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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使用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有關事項的公告(總局2010年第34號公告)

   2010-07-13 408
核心提示: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做好企業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關法規,現將企業食品生產許可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做好企業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關法規,現將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及使用辦法公告如下:

  一、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式樣

  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以“企業食品生產許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縮寫“QS”表示,并標注“生產許可”中文字樣。其統一制定式樣詳見附件。

  二、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使用的要求

  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自行加印(貼)。企業使用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從2010年6月1日起,新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應使用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之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在2010年6月1日起18個月內可以繼續使用原已印制的帶有舊版生產許可證標志包裝物。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標志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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