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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樣及廣告品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33號)

   2010-05-27 965
核心提示:  為規范進出口貿易秩序,加強對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的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貨樣系指進出口專供訂貨參考

  為規范進出口貿易秩序,加強對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的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貨樣系指進出口專供訂貨參考的貨物樣品;進出口廣告品系指進出口用以宣傳有關商品內容的廣告宣傳品。

  二、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不論是否免費提供,均應由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由海關按規定審核驗放。

  三、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或者進出口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應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四、進出口無商業價值的貨樣和廣告品準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其他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一律照章征稅。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實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貨樣、廣告品監管辦法》(〔86〕署貨字第496號)、《關于修改〈海關對進出口貨樣、廣告品監管辦法〉第七條的通知》(署監一〔1990〕69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標簽: 廣告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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