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和《山東省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實現我省鹽業資源有效配置,調動食鹽生產和流通企業積極性,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我省鹽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正確處理好鹽業體制改革重大關系,以保障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強化食鹽監管,堅持和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制度,加強食鹽生產批發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實現科學補碘。以充分釋放市場活力和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為目標,打破食鹽產銷區域、市場價格、工業鹽準運證許可等限制,不斷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拓展行業產業鏈,提高行業效益,到2017年底前,建立新的鹽業管理體制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體制,鹽業市場監管到位、競爭有序、供應安全、儲備充足,形成符合國情省情的鹽業管理體系。
二、重點任務
(一)理順管理體制,明確監管責任。調整鹽業公司(鹽務局)管理體制,各市、縣(市、區)鹽業行政管理工作不再實行當地政府與上一級鹽業行政主管機構雙重領導,各市、縣(市、區)鹽業經營管理機構的領導班子不再實行上一級鹽業經營管理機構與當地黨委、政府雙重管理的體制,解除省鹽業集團(省鹽務局)對市、縣(市、區)鹽業公司(鹽務局)的管理關系,各市、縣(市、區)鹽業公司及人、財、物等下放所在市管理,由所在市政府統籌鹽業監管體制和鹽業企業改革,省鹽業集團持有的市、縣(市、區)鹽業公司的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所在市國資監管機構。
堅持政企分開原則,剝離省鹽業集團及市、縣(市、區)鹽業公司承擔的鹽業行政管理職能。撤銷省鹽務局,省鹽業集團不再加掛省鹽務局牌子;明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為省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鹽業行業管理、食鹽專營管理工作;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為省政府食鹽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市、縣(市、區)相應進行調整。各級鹽業主管機構、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監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健全鹽業管理和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并落實到位。(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編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鹽業集團,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二)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制度,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一是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制度。嚴格落實國家有關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企業數量只減不增的要求,現有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企業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現有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經營活動。二是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根據國家統一要求,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省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采取措施,保持食鹽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物價局、省鹽業集團等)
(三)完善食鹽儲備制度,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充分發揮省鹽業集團主渠道作用,依托省鹽業集團現有資源,開展全省食鹽政府儲備工作,省財政預算要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落實全省食鹽政府儲備任務,全省食鹽政府儲備數量不低于全省1個月食鹽消費量。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落實國家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規定要求,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于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要求制定食鹽儲備管理辦法和應急預案。(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鹽業集團等)
(四)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推進食鹽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托“信用山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和地方政府指定網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并及時公示有關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后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依法采取行業禁入等措施。(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國資委、省鹽業集團等)
(五)加強科學補碘,保證碘鹽供應。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供應保障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地區、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升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同時負責劃定碘缺乏地區,做好動態監控。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貧困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并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鉤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衛生計生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鹽業集團等)
(六)推動鹽業企業改革,妥善解決相關問題。按照國家和省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以及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有關要求,加快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兼并重組,允許各類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參與或向優勢企業增加資本投入,支持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在食鹽倉儲設施改造升級、食鹽銷售渠道拓展等方面,促進省鹽業集團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增強生機活力。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鹽業集團等)
三、積極穩妥推進改革
(一)設置改革過渡期。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為改革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執法經費按原渠道解決,原執法人員保留執法資格;省政府召開會議部署前,現有鹽業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維持不變;召開會議部署后,鹽業管理由省、市、縣(市、區)政府分別負責。2018年1月1日起,我省鹽業管理體制按本方案實施。過渡期結束前1個月內,鹽業管理體制改革各項準備工作要落實到位。
(二)明確職責分工。省編辦負責研究提出《山東省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和相關部門機構、人員編制調整意見,做好相關人員的實名制信息變更等工作;省鹽業集團(省鹽務局)將全省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移交有關部門,2017年年底前移交到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調整要求,認真做好劃轉職責的承接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不留空檔、盡快到位;省國資委負責督導省鹽業集團積極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改革進度,提出鹽業企業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省鹽業集團歷史遺留問題等有關政策;省財政廳負責研究制定有關財政政策,安排好鹽業監管、鹽業儲備等相關經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政策統籌做好相關人員的調整和社保等工作。各部門要相互配合,積極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實各項現有政策,認真研究鹽業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并提出解決辦法和措施。各市、縣(市、區)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改革方案要求,結合各地實際,盡快出臺具體工作方案。
(三)加強部門協作。過渡期內,省鹽業體制改革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加強對市、縣(市、區)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嚴格落實鹽業體制改革各項要求,防止出現監管空檔;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統籌協調,完善督查機制,建立工作臺帳,定期調度和通報改革進展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省委、省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體系。發揮省鹽業體制改革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健全部門間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按規定時間節點出臺我省鹽業體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嚴格監督執行。研究落實相關財稅、人才、土地等優惠政策,優化資源配置,解決鹽業行業發展的重大關鍵問題,創建有利于鹽業發展的體制機制、支撐環境和服務體系。各市、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鹽業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強化分工協作,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改革期間穩定,全面完成我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任務。
(二)加強綜合治理,凈化市場環境。各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食鹽質量安全的監管力度,圍繞重點環節、重點行業、重點品種、重點區域,重拳出擊,形成監管合力和高壓態勢,堅決守住食鹽質量安全底線,有效遏制食鹽生產、購銷、使用等環節的假冒偽劣等問題,進一步整治規范食鹽市場,為推進鹽業體制改革鋪平道路。加強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分析和預警食鹽價格波動,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食鹽市場秩序。
(三)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法制辦等要根據國家鹽業法律法規和鹽業體制改革精神,抓緊制定我省鹽業法規規章修訂工作計劃,對現行鹽業管理法規、規章進行清理,提出立改廢建議,完善鹽業法規、規章體系,促進鹽業健康發展。
(四)發揮企業主體作用,確保改革期間穩定。各級鹽業企業要充分發揮改革主體作用,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強化工作措施,密切配合,按時做好改革各項工作。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核心作用、戰斗堡壘作用,深入做好職工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五)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集中宣傳鹽業體制改革重要意義,準確把握改革內容和工作重點,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山東省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食鹽監管體制,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和《山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適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進一步理順食鹽監管體制,強化和落實各級政府監管職責,建立健全監管體系,維護市場秩序,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因地制宜、積極穩妥推進改革,促進全省鹽業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理順體制,落實責任。堅持政企分開原則,剝離省鹽業集團及市、縣(市、區)鹽業公司承擔的鹽業行政管理職能,明確各級鹽業主管機構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落實和強化監管責任。
2.精簡統一,提高效能。建立精干高效的食鹽監管和執法機構,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科技支撐,提高食鹽監管信息化水平,加強統籌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3.周密安排,穩步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間節點,同步推進鹽業行政管理職能移交和相關人員安置工作,完善細化配套政策措施,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市場穩定。
二、調整鹽業行政管理職責
按照《山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將全省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專營管理,以及鹽資源開發審查、制鹽許可證核發和鹽產品經營企業設立審批等相關職能移交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將全省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以及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食鹽批發許可證核發等相關職能移交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縣(市、區)鹽業行業管理、食鹽專營管理、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等相關職能的調整由市級政府研究確定,原則上參照省級相應進行調整。
三、明確各級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機構
撤銷省鹽務局,省鹽業集團不再加掛省鹽務局牌子。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確定專門機構,分別負責全省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專營管理、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采取適量增編和部門挖潛調劑相結合的辦法,保證兩部門新增鹽業管理職責所需工作力量,著重強化監管執法。各市、縣(市、區)相應進行調整。
四、妥善安置現有鹽業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
(一)現有事業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由同級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安置。
(二)現從事鹽業行政管理(行業管理、食鹽專營管理、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和行政執法(持有行政執法證)工作的企業人員,可自愿選擇留在鹽業公司工作或繼續從事鹽業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1.選擇留在鹽業公司工作的,由同級鹽業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崗位,人員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2.選擇繼續從事鹽業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相關工作的,符合調任條件的人員,由同級政府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安置;其他人員由同級經濟和信息化、食品藥品監管或市場監管部門所屬的公益類事業單位通過考試考核方式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扎口管理”,只出不進,人員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按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招聘“扎口管理”人員的事業單位核定相應的事業人員控制數,專項使用,隨相關人員調離、退休等減員逐步核銷。考試考核未通過人員,由同級鹽業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崗位,人員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省級成立食鹽監管體制改革人員安置工作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編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鹽業集團參與,負責制定省級人員安置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各市參照省里的做法,結合實際,制定人員安置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五、切實做好過渡期內食鹽監管工作
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為我省食鹽監管體制改革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執法經費按原渠道解決,原執法人員保留執法資格;省政府召開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會議進行部署前,現有食鹽監管體制和職責分工維持不變;召開會議部署后,食鹽監管工作由省、市、縣(市、區)政府分別負責。2018年1月1日起,我省食鹽監管體制按本方案規定實施。過渡期結束前1個月內,食鹽監管體制改革各項準備工作要落實到位。
六、組織實施
(一)2017年11月底前,省級確定鹽業主管機構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明確有關機構編制事項;制定省級現有鹽業行政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安置工作方案。
(二)2017年12月底前,省級完成職能劃轉和人員安置工作;各市結合實際制定改革方案,完成職能劃轉和人員安置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各自任務分工,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進一步強化措施,明確責任,確保在規定時間節點內完成各項任務,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省鹽業體制改革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搞好統籌協調,對工作推進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研究提出解決辦法,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附表:
山東省食鹽監管體制改革任務分工表.pdf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11月13日印發
現將《山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和《山東省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實現我省鹽業資源有效配置,調動食鹽生產和流通企業積極性,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我省鹽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正確處理好鹽業體制改革重大關系,以保障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強化食鹽監管,堅持和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制度,加強食鹽生產批發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實現科學補碘。以充分釋放市場活力和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為目標,打破食鹽產銷區域、市場價格、工業鹽準運證許可等限制,不斷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拓展行業產業鏈,提高行業效益,到2017年底前,建立新的鹽業管理體制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體制,鹽業市場監管到位、競爭有序、供應安全、儲備充足,形成符合國情省情的鹽業管理體系。
二、重點任務
(一)理順管理體制,明確監管責任。調整鹽業公司(鹽務局)管理體制,各市、縣(市、區)鹽業行政管理工作不再實行當地政府與上一級鹽業行政主管機構雙重領導,各市、縣(市、區)鹽業經營管理機構的領導班子不再實行上一級鹽業經營管理機構與當地黨委、政府雙重管理的體制,解除省鹽業集團(省鹽務局)對市、縣(市、區)鹽業公司(鹽務局)的管理關系,各市、縣(市、區)鹽業公司及人、財、物等下放所在市管理,由所在市政府統籌鹽業監管體制和鹽業企業改革,省鹽業集團持有的市、縣(市、區)鹽業公司的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所在市國資監管機構。
堅持政企分開原則,剝離省鹽業集團及市、縣(市、區)鹽業公司承擔的鹽業行政管理職能。撤銷省鹽務局,省鹽業集團不再加掛省鹽務局牌子;明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為省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鹽業行業管理、食鹽專營管理工作;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為省政府食鹽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市、縣(市、區)相應進行調整。各級鹽業主管機構、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監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健全鹽業管理和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并落實到位。(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編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鹽業集團,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二)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制度,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一是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制度。嚴格落實國家有關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企業數量只減不增的要求,現有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企業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現有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經營活動。二是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根據國家統一要求,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省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采取措施,保持食鹽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物價局、省鹽業集團等)
(三)完善食鹽儲備制度,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充分發揮省鹽業集團主渠道作用,依托省鹽業集團現有資源,開展全省食鹽政府儲備工作,省財政預算要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落實全省食鹽政府儲備任務,全省食鹽政府儲備數量不低于全省1個月食鹽消費量。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落實國家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規定要求,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于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要求制定食鹽儲備管理辦法和應急預案。(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鹽業集團等)
(四)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推進食鹽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托“信用山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和地方政府指定網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并及時公示有關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后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依法采取行業禁入等措施。(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國資委、省鹽業集團等)
(五)加強科學補碘,保證碘鹽供應。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供應保障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地區、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升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同時負責劃定碘缺乏地區,做好動態監控。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貧困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并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鉤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衛生計生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鹽業集團等)
(六)推動鹽業企業改革,妥善解決相關問題。按照國家和省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以及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有關要求,加快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兼并重組,允許各類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參與或向優勢企業增加資本投入,支持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在食鹽倉儲設施改造升級、食鹽銷售渠道拓展等方面,促進省鹽業集團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增強生機活力。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鹽業集團等)
三、積極穩妥推進改革
(一)設置改革過渡期。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為改革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執法經費按原渠道解決,原執法人員保留執法資格;省政府召開會議部署前,現有鹽業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維持不變;召開會議部署后,鹽業管理由省、市、縣(市、區)政府分別負責。2018年1月1日起,我省鹽業管理體制按本方案實施。過渡期結束前1個月內,鹽業管理體制改革各項準備工作要落實到位。
(二)明確職責分工。省編辦負責研究提出《山東省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和相關部門機構、人員編制調整意見,做好相關人員的實名制信息變更等工作;省鹽業集團(省鹽務局)將全省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移交有關部門,2017年年底前移交到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調整要求,認真做好劃轉職責的承接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不留空檔、盡快到位;省國資委負責督導省鹽業集團積極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改革進度,提出鹽業企業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省鹽業集團歷史遺留問題等有關政策;省財政廳負責研究制定有關財政政策,安排好鹽業監管、鹽業儲備等相關經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政策統籌做好相關人員的調整和社保等工作。各部門要相互配合,積極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實各項現有政策,認真研究鹽業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并提出解決辦法和措施。各市、縣(市、區)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改革方案要求,結合各地實際,盡快出臺具體工作方案。
(三)加強部門協作。過渡期內,省鹽業體制改革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加強對市、縣(市、區)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嚴格落實鹽業體制改革各項要求,防止出現監管空檔;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統籌協調,完善督查機制,建立工作臺帳,定期調度和通報改革進展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省委、省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體系。發揮省鹽業體制改革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健全部門間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按規定時間節點出臺我省鹽業體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嚴格監督執行。研究落實相關財稅、人才、土地等優惠政策,優化資源配置,解決鹽業行業發展的重大關鍵問題,創建有利于鹽業發展的體制機制、支撐環境和服務體系。各市、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鹽業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強化分工協作,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改革期間穩定,全面完成我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任務。
(二)加強綜合治理,凈化市場環境。各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食鹽質量安全的監管力度,圍繞重點環節、重點行業、重點品種、重點區域,重拳出擊,形成監管合力和高壓態勢,堅決守住食鹽質量安全底線,有效遏制食鹽生產、購銷、使用等環節的假冒偽劣等問題,進一步整治規范食鹽市場,為推進鹽業體制改革鋪平道路。加強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分析和預警食鹽價格波動,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食鹽市場秩序。
(三)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法制辦等要根據國家鹽業法律法規和鹽業體制改革精神,抓緊制定我省鹽業法規規章修訂工作計劃,對現行鹽業管理法規、規章進行清理,提出立改廢建議,完善鹽業法規、規章體系,促進鹽業健康發展。
(四)發揮企業主體作用,確保改革期間穩定。各級鹽業企業要充分發揮改革主體作用,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強化工作措施,密切配合,按時做好改革各項工作。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核心作用、戰斗堡壘作用,深入做好職工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五)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集中宣傳鹽業體制改革重要意義,準確把握改革內容和工作重點,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山東省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食鹽監管體制,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和《山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適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進一步理順食鹽監管體制,強化和落實各級政府監管職責,建立健全監管體系,維護市場秩序,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因地制宜、積極穩妥推進改革,促進全省鹽業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理順體制,落實責任。堅持政企分開原則,剝離省鹽業集團及市、縣(市、區)鹽業公司承擔的鹽業行政管理職能,明確各級鹽業主管機構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落實和強化監管責任。
2.精簡統一,提高效能。建立精干高效的食鹽監管和執法機構,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科技支撐,提高食鹽監管信息化水平,加強統籌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3.周密安排,穩步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間節點,同步推進鹽業行政管理職能移交和相關人員安置工作,完善細化配套政策措施,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市場穩定。
二、調整鹽業行政管理職責
按照《山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將全省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專營管理,以及鹽資源開發審查、制鹽許可證核發和鹽產品經營企業設立審批等相關職能移交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將全省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以及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食鹽批發許可證核發等相關職能移交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縣(市、區)鹽業行業管理、食鹽專營管理、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等相關職能的調整由市級政府研究確定,原則上參照省級相應進行調整。
三、明確各級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機構
撤銷省鹽務局,省鹽業集團不再加掛省鹽務局牌子。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確定專門機構,分別負責全省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專營管理、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采取適量增編和部門挖潛調劑相結合的辦法,保證兩部門新增鹽業管理職責所需工作力量,著重強化監管執法。各市、縣(市、區)相應進行調整。
四、妥善安置現有鹽業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
(一)現有事業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由同級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安置。
(二)現從事鹽業行政管理(行業管理、食鹽專營管理、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和行政執法(持有行政執法證)工作的企業人員,可自愿選擇留在鹽業公司工作或繼續從事鹽業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1.選擇留在鹽業公司工作的,由同級鹽業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崗位,人員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2.選擇繼續從事鹽業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相關工作的,符合調任條件的人員,由同級政府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安置;其他人員由同級經濟和信息化、食品藥品監管或市場監管部門所屬的公益類事業單位通過考試考核方式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扎口管理”,只出不進,人員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按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招聘“扎口管理”人員的事業單位核定相應的事業人員控制數,專項使用,隨相關人員調離、退休等減員逐步核銷。考試考核未通過人員,由同級鹽業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崗位,人員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省級成立食鹽監管體制改革人員安置工作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編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鹽業集團參與,負責制定省級人員安置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各市參照省里的做法,結合實際,制定人員安置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五、切實做好過渡期內食鹽監管工作
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為我省食鹽監管體制改革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執法經費按原渠道解決,原執法人員保留執法資格;省政府召開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會議進行部署前,現有食鹽監管體制和職責分工維持不變;召開會議部署后,食鹽監管工作由省、市、縣(市、區)政府分別負責。2018年1月1日起,我省食鹽監管體制按本方案規定實施。過渡期結束前1個月內,食鹽監管體制改革各項準備工作要落實到位。
六、組織實施
(一)2017年11月底前,省級確定鹽業主管機構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明確有關機構編制事項;制定省級現有鹽業行政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安置工作方案。
(二)2017年12月底前,省級完成職能劃轉和人員安置工作;各市結合實際制定改革方案,完成職能劃轉和人員安置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各自任務分工,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進一步強化措施,明確責任,確保在規定時間節點內完成各項任務,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省鹽業體制改革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搞好統籌協調,對工作推進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研究提出解決辦法,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附表: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11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