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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連坐制暫行規定(渝質監發〔2011〕243號)

   2011-12-07 410
核心提示: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防范食品安全風險,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強化食品生產者的食品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防范食品安全風險,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強化食品生產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根據市政府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創新監管體制機制“三管齊下”的總體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市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實施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連坐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連坐制是一種連帶責任追究制度(簡稱‘連帶責任’、下同)

  前款連帶責任是指某一食品生產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或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或出現食品安全事故時,其他具有連帶責任法定義務關系或連帶關系的生產者一并承擔相應責任或連帶的制度。

  第四條  本規定連帶責任包括連帶責任法定義務關系和連帶關系。連帶責任法定義務關系是指被連帶者與食品生產者的違法行為具有法定義務關系;連帶關系是指被連帶者與食品生產者的違法行為有某種程度的關聯。

  第五條 實施連坐制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第六條 市局主要承擔對區縣(自治縣)質監局依法實施連坐的指導和監督以及組織實施區域性、行業性連坐,區縣(自治縣)質監局承擔依法實施轄區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連坐。

  第二章 連坐分類

  第七條 主體連坐。生產者因主體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生產者承擔連帶責任: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法人機構的名義或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的分支機構發生嚴重食品安全問題,依法同時追究其法人機構的連帶責任;

  (二)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行政法律調整其他組織特征的分支機構發生嚴重食品安全問題,依法同時追究其法人機構的連帶責任;

  (三)實行食品生產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成品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銷售的集團化食品生產,某一分支機構發生嚴重食品安全問題,依法同時追究其他分支機構的連帶責任;

  (四)以委托方式從事食品生產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發生嚴重食品安全問題,委托方或被委托方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主體連坐屬于法定義務關系。

  第八條  產品、產業鏈連坐。生產者因生產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溯連帶責任:

  (一)生產的某一批次的食品出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其他批次以同一批次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依法同時追究生產者的連帶責任;

  (二)因某一批次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出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使用該批次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的食品生產者,依法同時追究連帶責任;

  (三)生產的產品作為下游廠家的食品生產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下游廠家出現非生產性食品安全問題,依法追究產品提供者的連帶責任。

  產品、產業鏈連坐屬于法定義務關系。

  第九條 區域連坐。在同一區域內生產的某種食品出現帶有普遍性的嚴重食品安全問題,依法同時連坐該區域同種類食品的其他生產者。

  區域連坐屬于連帶關系。

  第十條 行業連坐。同一行業內的某種食品出現帶有普遍性的嚴重食品安全問題,依法同時連坐該行業內同種食品的其他生產者。

  行業連坐屬于連帶關系。

  第三章 連坐制實施條件、方式

  第十一條 根據生產者法定義務、主體責任履行情況、監管情況,由市局或區縣(自治縣)質監局認定和實施連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實施連坐:

  (一)生產者屢次(半年內兩次以上)出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

  (二)生產者的違法行為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

  (三)生產者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四)生產者的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生產者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連帶責任的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生產者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根據違法情節,選擇采取下列方式實施主體連坐;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

  (二)依法責令停產停業;

  (三)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

  (四)依法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五)依法將違法者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其食品安全狀況。

  前款“黑名單”是指質監部門依職責向社會公布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中,被列入嚴重違法食品生產者的名單。

  法律、法規、規章對實施主體連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生產者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根據違法情節,選擇采取下列方式實施產品連坐或產業鏈連坐;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依法責令召回問題食品;

  (二)依法責令限期改正;

  (三)依法責令停產停業;

  (四)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

  (五)依法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六)依法將違法者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其食品安全狀況。

  前款“黑名單”是指質監部門依職責向社會公布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中,被列入嚴重違法食品生產者的名單。

  法律、法規、規章對實施產品連坐、產業鏈連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區域性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依法選擇采取以下方式連坐該區域同種類食品的其他生產者:

  (一)依法對區域實施掛牌整治并以公告向社會公布;

  (二)依法組織集中整治或專項整治;

  (三)依法組織專項執法檢查;

  (四)依法實施增加頻次的抽樣檢驗;

  (五)依法組織保持許可條件的執法檢查;

  (六)依法實施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依法實施的其他方式。

  法律、法規、規章對實施區域連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同一行業內的某種食品出現食品安全問題,依法選擇采取以下方式連坐該行業內同種食品的其他生產者:

  (一)依法對行業實施掛牌整治并以公告向社會公布;

  (二)依法組織集中整治或專項整治;

  (三)依法組織專項執法檢查;

  (四)依法實施增加頻次的抽樣檢驗;

  (五)依法組織保持許可條件的執法檢查;

  (六)依法實施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依法實施的其他方式。

  法律、法規、規章對實施行業連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連坐實施程序

  第十六條 實施食品生產者主體連坐、產品連坐、產業鏈連坐、區域連坐、行業連坐,由市局或區縣(自治縣)質監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實施連坐應遵守《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法定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  市局組織實施連坐應在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專題向市政府報告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必要時可采取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公告向社會公布。

  區縣(自治縣)質監局組織實施連坐應在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專題同時向市局、所在地政府報告并抄送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

  第十九條 市局或區縣(自治縣)質監局在實施連坐時,應將不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違法行為按有關規定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監管部門依法處理,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

  第二十條 實施連坐過程中涉及其他監管部門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并抄告食品安全委員會督促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局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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