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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產許可證觀察員制度(試行)(京質監產發[2010]118號)

   2010-06-13 946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保證生產許可證(含工業、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制度有效實施,嚴格生產許可證實地核查,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

    第一條  為保證生產許可證(含工業、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制度有效實施,嚴格生產許可證實地核查,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生產許可證實地核查實行觀察員制度。

  第三條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實施許可和組織實地核查的,必須派出觀察員;除此之外,市局可以視情況決定是否派出觀察員。

  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企業住所所在地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依據本制度的規定派出至少1名工作人員,作為實地核查觀察員。企業營業場所(即生產地)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做好配合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觀察員應當為行政機關公務員或者執法人員。

  第五條  觀察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實地核查,對審查組和被核查企業在核查活動中的行為進行監督,監督審查的公正性,并做好《實地核查過程觀察記錄》(附件1)。

  (二)協調企業為審查組實地核查提供工作便利條件,維護現場核查秩序,并在相應文書上簽字。

  (三)根據市局工作安排,調查了解企業情況,并將已經核實的情況報告市局。

  (四)監督檢查生產企業持續保持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條件。

  第六條  觀察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干預審查組實地核查工作,不參與審查組審查結論的評價;

  (二)遵守公務員和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堅持依法行政,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三)根據《評審通知書》確定的實地核查時間,準時參加實地核查。

  第七條  觀察員行使下列權利:

  (一)應在實地核查結束后2日內將《實地核查過程觀察記錄》反饋市局許可證審查機構;

  (二)督促企業對實地核查中不合格項目按規定時間進行整改,并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條  觀察員應當及時將《實地核查過程觀察記錄》和企業整改材料一并歸入該企業檔案中,便于本單位加強對企業的日常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觀察員應認真學習《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各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實施細則等規定,努力提高自身素質,以適應觀察員工作。

  第十條  觀察員應當切實履行職責,遵守規定的義務,依法行使規定的權利;違反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實地核查過程觀察記錄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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