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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對進口培養基檢疫管理的通知(國質檢聯[2001]48號)

   2011-08-24 994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業、農牧)廳(局、辦)、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防止瘋牛病傳入,保護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業、農牧)廳(局、辦)、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防止瘋牛病傳入,保護我國畜牧業的安全和人體健康,農業部和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于2001年3月聯合發布了143號公告,禁止直接或間接輸入歐盟的牛及其產品(包括牛血液制品)。為防止通過進口培養基傳播瘋牛病的病原,現通知如下:
 
  1、禁止直接或間接從發生瘋牛病的國家和歐盟各成員國進口含反芻動物源性物質的培養基。
 
  2、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培養基,要求輸出國或地區出具官方檢疫證書,說明培養基中是否含有反芻動物源性物質;如果培養基含反芻動物源性物質,應說明是否來自非瘋牛病國家的健康動物。
 
  3、進口培養基到貨時,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通關單”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        業        部
 
  海     關     總    署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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