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北京市衛生局關于發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告(京衛食安標字〔2013〕3號)

   2013-04-01 316
核心提示:為規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北京市衛生局現發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自2013年4月1日施行。
為規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北京市衛生局現發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自2013年4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衛生局

   2013年3月25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衛生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備案、復審、修訂、廢止及跟蹤評價等工作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本市食品特點和飲食習慣,參考和借鑒國內外相關標準規定,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解釋、跟蹤評價等工作。

  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成立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由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專家組成。審評委員會可設專業分委員會。審評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審評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審評委員會職責是:

  (一) 審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二) 審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三) 對食品安全標準工作提供咨詢;

  (四) 承擔食品安全標準的其他工作。

  審評委員會具體職責由《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五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需要在本市范圍內統一實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可以包括:

  (一)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二)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檢驗方法;

  (三)適宜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

  本市不制定有關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的地方標準。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計劃和立項

  第七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根據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八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集立項建議。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編制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立項建議。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提出立項建議時,應當填寫《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書》,并提供支持性材料。

  建議立項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同時提出多個立項建議的,應當按照優先順序進行排列。

  第十條 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對征集到的立項建議進行初審,并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意見。由審評委員會對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進行審查,提出書面論證意見。

  第十一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審評委員會的意見編制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年度計劃制定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應當確定標準項目名稱、項目類別、制定或修訂、主要起草單位。

  第十二條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一)本市急需制訂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可以適時增補;

  (二)情況發生變化,已不適宜制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項目,應當終止。需要撤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向審評委員會秘書處遞交撤銷申請,說明撤銷項目的原因;

  (三)標準制(修)訂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內容、標準起草單位或起草負責人的,原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填報《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

  (四)不能按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期限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向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和延期時間。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變更、撤銷、延期需經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初審并提出意見,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采取招標、委托等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包括食品安全技術機構、監督機構、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

  第十四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與市衛生行政部門簽訂《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以下簡稱委托協議書),確定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

  第十五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保障項目執行所需人員、經費、科研等方面條件,保證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完成標準制(修)訂工作,將相關材料報秘書處。

  第十六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制訂標準起草計劃,至少每半年向審評委員會秘書處書面匯報一次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進展情況。

  第十七條 標準起草完成后,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和標準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的對象應當包括監管部門、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等。審評委員會成員的意見不計在內。

  第十八條 起草負責人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填寫《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內容包括意見及建議、采納與否及其理由、沒回復意見的單位和個人名單。

  第十九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間內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的紙質文件和電子版報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紙質文件應當有起草負責人簽名和標準起草單位公章。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編寫格式、結構和表述規則應當符合GB/T1.1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標準文本的編寫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格式。

  第四章 審查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內容包括與委托協議書的一致性、完整性、規范性。

  第二十二條 經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標準草案,在北京衛生信息網上(http://www.bjhb.gov.cn/)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決定是否采納反饋意見并說明理由,對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后,報秘書處。

  第二十四條 審評委員會對標準的科學性、實用性進行審查。審查標準時,須有7名以上單數委員出席。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標準通過審查。

  審評委員會應當編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審查情況、審查意見、是否通過的結論。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意見修改后,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標準,由標準起草單位配合秘書處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審評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修改后的標準再次進行會審或者函審。

  第二十五條 標準審議通過后,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秘書處提交報批需要的全部資料。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對報批資料進行審核合格后,報送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 批準、發布、備案

  第二十七條 審查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發布。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由市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

  第二十九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北京衛生信息網(http://www.bjhb.gov.cn/)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三十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20日內報衛生部備案,提交報送文件、標準文本、編制說明。

  第六章 跟蹤評價、復審、廢止

  第三十一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相關工作規范組織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跟蹤評價工作,評價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后,市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科學技術發展、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跟蹤評價結果等情況,適時對標準進行復審,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對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納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立項計劃。復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后,市衛生行政部門在公布后20日內重新報衛生部備案。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廢止后,市衛生行政部門在廢止后20日內重新向衛生部報送有關廢止標準的文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鼓勵各級各類科技攻關項目支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研究與制定工作,鼓勵地方標準起草單位積極申請科研項目。批準發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依據之一。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doc


 
地區: 北京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