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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2016年上海市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的通知(滬農委〔2016〕125號)

   2016-09-12 288
核心提示:各區、縣農委,市獸藥飼料監督所、市獸藥飼料檢測所:  為加強獸藥殘留監控工作,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市農委制定了《2016年
各區、縣農委,市獸藥飼料監督所、市獸藥飼料檢測所:
 
  為加強獸藥殘留監控工作,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市農委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2016年5月16日
 
  2016年上海市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為做好2016年本市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工作,確保取得積極成效,特制定本計劃。
 
  一、組織實施
 
  根據農業部《2016年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和本市工作安排,2016年上海市下達666批動物性產品的獸藥殘留抽檢任務(附件1)。
 
  市獸藥飼料監督所負責本計劃抽樣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區縣農委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及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做好抽樣的協助工作。市獸藥飼料檢測所負責本計劃檢測工作的實施。
 
  二、抽檢要求
 
  (一)抽檢活動嚴格執行《官方取樣程序》和《獸藥殘留抽樣檢測技術操作要點》(附件2,以下簡稱《操作要點》),并按要求填報抽樣信息(附件3)。
 
  (二)畜禽樣品從動物養殖場、屠宰場抽取。牛奶樣品從奶牛養殖場、生鮮乳收購站抽取。進行雞和雞蛋中禁用藥物檢測的,從養殖場抽取的樣品數量應超過抽樣總數的三分之一。
 
  (三)全年計劃分4個時段執行,各抽樣單位應分別于4月10日前、5月31日前、8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及時將樣品送到市獸藥飼料檢測所。科學確定抽樣方式,不得在某一時段集中抽樣、集中或分期分批檢測方式。除后續跟蹤抽樣外,不應對同一采樣點重復抽樣。
 
  (四)獸藥殘留檢測按照《獸藥殘留檢測方法和限量標準》(附件4)執行,確證方法按照農業部發布的方法或參照國際公認的方法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檢測方法和檢測限,若確需對本計劃已確定的檢測限、檢測方法進行調整,應事先向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殘留辦”)提交申請材料,經核準后再進行檢測。
 
  (五)篩選方法應使用經農業部備案的殘留檢測試劑盒。對于已發布了確證方法、并以篩選方法或定量方法檢測出的陽性樣品,應進一步進行確證檢測,以確證檢測結果作為上報數據。
 
  (六)要嚴格執行檢測結果報告制度,按要求填報檢測結果匯總表(附件3)。
 
  (七)要嚴格執行陽性(超標)樣品報告制度和陽性(超標)樣品追溯制度。檢測陽性結果應在10 個工作日內報送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和市獸藥飼料監督所。及時啟動后續跟蹤抽樣、檢測程序,抽樣比例為1:5,即每發現一個陽性樣品,對被抽樣單位連續跟蹤抽樣2次,每次抽取5個樣品。后續追蹤檢測結果應按要求填報表格(附件3)。后續跟蹤抽樣檢測樣品數列入殘留監控計劃。
 
  三、結果處理
 
  要進一步強化超標產品的后續處理,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做好督辦工作,樣品來源所在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農業系統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反饋的殘留超標檢測報告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農牧發〔1999〕8號)啟動追溯程序。
 
  (一)根據殘留超標樣品反饋信息溯源動物養殖場,對養殖場用藥情況進行核查,重點檢查用藥記錄和庫存獸藥產品。
 
  (二)發現養殖用藥不規范,未執行休藥期等問題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監督整改。
 
  (三)發現假劣、違禁獸藥要收繳銷毀,要通報標稱企業所在地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并報市畜牧獸醫辦。
 
  (四)對使用違禁獸藥的動物及其產品要監督養殖場和屠宰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要對進入本轄區的同批產品依法組織清繳。
 
  (六)處理結果報市畜牧獸醫辦,并做好調查處理記錄,記錄存檔2年以上。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殘留超標檢測報告的處理結果按原渠道及時反饋。
 
  四、工作要求
 
  (一)各任務承擔單位要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情況,按照《操作要點》的要求完成檢測樣品的抽樣、登記、保存、交接和檢測工作。
 
  (二)市獸藥飼料檢測所應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將檢測結果分析報告、填寫后的附件3的三張表格的紙質材料和電子版分次報送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市獸藥飼料監督所和農業部殘留辦。
 
  (三)獸藥殘留抽樣、檢測工作經費分別由農業部和市財政預算經費中劃撥。
 
  (四)各任務承擔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充分發揮獸藥殘留監控效能,保障動物產品安全;同時,將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市農委畜牧獸醫辦、農業部獸醫局和農業部殘留辦。
 
     附件下載:1.2016年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
 
  2.獸藥殘留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
 
  3.抽樣情況、檢測結果和追蹤檢測結果匯總表
 
  4.獸藥殘留檢測方法及殘留限量(檢測方法附錄1-7具體內容見農業部官網)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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