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質量監督雙隨機抽查執法行為,依據《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9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質量監督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質量監督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告公布。
(一)關于公布形式。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實現公正監管的重要手段。通過《質量監督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布,可以有效限制監管部門和執法檢查人員自由裁量權,避免檢查任性、執法擾民,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負擔。采取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更便于全社會知曉、參與、監督,形成全社會共治。
(二)關于隨機抽查事項。根據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我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對監督檢查事項進行梳理,確定“制造計量器具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用能產品生產、銷售單位監督檢查”、“定量包裝商品量生產、銷售單位監督檢查”、“計量標準、技術機構監管”、“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督檢查”、“自愿性認證活動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監督檢查”、“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經營(出租)單位監督檢查”、 “重要工業產品(含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檢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開展質監領域執法專項行動”等13項作為我省質量監督隨機抽查事項。為增強監管效能,對權力清單中如:“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商品條碼使用活動監督檢查”、“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等權力事項,可以包含在其他檢查事項中不需單獨組織檢查的、通過投訴舉報途徑可以進行處理的或因專項整治對市場主體開展的檢查,不予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檢查”事項由認監委組織、省級以下執行,不予列入。
(三)關于抽查比例、抽查頻次。
根據監管對象的風險等級、信用等級等因素,結合工作實際需要和可操作性,合理確定年度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既考慮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93號)中“同一年度對同一市場主體的抽查原則上不超過2次”的要求,進一步壓縮抽查頻次,如:對獲證的制造計量器具生產企業在許可有效期(三年)內對同一個單位的檢查不超過2次,對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最高等級計量標準的企事業單位在許可有效期(四年)內同一單位不超過2次,對備案的計量校準機構在備案有效期(四年)內同一機構不超過2次,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專項計量授權機構在許可有效期(五年)內同一單位不超過2次,開展質監領域執法專項行動對相關生產銷售企業的抽查一般不超過1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