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于4月9日向我部提交的《關于適用標準的信訪》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供參考。
一、《綠色食品食品花卉》(NY/T1506)【6.1】條款規定“包裝上應標注綠色食品標志,標注方法應符合《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志設計使用規范手冊》的規定”,該條款是針對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審查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6號)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二、《綠色食品食品花卉》(NY/T1506)標準是推薦性農業行業標準,根據《標準化法》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
根據以上規定,你單位可以自行采用《綠色食品食品花卉》(NY/T1506)作為產品的執行標準,但不能在該產品包裝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或標注“綠色食品”字樣。
特此函復。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