已有四、五百年的歷史,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交通的發達,貿易的擴大與頻繁,人們更為重視這種對動物疫病的嚴格檢查,并使之成為一種政府的行為,用以作為保護畜牧業生產,防止人體健康受侵害的必要手段。
 
  動物檢疫可以分為國境檢疫與國內檢疫兩類。國境檢疫就是為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傳入、傳出國境而實施的疫病檢查;對此,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加以規范;國內檢疫是國內各地區包括各省、地、市、縣、鄉、鎮所實施的疫病檢查,動物防疫法的適用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
 
  動物防疫法中所確立的動物檢疫制度,主要有以下內容:
 
  1.依法實施檢疫
 
  這是建立動物檢疫制度的基礎,也是它的前提。沒有法律的依據,動物檢疫制度是難以建立起來的,或者說,即使存在著這樣一種制度,那也是缺乏權威的。動物檢疫制度,只有在法律中體現出來,以法律形式確立,它才是一項國家的、有權威的制度。這個制度的第一項內容就是依法實施檢疫,其基本規定為:一是法定的動物檢疫機構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二是用作實施檢疫標準的,首先是依法頒布的國家標準,還有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業標準;三是在實施檢疫中要執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檢疫管理辦法,檢疫對象也要按照其規定;四是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應當依法進行,不應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也不能失職。
 
  2.依法建立并管理檢疫員隊伍
 
  這方面的規定在動物防疫法占有重要地位,也具有重要的意義,這是因為在動物防疫法中鄭重其事的確立了動物檢疫員的法律地位,明確了他的資格條件,規定了他的職責,為在中國建立一支獨立的、有相當素質的、迫切需要的動物檢疫員隊伍提供了法律保障,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關于動物檢疫員的法律規定主要為:
 
  一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這項法律規定表明,動物檢疫員是依法設置的,是一個法定的職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必須設置這個職務,而不是可設可不設的一個職務,不應有隨意性。
 
  二是,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這項規定明確了動物檢疫員的法定職責,也表明了不是動物檢疫員的人員,不具有具體實施檢疫的資格,如果實施檢疫,也是不合法的。這樣,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動物檢疫員的專門職責,有利于動物檢疫的規范化。
 
  三是,動物檢疫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具體資格條件和資格證書頒發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這樣就表明了動物檢疫員是必須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的,是一支專業的隊伍,只有取得了依法頒發的資格證書后才能執法職務,從事動物檢疫的執法工作,也就是動物防疫法中所規定的,動物檢疫員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以后,方可上崗實施檢疫。
 
  四是,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動物檢疫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在我國建立一支合格的、素質較好的動物檢疫員隊伍是必要的,但也是相當艱巨的任務,要堅持對其認真的培訓,嚴格的考核,良好的管理,此項任務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并盡可能地加強。這些任務列為法定的必須去做的事項,具有現實意義,也有長遠的影響。
 
  五是,動物檢疫員應當按照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并對檢疫結果負責。這是一項重要的規定,它表明動物檢疫員必須認真地、規范地進行操作,不允許自行其是,敷衍塞責,而對檢疫結果要直接承擔責任,或者說,這是一項由動物檢疫員個人獨立負責的制度,既可以促使他提高責任心,提高工作質量,又可以明確地監督動物檢疫員的工作,失職時則可追究其責任。
 
  3.國家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由于生豬等動物的飼養量、屠宰量都很大,提供人民肉食的大部分,因此,必須提高屠宰質量,嚴格實施檢疫,而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則是一個成功的經驗,所以在法律中作了肯定。考慮到動物防疫法只是規范動物防疫活動的,因而在其中只對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有關內容作了規定,主要為下列幾項:
 
  省一級的人民政府規定在行政區域內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動物種類和區域范圍;
 
  具體的屠宰場(點)由市(包括不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屠宰場(點)屠宰的動物實行檢疫并加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使用的驗訖印章;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范圍內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屠宰檢疫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并依法進行監督。這實際上是指,有一部分國有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按照實際的情況而實行自行檢疫,具體的辦法授權國務院制定。從立法上說,這部法律確定了動物防疫的基本規則,制定了一系列的具體規范,而對一些特定情況,在法律上作出了反映,并又授權國務院作具體規定,這也是可行的。
 
  4.農民個人自宰自用生豬等動物的檢疫
 
  動物防疫法中對此作了一條規定,立足點是對自宰自用的動物應當納人檢疫的范圍,因為它對畜牧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也是有影響的,但是由于自宰自用的情況很復雜,分布的面很廣,宰殺的點很多,數量很大,農區、牧區不一樣,山區、平原也不一樣,交通條件、風俗習慣有區別,因此在全國不作統一的規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辦法,以求更能符合各地的實際情況。
 
  5.檢疫出證和檢疫處理
 
  這是動物檢疫中的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指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動物產品同時加蓋或者加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使用的驗訖標志;這里有關檢疫出證的規定表明,只有按照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才能出證,而所出證明和所使用的標志又只能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第二種情況,就是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這里作檢疫處理的法律原則是,先作除害滅病的處理,達到無害化的程度,如果無法進行除害滅病處理或者是無法達到無害化的效果的,則必須銷毀,也就是用化制、焚燒、深埋或其他有效方法,徹底消滅病原體及其載體。
 
  6.檢疫證明
 
  這是關于檢疫證明的幾項規定,使之規范,并有效地管理,主要內容為:
 
  動物憑檢疫證明出售、運輸、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當然,這項規定也是表明,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不應允許其上市出售或作運輸,也不應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以保證進人這些領域的動物都是無病的、健康的。
 
  動物產品憑檢疫證明、驗訖標志出售和運輸。
 
  檢疫證明不得轉讓、涂改、偽造。這是防止和禁止利用檢疫證明進行欺詐,逃避檢疫,牟取非法利益,危害社會,危害畜牧業生產和人體健康,因此規定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都是違法行為。
 
  檢疫證明的格式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這也就是檢疫證明要有統一的格式和統一的管理辦法,以便于運用和識別,便于管理。
 
  7.檢疫收費
 
  動物檢疫是否收費,如何收費,在動物防疫法中作出了規定,一是允許收取檢疫費用,也就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進行檢疫,是可以收取檢疫費用的;二是收取檢疫費用,要按照國務院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不能由收費的部門自定辦法、自定標準;三是依法檢疫,只能收取規定的檢疫費用,不能加收其他費用,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防止在檢疫中多收費、亂收費,生產者、經營者有義務繳納依法規定的檢疫費用,也有權利拒絕繳納加收的其他費用;四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得重復收費,這主要是指多設環節,重復檢查,重復收費,比如農民出售生豬,在產地檢疫合格后,就不應在銷地再檢疫第二次再交檢疫費用。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政府在動物防疫方面行使監督職能和具體執法的機構。它的行為是一種政府行為,因此,此種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使自己具有企業的性質,法律上對此作明確的限制,就是為了能使其集中精力履行職責,公正執法,發揮其依法檢疫的獨立職能。
 
  六、動物防疫監督的基本規范
 
  動物防疫法對動物防疫監督的幾個主要方面作了基本規定,目的是確定監督的依據、監督的重點和監督的方法,組織起動物防疫監督的網絡。主要的規定有:
 
  1.監督的法定機構和手段
 
  在動物防疫法中明確了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有監督職能,它依法對動物防疫工作進行監督,這是其一;其二,規定了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時,可以對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抽檢;其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實施監督時,有權對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補檢或者重檢;其四,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履行其依法監督職責時,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疾的動物和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隔離、封存和處理。上述幾種手段,或者說法律給予的幾種權力,都是為了實現監督的任務所需要掌握的,這樣對監督工作有利。
 
  2.動物運輸監督
 
  由于運輸的現代化,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量加大,運距延伸,防止在運輸中傳播疫病就更為重要,因此在動物防疫法中專門作了規定,加強了在運輸方面的防疫監督。首先規定,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這是托運的必要條件,而且是要由托運人自行提供真實、有效的檢疫證明;從另一個方面,動物防疫法又規定了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這也就是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單位,對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不得承運,有權予以拒絕,如果承運則是一種違法的運輸行為。
 
  為了防止出現無檢疫證明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輸行為,有效地監督托運人、承運人認真地遵守法律,因此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動物、動物產品運輸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當然,運輸單位應當接受這種監督檢查,不使動物疫病通過運輸渠道傳播出去,堅決堵絕動物疫病借現代化的運輸工具迅速傳播,危害社會,所以嚴格監督是必要的。
 
  3.動物防疫監督的具體規則
 
  主要為三項,第一是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即表明其身份,以便于依法履行職責;第二是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監督工作人員給予支持、配合,而不應進行阻撓甚至作難;第三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人員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因為這是一種政府的監督行為,不應再收取費用。
 
  4.對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
 
  在動物防疫法主要針對四種情況作了規定:
 
  一是,動物飼養場所、貯存場所、加工屠宰場所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二是,動物飼養、經營單位,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監督檢查。
 
  三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并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
 
  四是,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
 
  七、動物防疫貴在有法必依
 
  動物防疫法對動物防疫活動作了規范,使中國的動物防疫步入了以法制為軌道的新階段,對畜牧業的發展和維護人體健康都會產生很重要的作用。當然,要達到這個目的,一個必要的前提就是有法必依,要保證將各項法律規范真正成為人們的實際行動,因此,必須重視下列兩個重要的方面。
 
  首先,應當重視動物防疫法中有關法律責任的各個條款,這是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包括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比如:
 
  對飼養、經營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計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免疫接種消毒的。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洗消毒的;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都要受到警告。拒不改正的,則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法經營被法律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將被責令停止經營,收回已售出的部分,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罰款。
 
  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托運人和承運人分別處以罰款。
 
  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動物防疫法的規定,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致使養殖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動物檢疫員違反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記過或者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的處分;因上述違法行為,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動物檢疫員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偽造檢疫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上述的這些法律規定,是從實際出發有很強的針對性的,比如有關動物檢疫員違法行為的處罰,就是立法機關在審議過程中,針對現實中存在的違法現象而作出的規定,具體而可以操作。學習和運用動物防疫法時,應當既注意法律中的行為規則,又注意對照有關的法律責任的規定,這樣可以加深理解、便于運用。
 
  對于動物防疫法,第二個要重視的方面,就是在執行中各個部門應當尊重法律中的各項規定,尤其是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的機構或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用好權利,盡好責任。在動物防疫法立法過程中,曾有過熱烈的爭論,這是難免的也是正常的,問題在于這部法律在最高立法機關制定后,都應毫無例外地、盡心盡力地依法行事,認真的、忠實地落實法律的規定,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動物防疫法是一部有重要意義的、有積極作用的法律,應當廣泛地宣傳介紹,學好運用好,一部好的法律只有認真執行之后才顯示出其威力。 

 
標簽: 經營 動物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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