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品安全法》、2012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食品辦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補充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2]18號)中“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依法組織制訂、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制定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市食品辦和質量監督部門不再負責組織制訂、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及食品生產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有關規定,現將本市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管理有關工作通告如下:
自2013年4月1日起,市質監部門不再受理食品生產企業標準備案的申請。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業務改由市衛生局負責。市衛生局辦理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有關要求,市衛生局將另行公告。
特此通告。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衛生局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