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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主席令第六號)

   2018-04-28 633
核心提示: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作出修改(一)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二)刪去第二十七條。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一條中的“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
 
    (二)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作出修改
 
    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民政”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修改為“醫療保障”。
 
    (二)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民政”修改為“醫療保障”。將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為“醫療保障”。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四十條第二款。
 
    (二)將第六十五條中的“民政等”修改為“醫療保障等”。
 
    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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