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圍
本行政許可適用于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監督管理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的食品經營許可(新辦、變更、延續、注銷、補辦)等申請事項。
二、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
(四)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云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三、實施機關
本許可實施機關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審批條件
(一)新辦(首次)、增項、到期復查的準予批準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依申請變更準予批準的條件:
1.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2.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3.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補證的準予批準條件: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申請人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公告。
(四)依申請注銷的準予批準條件: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五、受理地點
受理地點: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食品監管處402室。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區科發路616號(高新區公安分局對面)。
交通方式:市內可乘85路、116路、83路等公交車,下車即到。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1 六、申請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 分類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 / 復印件 | 紙質 / 電子 文件 | 份數 | 新辦 | 變更 | 延續 | 補證 | 注銷 |
1 | 新辦 |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 原件 | 紙質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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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 原件 | 紙質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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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復印件 | 紙質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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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 復印件 | 紙質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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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復印件 | 紙質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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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 原件 | 紙質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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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活飲用水證明或檢測報告。 | 復印件 | 紙質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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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就餐場所衛生管理制度文本。 | 復印件 | 紙質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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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網站、網頁或網店等材料。 | 復印件 | 紙質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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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 原件或復印件 | 紙質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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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和散裝酒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或供應商的合作協議(合同),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 復印件 | 紙質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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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應提供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 | 復印件 | 紙質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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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變更
|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 原件 | 紙質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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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 原件 | 紙質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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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 復印件 | 紙質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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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 原件或復印件 | 紙質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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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延續 | 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 原件 | 紙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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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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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 原件 | 紙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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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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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 原件 | 紙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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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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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 原件或復印件 | 紙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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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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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補辦 | 食品經營許可補辦申請書。 | 原件 | 紙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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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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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公告材料(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 | 復印件 | 紙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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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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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 原件 | 紙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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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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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 原件 | 紙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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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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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與補辦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 原件或復印件 | 紙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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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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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注銷 | 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 原件 | 紙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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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7 |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 原件 | 紙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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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8 | 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 原件 | 紙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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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9 | 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 原件或復印件 | 紙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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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1.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2.復印件應選用A4紙張,同時加蓋公章。
七、審批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3個工作日
注: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八、審批收費
不收費
九、共同審批與前置審批
(一)共同審批
無
(二)前置審批
無
十、中介服務
無
十一、年審年檢與指定培訓
無
十二、資質資格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十三、審批流程
(一)申請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
地 址: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食品監管處402室(昆明市高新區科發路616號)。
2.提交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食品監管處收到行政相對人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作出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審查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食品監管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也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8個工作日(承諾時限),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四)決定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食品監管處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承諾時限)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四、審批服務
(一)咨詢方式
1.窗口咨詢。
地址: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食品監管處402室(昆明市高新區科發路616號)。
2.電話咨詢。聯系電話:0871-68571035。
(二)咨詢回復
通過窗口和電話咨詢的,將當場得到回復。
(三)辦理進程查詢
通過窗口和電話查詢審批事項辦理進程。
(四)獲取辦理結果
審批證件為:《食品經營許可證》。證件有效期3年。
送達方式:窗口領取。
地 址: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食品監管處402室(昆明市高新區科發路616號)。
1.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2.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3.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4.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五)監督投訴
窗口投訴: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察室
電話投訴:0871-68571893
信函投訴:投訴受理部門名稱: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察室;通訊地址:昆明市高新區科發路616號;郵政編碼:650106。
(六)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五、文書表單及辦事指南下載
下載地址:
http://www.yp.yn.gov.cn/--“公眾服務”--“下載中心”--“表格下載”
下載地址:
http://www.yp.yn.gov.cn/--“公眾服務”--“辦事指南”
附件: 云南省食品經營許可辦事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