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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二函〔2014〕259號)

   2014-09-15 653
核心提示: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銷售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合法進口食品如何定性的請示》(粵食藥監食市〔2014〕38號)收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銷售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合法進口食品如何定性的請示》(粵食藥監食市〔2014〕3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蜂蠟等產品定性問題
 
  凡在國內銷售的進口食品均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和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明確規定蜂蠟作為食品添加劑,只允許作為糖果、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的被膜劑使用,不得超范圍在其他食品中添加和使用。另外,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魚肝油相關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4〕297號),魚肝油是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物品,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不屬于普通食品。按照原衛生部2012第17號公告,人參(人工種植)按照新資源食品進行管理。
 
  二、關于食品形態與產品定性問題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中,沒有對普通食品的產品形態和用法用量作出規定和要求。因此,目前尚無法以產品形態和用法用量來界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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