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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委托加工食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回復(質檢食監便函[2006]23號)

   2007-01-31 929
核心提示: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對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的食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請示》(魯質監食發[2006]114號)收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對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的食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請示》(魯質監食發[2006]114號)收悉。經研究,回復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產的應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總局79號令)和《產品標識標注規定》進行管理。
 
  二、有證企業委托其他有證企業生產加工的,須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許可證編號。可不標注被委托方的有關信息,由委托方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
 
  三、無證企業(委托方)委托有證企業(被委托方)生產加工食品的,要標注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的委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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