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省政府令第173號發布,并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貫徹落實《辦法》,現將有關情況介紹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扎實深入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現實需要和有效途徑。省委、省政府歷來重視安全生產以及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近年來,我省積極探索,初步建立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長效機制,對壓減事故總量、遏制重大事故、推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一是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隱患“不愿查、不去查、不治理”,排查治理“圖形式、走過場”,致使大量事故隱患長期存在,治理難度大;二是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報告、治理、督辦和懲處措施乏力,致使一些重大隱患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三是政府有關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的職
責不明確,不利于實際工作的有效開展。2012年6月,省政府發布了《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豫政文〔2012〕54號),建立起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和制度。2014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推動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修訂工作,健全安全生產法制保障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對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不強。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辦法》是必要的。目前,已有新疆、山東、遼寧、上海、安徽等省、市出臺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
二、《辦法》起草和審修情況
(一)起草過程。省政府將《辦法》列入2015年立法計劃后,省安全監管局迅速抽調精干人員,成立工作機構,擬定工作方案,確定工作步驟,深入省內省外考察調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借鑒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經驗,結合實際,如期形成《辦法》初稿和征求意見稿(共56條、11078字)。然后,在系統內廣泛征求意見,不斷進行修改完善,并經省安全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討論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報審稿(共38條、7619字)。
(二)審查修改。按照立法程序,省政府法制辦對《辦法》進行了認真審查和修改,并采取多種方式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一是書面征求了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18個省轄市和部分縣(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并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網站上公開征求社會意見。二是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安全監管局到洛陽、濟源等地進行立法調研,了解基層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聽取意見和建議。三是多次召開由立法咨詢專家、相關行業專家及企業代表等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針對反饋的意見和建議,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安全監管局進行了認真梳理與研究,采納了其中合理可行的內容。對目前的《辦法》各方面沒有意見分歧。《辦法》上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征求了各位副省長的意見,并根據張維寧副省長和許甘露副省長的意見進行了相應修改。
三、《辦法》解決的主要問題
《辦法》共5章31條(4849字),分為總則、生產經營單位責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現就《辦法》的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分工問題。為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分工,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和“屬地監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辦法》厘清了生產企業的主體責任以及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第四條至第六條分別對生產經營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安全監管部門、其他行業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進行了劃分,第二章和第三章又對其職責進行了詳細規定。
(二)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問題。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為了規范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可操作性和實效性,《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崗位從業人員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專項事故隱患排查、事故隱患治理與驗收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三)關于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問題。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督辦是協調相關方面,統籌各方資源,盡快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有效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督辦制度。為了更好地落實督辦制度,《辦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了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并對督辦原則、督辦主體和督辦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
(四)關于編制隱患排查清單問題。事故隱患主要是由于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其他規章制度造成的,任何單位對可能違反規定而形成的隱患必須實施對標檢查,做到心中有數,才能有的放矢地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因此,《辦法》在第八條第二項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隱患排查標準清單;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中還明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標準清單,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平臺。
(五)關于明確各級各崗位人員責任問題。為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法》在提煉《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各級、各崗位具體責任基礎上,在第八條第二項明確要求明確單位負責人、各業務部門(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六)關于定期報告問題。為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及時有效性,《辦法》參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結合執法統計實際做法,在第十七條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
(七)關于法律責任問題。為了保證《辦法》的有效實施,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的法律責任外,《辦法》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分別對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不按要求履行有關職責以及義務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生產經營單位未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標準清單,未明確單位各業務部門(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未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專項資金,未按照規定排查事故隱患或者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臺賬,未按照規定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等行為做出處罰規定。
四、《辦法》的貫徹落實
(一)深入學習宣傳。切實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關鍵,也是生產經營單位日常安全管理的核心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通過各種載體、不同渠道、多種方式,加強對《辦法》的學習宣傳,加強對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執法人員和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員工特別是單位主要負責人、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崗位作業人員的培訓,切實增強安全防范意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意識,形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習慣和自覺。
(二)認真貫徹落實。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執行《辦法》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本單位各級各類人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標準清單,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開展事故隱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臺賬,及時治理和消除事故隱患,切實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并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按月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認真落實《辦法》規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執法監察,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隱患排查治理中的重大問題,按要求對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并對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要依法實施處罰,直至予以關閉。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要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辦法》、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執法監察,依法督促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辦法》相關規定,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建立起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和治理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常態化工作機制,依法及時糾正和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促進企業安全生產。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扎實深入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現實需要和有效途徑。省委、省政府歷來重視安全生產以及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近年來,我省積極探索,初步建立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長效機制,對壓減事故總量、遏制重大事故、推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一是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隱患“不愿查、不去查、不治理”,排查治理“圖形式、走過場”,致使大量事故隱患長期存在,治理難度大;二是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報告、治理、督辦和懲處措施乏力,致使一些重大隱患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三是政府有關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的職
責不明確,不利于實際工作的有效開展。2012年6月,省政府發布了《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豫政文〔2012〕54號),建立起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和制度。2014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推動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修訂工作,健全安全生產法制保障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對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不強。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辦法》是必要的。目前,已有新疆、山東、遼寧、上海、安徽等省、市出臺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
二、《辦法》起草和審修情況
(一)起草過程。省政府將《辦法》列入2015年立法計劃后,省安全監管局迅速抽調精干人員,成立工作機構,擬定工作方案,確定工作步驟,深入省內省外考察調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借鑒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經驗,結合實際,如期形成《辦法》初稿和征求意見稿(共56條、11078字)。然后,在系統內廣泛征求意見,不斷進行修改完善,并經省安全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討論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報審稿(共38條、7619字)。
(二)審查修改。按照立法程序,省政府法制辦對《辦法》進行了認真審查和修改,并采取多種方式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一是書面征求了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18個省轄市和部分縣(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并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網站上公開征求社會意見。二是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安全監管局到洛陽、濟源等地進行立法調研,了解基層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聽取意見和建議。三是多次召開由立法咨詢專家、相關行業專家及企業代表等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針對反饋的意見和建議,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安全監管局進行了認真梳理與研究,采納了其中合理可行的內容。對目前的《辦法》各方面沒有意見分歧。《辦法》上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征求了各位副省長的意見,并根據張維寧副省長和許甘露副省長的意見進行了相應修改。
三、《辦法》解決的主要問題
《辦法》共5章31條(4849字),分為總則、生產經營單位責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現就《辦法》的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分工問題。為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分工,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和“屬地監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辦法》厘清了生產企業的主體責任以及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第四條至第六條分別對生產經營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安全監管部門、其他行業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進行了劃分,第二章和第三章又對其職責進行了詳細規定。
(二)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問題。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為了規范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可操作性和實效性,《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崗位從業人員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專項事故隱患排查、事故隱患治理與驗收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三)關于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問題。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督辦是協調相關方面,統籌各方資源,盡快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有效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督辦制度。為了更好地落實督辦制度,《辦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了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并對督辦原則、督辦主體和督辦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
(四)關于編制隱患排查清單問題。事故隱患主要是由于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其他規章制度造成的,任何單位對可能違反規定而形成的隱患必須實施對標檢查,做到心中有數,才能有的放矢地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因此,《辦法》在第八條第二項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隱患排查標準清單;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中還明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標準清單,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平臺。
(五)關于明確各級各崗位人員責任問題。為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法》在提煉《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各級、各崗位具體責任基礎上,在第八條第二項明確要求明確單位負責人、各業務部門(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六)關于定期報告問題。為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及時有效性,《辦法》參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結合執法統計實際做法,在第十七條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
(七)關于法律責任問題。為了保證《辦法》的有效實施,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的法律責任外,《辦法》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分別對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不按要求履行有關職責以及義務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生產經營單位未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標準清單,未明確單位各業務部門(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未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專項資金,未按照規定排查事故隱患或者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臺賬,未按照規定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等行為做出處罰規定。
四、《辦法》的貫徹落實
(一)深入學習宣傳。切實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關鍵,也是生產經營單位日常安全管理的核心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通過各種載體、不同渠道、多種方式,加強對《辦法》的學習宣傳,加強對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執法人員和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員工特別是單位主要負責人、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崗位作業人員的培訓,切實增強安全防范意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意識,形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習慣和自覺。
(二)認真貫徹落實。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執行《辦法》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本單位各級各類人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標準清單,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開展事故隱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臺賬,及時治理和消除事故隱患,切實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并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按月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認真落實《辦法》規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執法監察,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隱患排查治理中的重大問題,按要求對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并對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要依法實施處罰,直至予以關閉。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要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辦法》、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執法監察,依法督促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辦法》相關規定,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建立起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和治理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常態化工作機制,依法及時糾正和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促進企業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