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今年5月至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執法檢查。執法檢查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同志擔任組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同志和沈躍躍、丁仲禮副委員長,楊振武秘書長和環資委高虎城主任委員任副組長,成員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環資委委員、部分全國人大代表。采取執法檢查組赴地方檢查與委托省級人大常委會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現執法檢查“全覆蓋”。
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實地檢查工作推遲,但執法檢查工作節奏未變、力度未減,克服實際困難,力求取得實效。這次執法檢查突出幾個特點:一是把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貫穿于執法檢查全過程,每到一處都積極宣講,每個環節都切實遵循。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法律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緊緊抓住野生動物食用、交易、運輸、獵捕和人工繁育、棲息地保護等關鍵環節開展執法檢查。三是廣泛聽取意見,深入執法單位、養殖場所了解真實情況,召開座談會聽取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基層執法人員、企業代表意見建議。四是統籌開展監督工作與立法工作,將執法檢查與修改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調研緊密結合,綜合考慮、合并開展、相互促進。五是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創新工作方式方法,采取常規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現場檢查與委托檢查相結合、網絡調研與問卷調查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加強法律宣傳普及,掌握法律實施情況,提升監督工作實效。
現將這次執法檢查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決定》和法律貫徹實施取得明顯成效
各地區各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貫徹實施《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態度鮮明、行動迅速、成效明顯。
(一)強化組織領導,堅決落實《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
《決定》出臺以后,國務院相關部門迅速行動,積極組織專題學習、準確把握《決定》精神,堅決推進《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各項規定的貫徹實施。國務院開展了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規專項清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結合自身職責,分別出臺了貫徹落實《決定》的通知公告,停止受理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經營陸生野生動物活動申請,嚴格依法規范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活動審批,加強重點環節重點場所監管,整頓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從業機構,堅決取締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市場,全面加強口岸野生動物疫情防控,嚴厲打擊走私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行為。公安部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指導各級公安機關嚴格執法。
各省(區、市)高度重視《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貫徹實施,態度堅決、措施有力。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專題研究、或作出指示批示,全面加強組織指導、嚴格依法推動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福建、江西、廣東、廣西、貴州、云南等省(區)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現場檢查的同時,扎實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法檢查。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書記、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擔任組長,動員部署執法檢查。北京、山西、內蒙古、吉林、上海、安徽、西藏、新疆等25個省(區、市)通過實地檢查和委托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各地市實現執法檢查全覆蓋,全面加大執法檢查工作力度。江蘇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擔任組長,帶隊開展執法檢查。河北、遼寧、浙江、江西、湖北、廣東、貴州、云南、陜西、甘肅、寧夏等省(區)黨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作出指示批示,指導開展執法檢查工作。31個省級行政區結合當地實際,分別制定了地方革除濫食野生動物決定、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或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等。山東、河南、海南、四川等十余個省(區、市)制定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黑龍江、湖南、重慶等十余個省(區、市)制定了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野生動物保護相關規定。《決定》出臺以來,天津、福建、青海等7個省(區、市)制定了有關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的決定,依法進一步加強野生動物管控,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
(二)加強執法監管,有效遏制濫食及非法獵捕交易等行為
一是嚴格依法取締和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決定》第1條明確,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6條規定,建立防范、打擊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貿易的部門協調機制,開展防范、打擊走私和非法貿易行動。國務院建立了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牽頭、26個部門和單位參加的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省級層面建立了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部門間聯席會議制度,組織開展一系列保護執法專項行動,著力強化執法監管。嚴格執行虎和犀牛及其制品禁貿措施,全面停止商業性加工銷售象牙及制品活動。林業和草原管理部門加大野外巡護看守力度,全面清除鳥網、獵套等非法獵捕工具。公安部部署開展“昆侖2020”專項行動,有效遏制涉野生動物犯罪活動。市場監管部門強化對農貿市場、超市等重點場所的監督檢查,截至目前,全國檢查經營場所2006萬個次,停業整頓交易市場及經營戶1.2萬余家。積極發揮12315熱線及平臺作用,受理核查野生動物交易舉報709件,立案207件。加大網絡監測力度,監測電商平臺463萬個次,督促下架野生動物交易信息99萬條。今年2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五部門聯合開展打擊野生動物違規交易專項執法行動,截至目前,查辦野生動物違規交易案件494件,查獲野生動物及制品1.9萬只、3297公斤,有力打擊了野生動物非法交易行為。
二是依法有效遏制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決定》第2條規定,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0條也對食用野生動物作出了限制性規定。5月底農業農村部公布了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明確了可用于食用等商業利用的33個物種。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對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開展全面摸底排查,確定了人工繁育食用野生動物產業種類、從業人員、產值等,制定出臺了妥善處置在養野生動物技術指南。各地區各部門從供給和需求雙向發力,緊盯獵捕、出售、購買、運輸、寄遞和生產經營、消費等多環節,嚴查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市場監管等多部門聯合執法,加強餐飲服務經營和網絡訂餐平臺監管,對市場上擺賣食用野生動物的攤位、門店、野味餐館等場所依法進行關閉、查封,對網絡發布的食用野生動物交易信息依法予以清除。開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的宣傳,大力倡導綠色文明健康的飲食觀,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三是依法規范野生動物非食用性利用行為。《決定》第4條規定,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5—29條、第34條明確了野生動物科研、藥用、展示等行為的有關規定。國務院相關部門出臺了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加強麝、熊、賽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類等資源保護及產品入藥的通知,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今年以來,相關部門聯合開展了養殖場清理整頓,隔離飼養繁育場所近1.1萬個,加大了對野生動物觀賞展演單位的監管力度,避免低俗廣告、虐待性表演、違規經營野生動物產品等不當行為。
(三)夯實工作基礎,落實野生動物保護法各項制度規定
一是法規制度體系逐步健全。國務院先后發布了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行政法規。最高法制定發布了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范性文件。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制定發布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等一系列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公布了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等系列管理名錄目錄,制定了陸生野生動物飼養場通用技術條件、毛皮野生動物馴養繁育利用技術管理暫行規定等技術標準。
二是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基本落實。野生動物法第10條規定,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務院相關部門落實法律要求,制定出臺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將454種野生脊椎和無脊椎動物予以重點保護,其中國家一級保護111種,二級保護343種。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布了國家保護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將1591種陸生野生脊椎和無脊椎動物納入保護范圍。各地也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公布了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保護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各有側重、互為補充,依法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三是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制度基本落實。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1—13條規定了開展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調查、監測、評估,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等內容。各級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積極開展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和野生動物專項調查,監測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狀況,掌握動態變化趨勢。研究制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劃分標準及技術規范等相關制度及政策。目前全國共建立自然保護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地1.18萬處,批準10處國家公園開展試點,逐步建立起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為野生動物種群的生存和繁衍提供保障。在制定保護規劃期間對野生動物棲息地、遷徙通道影響因素進行論證,對相關工程建設期間及后續運營中對野生動物的影響進行評價,努力維護野生動物生存環境。
四是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制度基本落實。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6條規定,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預測、預報等工作。截至目前,在全國陸生野生動物主要分布區、集群活動區已建立742處國家級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1000余處省級監測站和一大批市縣級監測站,初步構建起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預警和監測體系。制定了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管理辦法、突發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規章制度。采取巡護與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監測發現和處置2192起野生動物異常情況,有效控制了大熊貓犬瘟熱、全球首起野鳥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突發野生動物疫情。
(四)強化宣傳引導,提升保護野生動物法治意識
執法檢查組在執法檢查中推動《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學習宣傳貫徹,委托中宣部在學習強國平臺開展專項答題,同時委托各省級人大常委會開展問卷調查。據統計,截至7月6日,約有2756萬人次參與學習強國專項答題。通過答題,進一步推進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廣大社會公眾學習《決定》和法律重點條文規定,在全社會推動形成了《決定》和法律的學習宣傳熱潮。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組織新聞媒體深入解讀相關法律法規、加強以案說法以案普法、大力組織公益宣傳等形式普及野生動物法律知識,闡釋政府部門在保護野生動物中采取措施的法律依據,宣傳單位和個人義務及違法責任,引導全社會正確理解、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社會公眾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安全意識,全社會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科學健康文明生活的意識顯著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食用性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產業轉型轉產問題較為突出
《決定》第3條規定,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于家畜家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第7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為本決定的實施提供相應保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償。《決定》公布實施以來,部分未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野生動物養殖企業面臨轉型調整。多個地方反映,目前對于需要轉型調整的養殖企業相關配套的補償、處置、轉產的政策措施尚未及時跟進和明確,很多養殖場處于“賣不得、殺不得、養不起”的尷尬局面,養殖戶經濟損失較大。地方反映,不能繼續食用且難以轉作他用的人工繁育動物物種主要涉及蛇類、雁鴨類、雉雞類、竹鼠、豪豬、果子貍等六大類,涉及繁育場所約82818家(戶)、從業人員約244358人、在養動物約為4391萬只(條)、在養動物估值約112.6億元、設施投資估值約74.3億元。野生動物養殖產業從業人員多、產值大,且有很多產業是脫貧攻堅重點扶持項目,退出轉產、處置補償工作經濟壓力和脫貧壓力都較大。
(二)法律規定的相關名錄亟待調整完善
一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等相關名錄調整滯后。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0條規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調整并公布。現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自1989年1月14日發布以來,系統性整體調整工作滯后,不能適應現實需要。現行《國家保護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于2000年發布實施,尚未及時作出調整。二是不同名錄之間存在交叉。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8條規定,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時,可以對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實際執行中有關名錄、目錄中存在物種交叉,一些人工繁育成熟的動物尚未及時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移除,影響了制度的嚴肅性,不利于野生動物監督管理。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與國家層面有關名錄交叉,法律執行存在標準不統一問題。
(三)野生動物執法監管機制存在漏洞
一是監督管理機制不夠健全。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2條規定,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關、公安機關、海洋執法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檢查發現,野生動物相關的規劃制定、行政許可、檢疫檢驗以及經營、交易、運輸、物流、進出口等各環節的監管執法,分別由林業草原、漁業、動物防疫、進出口檢疫、市場監管、交通運輸、郵政、海關、公安等部門負責,實際工作中存在職能分散交叉、工作銜接不暢、信息共享不足等問題。二是執法能力不足。野生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據統計,目前市縣級層面獨立設置林草機構的比例只分別占68%和47%,有一些市縣未設立專職野生動物保護機構。基層林業、漁業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少,專業技術水平不高,難以適應監管執法工作需要。另外,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鑒定機構少,專業人員緊缺,執法中普遍面臨鑒定難、成本高、時間長等問題。三是野生動物檢疫檢驗存在短板。《決定》第4條規定,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7、33、35、37條對出售、運輸、攜帶、寄遞、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檢疫作了相關規定。檢查發現,野生動物檢疫規程尚不完善,檢疫監管職責不夠明確。現行野生動物疫病檢測主要參照家畜家禽現有動物疫病檢測標準和檢測方法,除《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所列的家畜家禽外,只有犬、貓、蜜蜂和實驗動物等有相應的檢疫規程規定可供參照,采用現有家畜家禽動物疫病診斷試劑實施診斷,對于種類多、數量大的野生動物難以全面有效地實施檢疫。
(四)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管理有待加強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章明確了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要求。但陸生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尚未發布。據第一次全國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表明,一些野生動物的棲息地受到不同程度的侵擾、破壞、污染、割裂,造成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面積縮減、質量下降、功能衰退,已經成為導致野生動物資源減少和部分物種陷入瀕危狀態的重要因素。
(五)野生動物損害人身財產安全問題時有發生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9條規定,因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地方反映,一些地區野兔等部分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增長過快,與家畜爭占草場。一些地區出現亞洲象、野豬、狼、熊等傷害人畜現象,影響了群眾人身安全和正常生產生活。野生動物補償認定程序復雜,野生動物出沒區域大部分是偏遠落后地區,財政緊張導致資金難以落實,存在補償打折扣現象。
(六)相關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
一是野生動物保護法應盡快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條明確,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決定》出臺后,將禁止濫食范圍拓展到所有陸生野生動物,對野生動物保護提出了更高要求。檢查中多地反映,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新形勢下野生動物保護的實際需要不相適應,野生動物保護法與傳染病防治法、漁業法、動物防疫法、刑法等相關法律銜接不夠,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缺乏防范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的理念和制度設計;野生動物保護范圍過窄,僅包括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和“三有”野生動物;對偷獵盜獵、違法交易和濫食野生動物處罰力度不夠;人工繁育許可證管理、動物疫源疫病管理制度不完善等,亟需作出修改完善。二是相關法規規章制度需要盡快完善。《決定》第7條規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據本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現行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制度制定時間較早,與《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存在不一致、不適應問題,需盡快完善。對于包括藥用動物在內的野生動物養殖工作,缺乏規范管理和評估。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利用專用標識使用管理規定不夠健全,費用承擔主體不明確,可追溯監管措施不足。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和評估方法亟需修訂。
三、意見和建議
各地各部門要以此次執法檢查為契機,堅持問題導向,細化配套制度,加強普法宣傳,改進執法方式,完善執法機制,嚴格依法推進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動《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全面深入貫徹實施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擔當意識,切實增強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要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將貫徹落實《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作為保障我國生態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抓手,不斷增強依法履職的自覺性緊迫性,切實筑牢公共衛生安全防線,牢牢守住生態安全底線。進一步加大野生動物保護知識和法律法規進學校、社區、農村、農貿市場、餐飲店的宣傳教育力度,推動自覺保護野生動物成為社會的普遍共識,營造全社會尊法守法的法治氛圍。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宣傳教育,貫徹落實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生態文明理念,引導全社會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推動建立“舌尖上的文明”,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二)積極采取措施,幫助養殖場戶合法合規經營有序有效轉產轉型
一是進一步提高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對各類養殖場戶要客觀具體分析對待,區別情況、穩妥處理,要認真研究制定幫扶措施,精準施策,引導、幫扶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不要“一刀切”“一關了之”“一殺了之”。要從物種、檢疫、資金、技術、信息、設施、保管、運輸、加工利用、合理補償等各環節、各渠道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對屬于禁養品種的要嚴格禁止繼續養殖;對屬于禁食范圍但其設施可用作合法養殖其他動物的,要調整養殖結構,繼續發揮養殖設施的作用;對現有養殖品種禁食后可合法合規開發利用的,要合理控制養殖規模;對禁食后停止養殖活動的,要積極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轉產轉業。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繁育企業,依法有序按程序辦理,支持企業恢復正常經營活動。二是各地結合實際盡快研究出臺以食用為目的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退出補償相關配套制度,明確補償范圍和標準,依法依規妥善解決好受影響的養殖戶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三是要加大投入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優先通過現有相關政策、項目、資金等渠道予以支持。對養殖集中的貧困地區和建檔立卡戶,做到“一戶一策、因戶施策”,采取多種形式幫助實現轉產、發展替代產業,落實公益崗位等兜底保障措施,有序有效轉產轉型升級,特別是要保證貧困養殖戶不減收不返貧。
(三)維護生態平衡,完善野生動物損害補償制度
在保護野生動物的同時,要加強科學調查、監測和評估野生動物的種群、數量、生態平衡狀況,建立科學完善的網格化監測體系和預警信息平臺,強化監測預警,預防和控制亞洲象、野豬等野生動物對農作物、人畜等危害。采取有效措施,將野生動物盡可能穩定在棲息地內。對一些數量繁殖過快、影響生態平衡、威脅和傷害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有害野生動物進行合理獵捕。各地結合實際完善野生動物損害賠償制度,合理確定野生動物損害補償標準和程序,開展野生動物傷害賠償保險業務,提高賠付標準,提升群眾參與保護野生動物的積極性。
(四)完善配套制度,嚴格履行法律責任
一是嚴格落實法律關于定期調整公布相關名錄目錄的規定,盡快修改完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等,妥善解決物種交叉管理問題。完善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制度,制定出臺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名錄,加快推進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建設,為野生動物構建生存環境良好的生態家園。牢固樹立保護優先的綠色發展理念,在編制各類開發利用規劃時,充分考慮野生動物野外種群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為野生動物生存繁衍創造良好的自然生態系統。二是強化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和檢疫檢驗。組織開展重大野生動物疫病溯源和本底調查,加強野生動物疫病防控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推進主動監測預警,增強現場快速診斷、處置能力,確保對疫情的及時發現和隔離封控。科學制定野生動物疫病防控檢疫規定標準,強化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利用環節的依法檢疫要求,明確相關部門監管責任。三是完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標識等溯源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非法來源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混入流通市場。制定、完善藥用野生動物利用的審批和檢疫檢驗等規定,妥善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引導規范繁育利用。完善野生動物價值評估體系,特別是野生動物制品價值評估辦法,為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依據。
(五)加強執法監管,建立野生動物保護長效機制
一是加快完善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體制,進一步厘清部門職責分工,明確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各環節的監管職責,管好管住野生動物“捕、運、售、購、食”全過程,避免出現職能交叉或監管空白的現象。充分發揮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加強部門間信息交流和聯合執法,實現市場、口岸、網絡、物流等多環節有效監管。細化野生動物保護、獸醫、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人畜共患病防治管理中的具體職責。明確實驗用野生動物監管、網上交易監管的主責部門,完善違法線索發現與移交制度,強化執法協作機制。二是進一步壓緊壓實地方政府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綜合治理主體責任,整合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海關、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等執法司法資源,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形成打擊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非法貿易的整體合力。推動交通運輸、郵政等部門進一步嚴格貨物托運收寄受理環節要求,督促交通運輸、快遞企業落實貨物托運收寄受理環節的各項制度規定,嚴防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通過物流、快遞渠道非法運輸。建立查扣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移交聯系配合機制,確保查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能夠迅速鑒定、及時移交、科學救護、妥善處理。健全野生動物保護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將涉野生動物相關鑒定納入司法鑒定范圍并建立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鑒定機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罰沒處置機制。加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案件辦理中的協作配合,充分發揮各級司法機關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等各項職能,嚴懲違法犯罪行為,有效形成法律震懾。三是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和體系建設,著重強化基層保護、執法人員建設和調查、監測、巡護、救護站點等體系建設,提高執法監管能力和水平。加強基層野生動物保護人員配備和資金保障,確保執法力量與執法任務相適應。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法治教育和專業化培訓,提升野生動物保護和動物防疫人員的業務能力。加強對大數據、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的開發利用,強化執法手段的技術支撐,重點支持基層執法能力升級。健全野生動植物種群及其棲息地基層保護管理及執法體系、救護繁育體系、疫源疫病監測防控體系、科技支撐體系,消除保護盲區,完善布局,增強保護能力,確保保護管理措施落到實處。完善信用懲戒機制,將有關違法行為作為失信行為納入公民、組織的誠信檔案和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立完善激勵機制和政策,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保護、救助、鑒定等方面的作用。
(六)落實《決定》精神,修改完善好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一是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精神,修改完善好野生動物保護法,不斷完善制度體系,讓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制度更具操作性、規范性和約束性。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則中增加防范公共衛生風險的內容。著重強化對野生動物的分級分類管理,全面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健全執法管理體制及職責,強化地方政府責任、明確部門職責,堅決革除野生動物濫食陋習,明確規定嚴禁濫食野生動物。堅決取締、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強化對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的全鏈條監督管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處罰額度,擴大處罰種類,明確相關執法監管部門查封扣押的職責等。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中注重與傳染病防治法、漁業法、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銜接協調。二是加強涉及野生動物違法行為的規制,在刑法修正案中,進一步明確對情節嚴重的野生動物違法行為的處罰。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行為,與食品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銜接,明確責令停業整頓、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關閉網站等處罰方式。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危害程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建立聯合懲戒機制。明確對違法將野生動物作為寵物飼養、違法放生野生動物等行為的處罰。三是修改完善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規規章,出臺藥用野生動物養殖標準規范,完善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標識管理規定、罰沒救護處置辦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等。及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政策,進一步研究出臺野生動物損害補償標準,落實養殖戶補償措施。
同志們,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人類自身。我們要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和遵循,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要求、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堅決依法保護野生動物,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積極倡導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防范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以上報告,請審議。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今年5月至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執法檢查。執法檢查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同志擔任組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同志和沈躍躍、丁仲禮副委員長,楊振武秘書長和環資委高虎城主任委員任副組長,成員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環資委委員、部分全國人大代表。采取執法檢查組赴地方檢查與委托省級人大常委會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現執法檢查“全覆蓋”。
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實地檢查工作推遲,但執法檢查工作節奏未變、力度未減,克服實際困難,力求取得實效。這次執法檢查突出幾個特點:一是把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貫穿于執法檢查全過程,每到一處都積極宣講,每個環節都切實遵循。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法律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緊緊抓住野生動物食用、交易、運輸、獵捕和人工繁育、棲息地保護等關鍵環節開展執法檢查。三是廣泛聽取意見,深入執法單位、養殖場所了解真實情況,召開座談會聽取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基層執法人員、企業代表意見建議。四是統籌開展監督工作與立法工作,將執法檢查與修改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調研緊密結合,綜合考慮、合并開展、相互促進。五是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創新工作方式方法,采取常規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現場檢查與委托檢查相結合、網絡調研與問卷調查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加強法律宣傳普及,掌握法律實施情況,提升監督工作實效。
現將這次執法檢查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決定》和法律貫徹實施取得明顯成效
各地區各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貫徹實施《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態度鮮明、行動迅速、成效明顯。
(一)強化組織領導,堅決落實《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
《決定》出臺以后,國務院相關部門迅速行動,積極組織專題學習、準確把握《決定》精神,堅決推進《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各項規定的貫徹實施。國務院開展了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規專項清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結合自身職責,分別出臺了貫徹落實《決定》的通知公告,停止受理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經營陸生野生動物活動申請,嚴格依法規范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活動審批,加強重點環節重點場所監管,整頓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從業機構,堅決取締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市場,全面加強口岸野生動物疫情防控,嚴厲打擊走私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行為。公安部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指導各級公安機關嚴格執法。
各省(區、市)高度重視《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貫徹實施,態度堅決、措施有力。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專題研究、或作出指示批示,全面加強組織指導、嚴格依法推動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福建、江西、廣東、廣西、貴州、云南等省(區)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現場檢查的同時,扎實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法檢查。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書記、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擔任組長,動員部署執法檢查。北京、山西、內蒙古、吉林、上海、安徽、西藏、新疆等25個省(區、市)通過實地檢查和委托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各地市實現執法檢查全覆蓋,全面加大執法檢查工作力度。江蘇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擔任組長,帶隊開展執法檢查。河北、遼寧、浙江、江西、湖北、廣東、貴州、云南、陜西、甘肅、寧夏等省(區)黨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作出指示批示,指導開展執法檢查工作。31個省級行政區結合當地實際,分別制定了地方革除濫食野生動物決定、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或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等。山東、河南、海南、四川等十余個省(區、市)制定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黑龍江、湖南、重慶等十余個省(區、市)制定了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野生動物保護相關規定。《決定》出臺以來,天津、福建、青海等7個省(區、市)制定了有關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的決定,依法進一步加強野生動物管控,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
(二)加強執法監管,有效遏制濫食及非法獵捕交易等行為
一是嚴格依法取締和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決定》第1條明確,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6條規定,建立防范、打擊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貿易的部門協調機制,開展防范、打擊走私和非法貿易行動。國務院建立了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牽頭、26個部門和單位參加的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省級層面建立了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部門間聯席會議制度,組織開展一系列保護執法專項行動,著力強化執法監管。嚴格執行虎和犀牛及其制品禁貿措施,全面停止商業性加工銷售象牙及制品活動。林業和草原管理部門加大野外巡護看守力度,全面清除鳥網、獵套等非法獵捕工具。公安部部署開展“昆侖2020”專項行動,有效遏制涉野生動物犯罪活動。市場監管部門強化對農貿市場、超市等重點場所的監督檢查,截至目前,全國檢查經營場所2006萬個次,停業整頓交易市場及經營戶1.2萬余家。積極發揮12315熱線及平臺作用,受理核查野生動物交易舉報709件,立案207件。加大網絡監測力度,監測電商平臺463萬個次,督促下架野生動物交易信息99萬條。今年2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五部門聯合開展打擊野生動物違規交易專項執法行動,截至目前,查辦野生動物違規交易案件494件,查獲野生動物及制品1.9萬只、3297公斤,有力打擊了野生動物非法交易行為。
二是依法有效遏制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決定》第2條規定,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0條也對食用野生動物作出了限制性規定。5月底農業農村部公布了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明確了可用于食用等商業利用的33個物種。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對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開展全面摸底排查,確定了人工繁育食用野生動物產業種類、從業人員、產值等,制定出臺了妥善處置在養野生動物技術指南。各地區各部門從供給和需求雙向發力,緊盯獵捕、出售、購買、運輸、寄遞和生產經營、消費等多環節,嚴查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市場監管等多部門聯合執法,加強餐飲服務經營和網絡訂餐平臺監管,對市場上擺賣食用野生動物的攤位、門店、野味餐館等場所依法進行關閉、查封,對網絡發布的食用野生動物交易信息依法予以清除。開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的宣傳,大力倡導綠色文明健康的飲食觀,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三是依法規范野生動物非食用性利用行為。《決定》第4條規定,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5—29條、第34條明確了野生動物科研、藥用、展示等行為的有關規定。國務院相關部門出臺了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加強麝、熊、賽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類等資源保護及產品入藥的通知,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今年以來,相關部門聯合開展了養殖場清理整頓,隔離飼養繁育場所近1.1萬個,加大了對野生動物觀賞展演單位的監管力度,避免低俗廣告、虐待性表演、違規經營野生動物產品等不當行為。
(三)夯實工作基礎,落實野生動物保護法各項制度規定
一是法規制度體系逐步健全。國務院先后發布了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行政法規。最高法制定發布了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范性文件。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制定發布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等一系列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公布了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等系列管理名錄目錄,制定了陸生野生動物飼養場通用技術條件、毛皮野生動物馴養繁育利用技術管理暫行規定等技術標準。
二是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基本落實。野生動物法第10條規定,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務院相關部門落實法律要求,制定出臺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將454種野生脊椎和無脊椎動物予以重點保護,其中國家一級保護111種,二級保護343種。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布了國家保護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將1591種陸生野生脊椎和無脊椎動物納入保護范圍。各地也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公布了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保護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各有側重、互為補充,依法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三是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制度基本落實。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1—13條規定了開展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調查、監測、評估,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等內容。各級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積極開展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和野生動物專項調查,監測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狀況,掌握動態變化趨勢。研究制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劃分標準及技術規范等相關制度及政策。目前全國共建立自然保護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地1.18萬處,批準10處國家公園開展試點,逐步建立起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為野生動物種群的生存和繁衍提供保障。在制定保護規劃期間對野生動物棲息地、遷徙通道影響因素進行論證,對相關工程建設期間及后續運營中對野生動物的影響進行評價,努力維護野生動物生存環境。
四是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制度基本落實。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6條規定,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預測、預報等工作。截至目前,在全國陸生野生動物主要分布區、集群活動區已建立742處國家級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1000余處省級監測站和一大批市縣級監測站,初步構建起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預警和監測體系。制定了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管理辦法、突發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規章制度。采取巡護與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監測發現和處置2192起野生動物異常情況,有效控制了大熊貓犬瘟熱、全球首起野鳥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突發野生動物疫情。
(四)強化宣傳引導,提升保護野生動物法治意識
執法檢查組在執法檢查中推動《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學習宣傳貫徹,委托中宣部在學習強國平臺開展專項答題,同時委托各省級人大常委會開展問卷調查。據統計,截至7月6日,約有2756萬人次參與學習強國專項答題。通過答題,進一步推進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廣大社會公眾學習《決定》和法律重點條文規定,在全社會推動形成了《決定》和法律的學習宣傳熱潮。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組織新聞媒體深入解讀相關法律法規、加強以案說法以案普法、大力組織公益宣傳等形式普及野生動物法律知識,闡釋政府部門在保護野生動物中采取措施的法律依據,宣傳單位和個人義務及違法責任,引導全社會正確理解、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社會公眾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安全意識,全社會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科學健康文明生活的意識顯著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食用性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產業轉型轉產問題較為突出
《決定》第3條規定,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于家畜家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第7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為本決定的實施提供相應保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償。《決定》公布實施以來,部分未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野生動物養殖企業面臨轉型調整。多個地方反映,目前對于需要轉型調整的養殖企業相關配套的補償、處置、轉產的政策措施尚未及時跟進和明確,很多養殖場處于“賣不得、殺不得、養不起”的尷尬局面,養殖戶經濟損失較大。地方反映,不能繼續食用且難以轉作他用的人工繁育動物物種主要涉及蛇類、雁鴨類、雉雞類、竹鼠、豪豬、果子貍等六大類,涉及繁育場所約82818家(戶)、從業人員約244358人、在養動物約為4391萬只(條)、在養動物估值約112.6億元、設施投資估值約74.3億元。野生動物養殖產業從業人員多、產值大,且有很多產業是脫貧攻堅重點扶持項目,退出轉產、處置補償工作經濟壓力和脫貧壓力都較大。
(二)法律規定的相關名錄亟待調整完善
一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等相關名錄調整滯后。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0條規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調整并公布。現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自1989年1月14日發布以來,系統性整體調整工作滯后,不能適應現實需要。現行《國家保護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于2000年發布實施,尚未及時作出調整。二是不同名錄之間存在交叉。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8條規定,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時,可以對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實際執行中有關名錄、目錄中存在物種交叉,一些人工繁育成熟的動物尚未及時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移除,影響了制度的嚴肅性,不利于野生動物監督管理。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與國家層面有關名錄交叉,法律執行存在標準不統一問題。
(三)野生動物執法監管機制存在漏洞
一是監督管理機制不夠健全。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2條規定,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關、公安機關、海洋執法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檢查發現,野生動物相關的規劃制定、行政許可、檢疫檢驗以及經營、交易、運輸、物流、進出口等各環節的監管執法,分別由林業草原、漁業、動物防疫、進出口檢疫、市場監管、交通運輸、郵政、海關、公安等部門負責,實際工作中存在職能分散交叉、工作銜接不暢、信息共享不足等問題。二是執法能力不足。野生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據統計,目前市縣級層面獨立設置林草機構的比例只分別占68%和47%,有一些市縣未設立專職野生動物保護機構。基層林業、漁業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少,專業技術水平不高,難以適應監管執法工作需要。另外,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鑒定機構少,專業人員緊缺,執法中普遍面臨鑒定難、成本高、時間長等問題。三是野生動物檢疫檢驗存在短板。《決定》第4條規定,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7、33、35、37條對出售、運輸、攜帶、寄遞、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檢疫作了相關規定。檢查發現,野生動物檢疫規程尚不完善,檢疫監管職責不夠明確。現行野生動物疫病檢測主要參照家畜家禽現有動物疫病檢測標準和檢測方法,除《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所列的家畜家禽外,只有犬、貓、蜜蜂和實驗動物等有相應的檢疫規程規定可供參照,采用現有家畜家禽動物疫病診斷試劑實施診斷,對于種類多、數量大的野生動物難以全面有效地實施檢疫。
(四)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管理有待加強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章明確了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要求。但陸生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尚未發布。據第一次全國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表明,一些野生動物的棲息地受到不同程度的侵擾、破壞、污染、割裂,造成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面積縮減、質量下降、功能衰退,已經成為導致野生動物資源減少和部分物種陷入瀕危狀態的重要因素。
(五)野生動物損害人身財產安全問題時有發生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9條規定,因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地方反映,一些地區野兔等部分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增長過快,與家畜爭占草場。一些地區出現亞洲象、野豬、狼、熊等傷害人畜現象,影響了群眾人身安全和正常生產生活。野生動物補償認定程序復雜,野生動物出沒區域大部分是偏遠落后地區,財政緊張導致資金難以落實,存在補償打折扣現象。
(六)相關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
一是野生動物保護法應盡快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條明確,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決定》出臺后,將禁止濫食范圍拓展到所有陸生野生動物,對野生動物保護提出了更高要求。檢查中多地反映,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新形勢下野生動物保護的實際需要不相適應,野生動物保護法與傳染病防治法、漁業法、動物防疫法、刑法等相關法律銜接不夠,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缺乏防范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的理念和制度設計;野生動物保護范圍過窄,僅包括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和“三有”野生動物;對偷獵盜獵、違法交易和濫食野生動物處罰力度不夠;人工繁育許可證管理、動物疫源疫病管理制度不完善等,亟需作出修改完善。二是相關法規規章制度需要盡快完善。《決定》第7條規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據本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現行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制度制定時間較早,與《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存在不一致、不適應問題,需盡快完善。對于包括藥用動物在內的野生動物養殖工作,缺乏規范管理和評估。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利用專用標識使用管理規定不夠健全,費用承擔主體不明確,可追溯監管措施不足。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和評估方法亟需修訂。
三、意見和建議
各地各部門要以此次執法檢查為契機,堅持問題導向,細化配套制度,加強普法宣傳,改進執法方式,完善執法機制,嚴格依法推進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動《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全面深入貫徹實施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擔當意識,切實增強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要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將貫徹落實《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作為保障我國生態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抓手,不斷增強依法履職的自覺性緊迫性,切實筑牢公共衛生安全防線,牢牢守住生態安全底線。進一步加大野生動物保護知識和法律法規進學校、社區、農村、農貿市場、餐飲店的宣傳教育力度,推動自覺保護野生動物成為社會的普遍共識,營造全社會尊法守法的法治氛圍。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宣傳教育,貫徹落實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生態文明理念,引導全社會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推動建立“舌尖上的文明”,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二)積極采取措施,幫助養殖場戶合法合規經營有序有效轉產轉型
一是進一步提高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對各類養殖場戶要客觀具體分析對待,區別情況、穩妥處理,要認真研究制定幫扶措施,精準施策,引導、幫扶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不要“一刀切”“一關了之”“一殺了之”。要從物種、檢疫、資金、技術、信息、設施、保管、運輸、加工利用、合理補償等各環節、各渠道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對屬于禁養品種的要嚴格禁止繼續養殖;對屬于禁食范圍但其設施可用作合法養殖其他動物的,要調整養殖結構,繼續發揮養殖設施的作用;對現有養殖品種禁食后可合法合規開發利用的,要合理控制養殖規模;對禁食后停止養殖活動的,要積極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轉產轉業。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繁育企業,依法有序按程序辦理,支持企業恢復正常經營活動。二是各地結合實際盡快研究出臺以食用為目的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退出補償相關配套制度,明確補償范圍和標準,依法依規妥善解決好受影響的養殖戶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三是要加大投入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優先通過現有相關政策、項目、資金等渠道予以支持。對養殖集中的貧困地區和建檔立卡戶,做到“一戶一策、因戶施策”,采取多種形式幫助實現轉產、發展替代產業,落實公益崗位等兜底保障措施,有序有效轉產轉型升級,特別是要保證貧困養殖戶不減收不返貧。
(三)維護生態平衡,完善野生動物損害補償制度
在保護野生動物的同時,要加強科學調查、監測和評估野生動物的種群、數量、生態平衡狀況,建立科學完善的網格化監測體系和預警信息平臺,強化監測預警,預防和控制亞洲象、野豬等野生動物對農作物、人畜等危害。采取有效措施,將野生動物盡可能穩定在棲息地內。對一些數量繁殖過快、影響生態平衡、威脅和傷害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有害野生動物進行合理獵捕。各地結合實際完善野生動物損害賠償制度,合理確定野生動物損害補償標準和程序,開展野生動物傷害賠償保險業務,提高賠付標準,提升群眾參與保護野生動物的積極性。
(四)完善配套制度,嚴格履行法律責任
一是嚴格落實法律關于定期調整公布相關名錄目錄的規定,盡快修改完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等,妥善解決物種交叉管理問題。完善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制度,制定出臺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名錄,加快推進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建設,為野生動物構建生存環境良好的生態家園。牢固樹立保護優先的綠色發展理念,在編制各類開發利用規劃時,充分考慮野生動物野外種群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為野生動物生存繁衍創造良好的自然生態系統。二是強化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和檢疫檢驗。組織開展重大野生動物疫病溯源和本底調查,加強野生動物疫病防控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推進主動監測預警,增強現場快速診斷、處置能力,確保對疫情的及時發現和隔離封控。科學制定野生動物疫病防控檢疫規定標準,強化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利用環節的依法檢疫要求,明確相關部門監管責任。三是完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標識等溯源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非法來源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混入流通市場。制定、完善藥用野生動物利用的審批和檢疫檢驗等規定,妥善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引導規范繁育利用。完善野生動物價值評估體系,特別是野生動物制品價值評估辦法,為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依據。
(五)加強執法監管,建立野生動物保護長效機制
一是加快完善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體制,進一步厘清部門職責分工,明確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各環節的監管職責,管好管住野生動物“捕、運、售、購、食”全過程,避免出現職能交叉或監管空白的現象。充分發揮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加強部門間信息交流和聯合執法,實現市場、口岸、網絡、物流等多環節有效監管。細化野生動物保護、獸醫、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人畜共患病防治管理中的具體職責。明確實驗用野生動物監管、網上交易監管的主責部門,完善違法線索發現與移交制度,強化執法協作機制。二是進一步壓緊壓實地方政府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綜合治理主體責任,整合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海關、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等執法司法資源,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形成打擊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非法貿易的整體合力。推動交通運輸、郵政等部門進一步嚴格貨物托運收寄受理環節要求,督促交通運輸、快遞企業落實貨物托運收寄受理環節的各項制度規定,嚴防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通過物流、快遞渠道非法運輸。建立查扣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移交聯系配合機制,確保查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能夠迅速鑒定、及時移交、科學救護、妥善處理。健全野生動物保護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將涉野生動物相關鑒定納入司法鑒定范圍并建立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鑒定機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罰沒處置機制。加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案件辦理中的協作配合,充分發揮各級司法機關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等各項職能,嚴懲違法犯罪行為,有效形成法律震懾。三是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和體系建設,著重強化基層保護、執法人員建設和調查、監測、巡護、救護站點等體系建設,提高執法監管能力和水平。加強基層野生動物保護人員配備和資金保障,確保執法力量與執法任務相適應。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法治教育和專業化培訓,提升野生動物保護和動物防疫人員的業務能力。加強對大數據、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的開發利用,強化執法手段的技術支撐,重點支持基層執法能力升級。健全野生動植物種群及其棲息地基層保護管理及執法體系、救護繁育體系、疫源疫病監測防控體系、科技支撐體系,消除保護盲區,完善布局,增強保護能力,確保保護管理措施落到實處。完善信用懲戒機制,將有關違法行為作為失信行為納入公民、組織的誠信檔案和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立完善激勵機制和政策,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保護、救助、鑒定等方面的作用。
(六)落實《決定》精神,修改完善好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一是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精神,修改完善好野生動物保護法,不斷完善制度體系,讓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制度更具操作性、規范性和約束性。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則中增加防范公共衛生風險的內容。著重強化對野生動物的分級分類管理,全面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健全執法管理體制及職責,強化地方政府責任、明確部門職責,堅決革除野生動物濫食陋習,明確規定嚴禁濫食野生動物。堅決取締、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強化對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的全鏈條監督管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處罰額度,擴大處罰種類,明確相關執法監管部門查封扣押的職責等。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中注重與傳染病防治法、漁業法、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銜接協調。二是加強涉及野生動物違法行為的規制,在刑法修正案中,進一步明確對情節嚴重的野生動物違法行為的處罰。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行為,與食品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銜接,明確責令停業整頓、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關閉網站等處罰方式。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危害程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建立聯合懲戒機制。明確對違法將野生動物作為寵物飼養、違法放生野生動物等行為的處罰。三是修改完善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規規章,出臺藥用野生動物養殖標準規范,完善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標識管理規定、罰沒救護處置辦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等。及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政策,進一步研究出臺野生動物損害補償標準,落實養殖戶補償措施。
同志們,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人類自身。我們要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和遵循,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要求、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堅決依法保護野生動物,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積極倡導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防范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