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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國家免檢工作規范(國質檢監[2007]176號)

   2010-09-17 459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做好產品質量國家免檢工作,進一步明確職責,規范程序,強化監管,不斷提高免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做好產品質量國家免檢工作,進一步明確職責,規范程序,強化監管,不斷提高免檢工作的科學性,根據《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總局制定了《產品質量國家免檢工作規范》,并經2007年4月18日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1 總則

  1.1 為實施好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以下簡稱免檢)制度,明確職責,規范程序,強化監管,提高免檢工作的規范性、透明性和科學性,根據《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9號令),制定本規范。

  1.2 組織實施免檢制度的工作機構、申報免檢和獲得免檢資格的生產企業,必須遵守本規范。

  1.3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免檢制度,制訂實施免檢工作的政策、要求和發展規劃;研究確定并公布每年度實施免檢制度的產品類別及實施要求;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局)上報的企業免檢申報材料進行審定,決定并向社會公布獲得免檢資格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向獲得免檢資格的生產企業頒發免檢證書;對全國免檢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違反免檢管理規定的行為。

  1.4各省級局負責組織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進行免檢制度和政策要求的宣傳培訓,受理、審查企業免檢申報材料,對申報企業實施必要的現場核查;推薦實施免檢制度的產品類別;負責對免檢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組織調查和處理有關免檢產品質量的申訴和舉報;對違反免檢制度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1.5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市縣局)負責受理用戶、消費者對免檢產品的申訴和舉報,并及時向省級局報告;受省級局委托,參與免檢產品的監督管理,開展有關申訴和舉報的調查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對免檢工作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建議。

  2 免檢產品類別的確定

  2.1 確定原則。

  2.1.1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中心任務,優先在有利于促進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有利于促進區域經濟和特色產業發展的領域實施免檢制度。通過實施免檢制度,大力推進以質取勝戰略,著力提升我國產業產品企業的整體競爭力,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2.1.2 促進自主創新的原則。優先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商標和自主創新型的產業領域實施免檢。通過實施免檢制度,促進自主創新能力強、市場影響大、經濟效益好的優秀企業做大做強、加快發展。

  2.1.3加快循環經濟發展的原則。優先在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新能源、新材料等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領域實施免檢。通過實施免檢制度,促進綠色、節能、環保、生態型產業快速發展,積極培育一批符合循環經濟發展要求的規模龍頭企業。

  2.1.4引導消費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對與廣大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消費產品積極實施免檢。圍繞新農村建設,突出加大對農用產品的免檢力度。通過實施免檢制度,樹立一大批消費者信賴的優質產品,保障消費安全,提高消費層次。

  2.1.5確保質量安全的原則。堅持質量第一,優先在產業發展成熟、總體質量水平長期穩定合格的領域實施免檢。通過實施免檢制度,避免對質量可靠的優秀企業不必要的監督檢查,達到突出監管重點、增強監管效能、保障質量安全的目的。

  2.2 確定程序。

  2.2.1每年1月底前,省級局在征求市縣局和有關方面意見基礎上,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目錄建議(見附件1)。

  2.2.2國家質檢總局匯總研究各省級局建議,提出目錄草案,征求省局、有關行業、部門等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后,參照《全國主要產品分類與代碼》(GB/T7635-2002)等有關產品類別名稱規范,研究確定當年度實施免檢的產品類別。

  2.2.3每年一季度,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當年度實施免檢的產品類別目錄及實施要求。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按照產品類別,制定公布相應的《產品質量國家免檢申報細則》,并具體組織實施。

  3 申報

  3.1 申報條件和證明材料。

  3.1.1法人資格。企業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證明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申報企業提供公司組織機構圖以及與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的關系證明;《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3.1.2注冊商標。企業申報的產品必須有注冊商標。申報企業必須是該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根據申報企業對商標的占有關系,分4種情況,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①若企業擁有自主商標,提供商標注冊證。②若企業已提請商標注冊,但尚未獲得商標注冊證,提供國家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③若所使用商標為從其他企業、機構和個人依法變更獲得,在提供商標注冊證的同時,還需提供商標變更核準公告證明。④若所使用商標為其他企業、機構或個人許可其使用,必須提供報商標局備案的許可使用合同。

  3.1.3產品質量。申報產品必須在申報前連續穩定生產2年以上,近2年內未出現產品質量事故,出口產品未出現檢驗不合格情況。

  證明材料:所申報產品的投產試驗報告或市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全項目檢驗合格報告;市縣局關于該企業近年來穩定生產、未出現質量事故、無重大消費者投訴的證明文件;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關于近年來產品出口合格情況的證明。

  3.1.4質量體系。一是企業要對影響產品質量的各個環節,包括產品設計、采購、工藝、設備、生產、檢驗、包裝、儲運、銷售以及售后服務等全過程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二是具備健全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和質量管理體系,能夠有效保障出廠產品質量;三是認真處理質量投訴,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未造成有重大不良影響的質量投訴,未出現不依法履行"三包"規定等售后服務問題。

  證明材料:申報企業自行提供生產工藝情況;主要生產設備清單;原材料進廠及成品出廠檢驗情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情況,包括檢驗設備、檢驗人員清單;售后服務情況;質量管理和計量管理體系認證情況。通過體系認證的,應提供認證證書復印件。

  省級局應提供申報企業無重大質量投訴的證明。

  國家質檢總局向其所屬產品質量申訴中心核實申報企業及其產品的投訴情況。

  3.1.5經濟效益。產品市場占有率和企業經濟效益位于本行業全國前列。

  證明材料:申報產品上年度產量、產值、銷售量、銷售額、出口創匯、納稅、利潤情況。其中產量、產值由市級以上(含市、地)統計部門出具證明,企業納稅由市級以上(含市、地)稅務部門出具證明,出口創匯由海關或市級以上(含市、地)統計部門出具證明,利潤由會計和審計機構提供企業年度財務報告證明。

  3.1.6產品標準。產品標準達到或嚴于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的要達到或嚴于行業標準的要求。

  證明材料: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標準水平證明;申報產品執行企業標準的,應同時提供經備案的企業標準文本。

  3.1.7監督檢查。產品在全國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近年內組織的監督檢查中連續3次以上(含3次)均為合格,且兩年內未出現不合格情況。

  證明材料:按申報產品品種提供3份以上質量監督檢查合格報告。質量監督檢查報告必須是源自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申報企業涵蓋子(分)公司和委托生產的,子(分)公司和被委托企業生產的產品也必須提交三次以上監督抽查報告。

  3.1.8其他條件。產品及生產企業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有關要求。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下達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首批入網百種產品目錄的通知》(國質檢質【2006】102號)和《關于加快推進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建設工作的通知》(質檢辦質[2007]145)規定,納入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管理的產品,企業必須入網,未入網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檢資格;未納入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管理的產品,企業應積極入網,對入網企業申報免檢資格優先考慮;

  --實行生產許可等行政許可管理的產品,應當獲得行政許可批準,并提供相應證明;

  --產品應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鼓勵和支持取得環境體系認證、環保產品認證的企業申報免檢;

  --產品應符合資源節約、節能降耗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鼓勵和支持取得產品節能認證的企業申報免檢;

  --產品應符合標準化、計量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鼓勵和支持通過計量檢測體系確認,開展標準化良好行為活動,采用國際標準組織生產,定量包裝商品取得C標志的優秀企業申報免檢;

  --產品及其生產工藝不得違反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優先考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的產品及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申報免檢資格。

  證明材料:申報企業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提供電子監管網入網證明、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行政許可證書復印件;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排污許可證復印件及有效環境監測報告復印件;納入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應提供相關證明。

  3.1.9委托生產的特別規定。允許以委托或定牌方式組織生產的企業進行申報,但申報企業必須為所申報商標的合法使用人,并負責全部產品的銷售;申報企業與被委托企業必須已建立履行兩年以上穩定的委托合作關系;委托合作關系必須在獲得免檢資格的有效期內持續有效;申報企業與被委托企業必須簽訂有效的委托生產合同并公證;被委托企業必須具備同類產品的免檢資格或達到本規范規定的免檢產品生產企業應該具備的有關條件。

  證明材料:被委托企業的營業執照以及按照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具備的資質證明;按照本規范規定,被委托企業符合免檢產品生產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被委托企業所在地省局對其生產條件達到免檢產品生產要求的現場核查證明材料;被委托企業與申報企業簽訂的有效委托生產合同和公證文書。

  3.1.10 集團申報的特別規定。允許集團企業以集團名義進行申報,并涵蓋其所屬子(分)公司。子(分)公司必須具備本規范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具備的資質和條件要求,且必須穩定生產2年(含2年)以上。

  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也可以單獨申報,但必須符合本規范規定的要求。

  3.1.11 符合其他相關規定,并提供相應材料。

  3.2 申報程序。

  3.2.1宣貫培訓。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部署要求,省級局應及時部署免檢申報工作,并組織有關企業進行免檢制度、申報要求和各類產品申報細則的宣貫培訓。

  3.2.2企業申報。免檢產品類別目錄中規定的產品生產企業,符合本規范及該類產品申報細則規定的,可以向省級局提出申報并提供有關材料。

  3.2.3申報受理。省級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見附件2)。不予受理的,向企業說明原因并退回有關材料(見附件3)。

  3.2.4省級局審查。

  --省級局組織有關專家對已受理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進行書面審查。需要補正材料的,退回企業限期補充(見附件4);未能按期提供有關材料的,退回免檢申報材料(見附件5)。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對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等重點產品的生產企業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核查(見附件6),主要核查企業的質量管理、生產工藝、生產設備、原材料管理、檢驗能力等環節,并做出核查結論(見附件7、8)。

  --申報企業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子(分)公司、委托(定牌)加工單位,必須由受理申報的省級局委托其所在地省級局對其生產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并出具核查結論(見附件9、10)。

  3.2.5審查意見。省級局根據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簽署"同意上報"或"不同意上報"的初審意見。不同意上報的,應書面通知申報企業并說明理由(見附件11)。申報企業對審查結論有異議的,應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局提出書面意見。省級局應認真研究,認為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答復企業。

  3.2.6上報總局。省級局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申報產品及其生產企業情況,要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對有關方面反映的意見要認真調查核實,對經查實不符合免檢申報條件的,要立即取消其申報資格。根據材料初審、現場核查和征求意見的情況,研究確定最終上報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并按規定時間,將全部申報材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見附件12)。

  3.3申報材料。

  3.3.1為規范申報行為,減輕企業負擔,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統一的《產品質量國家免檢企業申報書》,作為企業申報免檢的唯一有效文件(見附件13)。

  3.3.2所有申報企業自行從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網站(http://cpzljds.aqsiq.gov.cn)下載《產品質量國家免檢企業申報書》,并以電子文檔形式填寫后,打印成冊,一式2份報送省級局,并同時提交WORD文件形式的電子版本。

  3.3.3 所有申報企業不得委托或授權其他中介機構和個人代理免檢申報工作,不得自行設計、裝訂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省級局不予受理。

  3.3.4申報材料應真實、準確、有效。凡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申報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4 審定

  4.1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對各省級局上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并反饋各省級局(見附件14)。各省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反饋問題的處理結果上報國家質檢總局(見附件15)。反饋的問題經查實不符合免檢要求的,各省級局可取消該企業的申報資格,不再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負責書面通知申報企業(見附件11)。

  4.2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各省級局上報的處理結果,組織進行復核,并通過國家質檢總局政府網站(www.aqsiq.gov.cn)向社會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根據復核和公示情況,做出最終審定意見。

  4.3對符合免檢條件、獲得免檢資格的產品及其企業,國家質檢總局通過政府網站(www.aqsiq.gov.cn)向社會公布,并向企業頒發免檢證書和榮譽牌。

  4.4對未通過審定的產品,國家質檢總局將審定結論通知企業所在地省級局(見附件16),由省級局負責書面通知申報企業(見附件11)。

  5 證書和標志

  5.1 免檢證書是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和準許使用免檢標志的證明文件。免檢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作、編號、頒發。

  5.1.1免檢證書載明的主要內容是:①"產品質量免檢證書"字樣;②產品獲得免檢資格的企業名稱(統一申報的集團公司,載明集團公司的各子、分公司的名稱);③獲得免檢資格的產品名稱(包括具體品種和規格型號);④產品免檢的有效期限;⑤免檢證書的編號;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章。其中②、③的具體內容以企業《產品質量國家免檢企業申報書》的申報內容為準。

  5.2 免檢標志屬于質量標志(免檢標志式樣見附件17)。

  5.3 獲得免檢證書的企業在免檢有效期內,可以自愿將免檢標志標示在獲準免檢的產品或者其銘牌、包裝物、使用說明書、質量合格證上,免檢標志下方應當標出免檢證書編號、批準免檢的時間及有效期。

  5.4 企業使用免檢標志,圖案、顏色必須完整、準確,可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

  6 重新申報

  6.1 免檢資格有效期為3年,免檢有效期滿后可重新申報。

  6.2 重新申報條件。

  6.2.1免檢有效期內產品生產地點未發生可能降低產品質量、影響產品穩定合格生產的變化。

  6.2.2免檢有效期內企業生產工藝穩定,生產設備運行正常,原輔材料未發生降低產品質量的變化。

  6.2.3免檢有效期內企業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健全并運行有效。

  6.2.4免檢有效期內企業生產規模、產品市場占有率、贏利情況未出現大幅下降。

  6.2.5免檢有效期內企業組織結構、質量負責人、檢驗機構未發生可能降低產品質量的變化。

  6.2.6免檢有效期內企業對免檢產品提供較好的售后服務,認真執行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規定,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未出現因放松質量管理致使質量降低,損害用戶和消費者利益的事件。

  6.2.7免檢有效期內企業能夠按照規定每年向所在地省級局報告免檢產品質量狀況;企業生產條件、組織結構、執行標準等發生重大變化后,能在規定時限內向所在地省級局報告。

  6.2.8免檢有效期內企業能夠按照規定使用免檢證書及免檢標志。未出現違規使用免檢標志和免檢證書等情況。

  6.2.9 免檢有效期內企業能夠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6.2.10免檢有效期內,未出現重大質量事故。

  6.2.11 省局對重新申報免檢的產品在當年度組織1次監督抽查,作為企業進行重新申報的必要條件。

  6.2.12符合當年度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免檢工作要求和該類產品的申報條件等有關規定。

  6.3 重新申報企業應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當年發布的免檢產品目錄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級局提出書面申報。

  6.4省級局負責受理企業免檢有效期滿的重新申報,將初審合格的申報材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對企業現場進行核查:

  --免檢有效期內生產地點發生變化的;

  --免檢有效期內生產工藝、規模、執行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免檢有效期內產品市場占有率和企業經濟效益出現明顯下降的;

  --免檢有效期內企業未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的,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

  6.5重新申報免檢企業需要變動子(分)公司、注冊商標和產品規格型號等免檢范圍的,應符合本規范第3條規定的有關申報條件,并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

  6.6 國家質檢總局對省級局報送的審查材料進行審定,對符合條件的重新申報企業換發免檢證書。

  6.7 產品免檢有效期滿重新申報的企業,可以在申報期間繼續使用免檢標志。

  6.8 未提出重新申報免檢的企業,免檢有效期滿后不再具有免檢資格,其有關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免檢標志。

  6.9再次獲得免檢資格的企業,自國家質檢總局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繼續使用原免檢標志。6個月后,必須使用新的有效期內的免檢標志。

  7 監督管理

  7.1 免檢產品在免檢有效期內,在全國范圍內免除各地區、各部門各種形式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7.2 免檢產品生產企業應當進一步加強質量管理,持續保證產品質量,落實"三包"規定,提高售后服務質量,維護免檢產品榮譽。

  7.3 免檢產品生產企業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省級局報告一次免檢產品的質量狀況報告。逾期不報告質量狀況的,由省局責令改正(見附件18)。拒不改正的,由省級局報國家質檢總局后,暫扣免檢證書(見附件19)。情節嚴重的,報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后收回免檢證書(見附件19)。

  省級局匯總企業報告后,于每年6月份前上報國家質檢總局。(見附件20)

  7.4 免檢產品生產條件、執行標準或組織結構發生重大變化,企業應當在發生變化的3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局報告。報告應當闡明上述變化的具體內容,對產品質量的影響程度,采取的相應措施及實施效果。生產條件、執行的產品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應附市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全項目檢驗報告。

  上述變化致使產品質量不穩定或者不合格時,企業應當立即暫停使用免檢標志,自覺維護免檢產品的榮譽。

  省級局接到企業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分析研究,確定影響程度。如果上述變化可能引起產品質量不穩定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可以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現場核查、監督抽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暫停使用免檢標志,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家質檢總局。整改期滿,由省級局組織人員進行復查,復查合格報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后方可繼續使用免檢標志;對復查不合格的,報請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后,取消該產品的免檢資格,收回免檢證書。

  7.5免檢有效期內,免檢企業的組織、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要求變更企業名稱以及子(分)公司、委托生產加工單位、注冊商標、同類產品的品種和規格型號等免檢范圍時,應填報《免檢范圍變更申請表》(見附件21),并按照本規范3.1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免檢范圍變更必須報所在地省級局審查同意,經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批準后,向企業變更免檢證書,并通過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向社會公布。(見附件22、23、24)。

  7.6 免檢產品在有效期內出現質量事故的,由企業所在地省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暫停使用免檢標志(見附件18、附件19);情節嚴重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收回免檢證書,并予以公告。免檢企業存在質量違法行為的,由省級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上限從嚴追究產品質量責任。

  7.7 企業不得在未獲準免檢的產品上使用免檢標志,不得非法制作免檢證書、免檢標志,不得將免檢證書或免檢標志轉讓給其他企業使用。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7.8 為加強對免檢企業的后續監管,促進免檢企業嚴格自律,維護免檢權威性,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情況,對獲得免檢資格的產品及企業開展國家專項監督抽查。對抽查不合格企業,一律撤銷免檢資格。

  7.9 用戶、消費者有權對免檢產品進行監督,可針對免檢產品的質量問題向生產或經銷企業所在地省級局進行申訴和舉報。省級局負責對申訴和舉報組織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情況,指定有關省級局依法進行處理。

  省級以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關于免檢產品質量的申訴和舉報,應及時向省級局報告,由省級局組織調查處理。

  7.10 市縣局違反《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對免檢產品進行質量監督檢查的,由省局對其進行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已收取檢驗費的,責令退回檢驗費;給免檢產品生產企業在經濟或名譽方面造成較大損失或影響的,要對直接責任人以及單位負責人,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7.11 各省級局對免檢審查工作負有首要責任,必須堅持公開透明、科學高效、熱情服務、嚴格把關的工作原則,全面履行免檢工作職責。必須依法辦事,嚴格執行本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免檢申報受理、材料審查、現場核查和免檢企業后續監管等各個環節認真把關,保證免檢工作質量。實行免檢工作責任制,對不負責任、失職失察,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7.12從事免檢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為企業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檢驗機構、中介機構和社會組織及相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索賄受賄。違規違紀的,依法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產品免檢有效期滿重新申請的規定》(國質檢監【2003】394號)、《關于印發實施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有關問題說明的通知》(質檢監函【2001】006號)同時廢止。

  8.2 本規范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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