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林經濟、農牧)、農機、畜牧獸醫、農墾、鄉企、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為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我部制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并經農業部2010年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是指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布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權限發布轄區內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嚴格履行信息發布程序。
第四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應當有利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和生產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有利于市場消費和農業產業的健康發展,遵循“依法科學、準確全面、客觀公正、嚴格程序”的原則。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專項監測結果等 信息;
(二)農產品因生產引起的質量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等信息;
(三)消費者或媒體反映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調查核實及處理情況等信息;
(四)其它依法由農業部門發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制度,明確信息發布的責任和信息發布的內容,規范信息發布程序,組織對信息內容、發布效果進行綜合評估,認真審核。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并書面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必要時應當與相關部門會商。發布的信息內容涉及本省(區、市)其它地區的,要將有關情況提前通報所涉及地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涉及外省(區、市)的,應當逐級上報至本省(區、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并由其提前通報所涉及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輿情收集和分析。對于新聞媒體反映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要及時調查核實,并通過適當方式公布結果,對經核實為不實或錯誤的報道,要及時予以澄清。同時,主動宣傳普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知識,增強消費者科學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消費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及時報告、通報和會商將要發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不得遲報、瞞報、不報。因發布不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一條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信息傳播和輿論監督作用,支持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地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報道,暢通與新聞媒體信息交流渠道,為采訪報道提供相關便利,不干涉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發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提出異議的,發布信息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異議信息予以核實處理。經核實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發布范圍內予以更正,并告知異議人。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