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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2013-10-23 855
核心提示: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釋義】本條是關于地方政府應組織制定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救援體系的規定。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努力采取措施,千方百計地避免事故的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然。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還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地避免事故的發生。作為生產經營單位,要遵章守制,按照規定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地方人民政府,一方面要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另一方面也要做好一旦發生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準備,盡可能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的職責。此外,有關行政法規也對地方人民政府的這一職責作了規定。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7條規定,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經政府主要領導人簽署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國務院2002年1月發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49條也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規定。
 
  一、本條第1款規定了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應急救援組織的建立和應急救援人員的指定,目的是為了保障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從業人員在事故發生時能及時得到救護,以盡可能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于危險物品和礦山、建筑施工危險程度不一樣,對應急救援組織的要求有所不同,因此,本條對相關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問題只作出原則性規定。至于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什么形式、多大規模的救援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50條中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對于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無論是專職的救援人員還是兼職的救援人員,都必須經過嚴格訓練,符合要求才能擔任救護人員。否則,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除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救援人員外,還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礦山安全法》第31條也規定了礦山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如井下急救站應設在井下調度室附近的硐室內,站內必須有取暖設備、急救電話、氧氣袋、擔架以及為通暢呼吸道、包扎、止血、固定等必須的急救設備和藥品。地面急救站應裝備復蘇器、電吸引器、麻醉機、抗休克褲、充氣止血帶等急救器材和急救藥品。礦務局、礦務醫院都應有專用急救救護車,日夜值班,不得安排其他用途。車內應備有急救器材、藥品箱和防寒品。這些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要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以防止急救時不能正常發揮作用。
 
  第七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和組織事故搶救的規定。
 
  一、本條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搶救義務。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搶救,國務院最早于1956年5月25日就頒布了《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經過多年的實踐,1991年國務院又頒布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處理規定》,具體規定了有關程序。國務院辦公廳于1990年發布了《關于特別重大事故報告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后,建設、鐵道、郵電、化工、勞動等部門相繼頒布了有關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的相關規定。《礦山安全法》第46條也明確規定,礦山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礦長或者有關主管人員;礦長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依照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使本單位負責人及時得知情況,馬上組織搶救工作。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依照現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作出報告:  (1)發生重傷事故、重大傷亡事故,單位負責人必須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規定,立即將事故情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傷亡者的姓名、年齡、工種和職稱,傷害程度,事故的經過和發生的原因用電話、電報或者其他快速辦法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2)特大事故發生后,依照1989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要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有關部門。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
 
  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組織搶救是生產經營單位的首要任務,要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組織搶救包括組織救護組織搶救和從業人員自救。如對于礦山企業來講,搶救遇難人員是礦山救護隊的首要任務。要創造條件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路線,首先將受傷、窒息的人員運到安全的地點進行急救。在專業救護隊沒有到達之前,輔助救護隊應迅速引導和積極救助遇難人員脫離災區。專業救護隊到達后,輔助救護隊應積極協助專業救護隊完成搶險任務。組織從業人員自救,對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作用很大。比如對于礦山企業,井下發生事故,現場負責人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積極投入臨場搶救。如確實不可能消滅和控制險情,應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組織井下人員迅速撤離危險區域。如果無法撤退,如冒頂或者被災害阻礙時,應積極采取避災措施,等待營救。
 
  四、本條第2款同時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是調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的重要方面,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保存好有關證據,不得故意破壞。原勞動部1991年7月25日發布的關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在事故調查組未進入事故現場前,企業應派專人看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人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移動現場部分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攝影或錄像并詳細說明。清理事故現場,要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七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釋義】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監督職責的部門對事故的報告職責的規定。
 
  一、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不僅是生產經營單位的義務,也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義務。對傷亡事故的報告,國家早有明確規定。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7條規定,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16條也規定,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縣(市、區)、市(地、州)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事求是地上報傷亡事故情況,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履行的職責。只有按規定報告事故,才能及時組織對事故的查處,才能認真地吸取教訓,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認真做好傷亡事故的報告和查處工作。
 
  二、本條明確規定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的義務,并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所謂隱瞞不報,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不進行上報,隱瞞發生事故的情況;所謂謊報,是指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而拖延不報則是指不按照規定的期限報告事故情況,拖延塞責。對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本法第92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釋義】本條是關于地方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組織重大事故搶救以及任何單位、個人應為重大事故搶救提供便利的規定。
 
  一、安全生產,重在防患于未然。同時,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應急救援,對于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降低損失,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也是至關重要的。事故搶救不能盲目進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組織、有條不紊地進行才能夠高效、切實地進行援救。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依照本法第70條的規定,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屬于企業采取的自我救助措施。而對于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負責人,對重大事故則應啟動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外部力量進行事故搶救。依照本法第68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也是從組織有效力量進行事故搶救的目的考慮而作出的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必須履行本條規定的職責,即其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這里所講的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1991年7月25日原勞動部發布的關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釋指出,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另外,原勞動部1990年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有關條文解釋中曾指出,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即為《規定》所稱特別重大事故:民航客機發生的機毀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公路和其他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除外);以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二、安全生產事故會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損害,不僅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會遭受損害,也極易對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害。事故的搶救,不僅需要生產經營單位的自我救助,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組織搶救,還需要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支持和配合。每個單位和個人要從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的高度來認識生產事故的搶救問題,對事故搶救要積極、支持配合,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處理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以及授權國務院制定事故調查處理具體辦法的規定。
 
  一、我國多年來在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有許多好的做法,如事故調查處理中的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不查清不放過和責任者不追究不放過、不提出有效整改措施不放過等。本法在認真總結多年來事故調查處理的經驗的基礎上,對事故調查處理的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作出了規定。本條規定的事故調查處理的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循兩項原則:一是實事求是的原則。事故調查就是要根據客觀存在的情況和證據,研究與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尋求事故發生的原因。1986年原國家標準局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中規定,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包括:  (1)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  (2)使用的材料,必要時進行物理性能或化學性能實驗與分析;  (3)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4)關于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  (5)個人防護措施狀況:應注意它的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  (6)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7)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細節或因素。二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即以科學的精神作指導,運用科學的方法與技術進行事故分析。如長期用于事故分析的事故樹分析法和事件樹分析法等。
 
  2.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及時就是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盡快查出事故原因。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19條規定,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的,經調查組提出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時間。準確是指應當客觀地、全面地反映事故發生的原因。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的規定,查明事故原因,應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生產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  (1)物的不安全狀態是指造成事故的物質條件,即機械、設施、作業場所的潛在危險,如礦山作業場所采場支護不當、瓦斯超限等。  (2)人的不安全行為是指造成礦山事故的人為錯誤,如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等。生產安全事故的間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原因,包括:  (1)設計上的缺欠;  (2)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夠,或者未經培訓就上崗作業;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沒有操作規程或者操作規程不健全;  (5)未對事故隱患采取措施。
 
  3.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這是指要查明事故的類型和具體責任的承擔。事故責任分析,要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分析的目的,強調的是從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做起,從中接受教訓,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這是事故調查宗旨。需要強調的是,調查的目的絕不僅僅是為了發現某人的問題和責任給予懲治,更是要分清責任,做出處理,使生產經營單位領導和職工從中吸取教訓,改進工作。
 
  二、事故調查和處理的情況比較復雜,本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而授權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國務院已經制定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這些規定在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隨著情況的變化,現行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有些已不能完全適應新的情況。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根據法律的這一規定,抓緊起草新的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的辦法。
 
  第七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應追究責任的規定。
 
  依照本法第9條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法第54條也明確規定,依照本法第9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對安全生產有監督職責和審查批準的權力,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上的權力與責任應當是并存的,不應有無責任的權力。上述行政部門擁有監督管理和審查批準的權力,就應當正確行使職責,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權責一致的原則。為了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嚴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既要依法追究事故單位的責任,也要依法追究負有審批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因此,本條明確規定,對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77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依照本法第77條規定,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上述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釋義】本條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預事故的調查處理的規定。
 
  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是嚴格執法、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方面。通過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找到安全技術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可以更有針對性地采取預防措施;嚴肅處理事故責任人,可以教育有關人員從中吸取教訓,增強安全生產的意識和執行安全法律、法規的觀念。無論是發生生產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還是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對事故調查進行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和干預。否則,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的統計分析和公布制度的規定。
 
  一、依照本法第9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認真做好對事故統計分析工作,為總結事故教訓、找出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事故預防提供資料。同時,為了便于社會了解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保障公眾對生產安全狀況的知情權,本條規定以法律形式確立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該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的義務。
 
  二、依照本條規定,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的機關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的統計分析和公布;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市、縣行政區域內這方面的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在全省性的媒體上公布,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在全市、縣性的媒體上公布。通過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事故情況,對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起到警戒作用。人民群眾也可以通過媒體的公布對一定時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有所了解,便于監督和提高安全生產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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