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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過渡期食品生產許可證吊銷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6〕86號)

   2016-02-16 709
核心提示: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嬰幼兒配方谷粉是否允許分裝等問題的請示》(贛食藥監文〔2015〕28號)收悉。文中提到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嬰幼兒配方谷粉是否允許分裝等問題的請示》(贛食藥監文〔2015〕28號)收悉。文中提到過渡期食品生產許可證吊銷有關問題,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6號)第四十一、四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二、食品生產者持有多張舊版食品生產許可證,需要吊銷生產許可證時,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涉及的相關產品類別對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持有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需要吊銷生產許可證時,由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該食品生產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四、食品生產者持有多張舊版食品生產許可證和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需要吊銷生產許可證時,如果應當吊銷證書的產品類別涉及舊版食品生產許可證,則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舊版食品生產許可證,其持有的新版證書繼續有效;如果應當吊銷證書的產品類別涉及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則由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其持有的舊版證書繼續有效。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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