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通知(青食藥監餐通〔2017〕168號)

   2017-10-16 712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以及《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規定,為落實全省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單位干部職工飲食安全,嚴防群體性食品安全事故,現就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有食堂但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請按照食品經營行政許可審批程序,盡快到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持有原《餐飲服務許可證》但未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請于2017年11月30日前到當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2017年12月1日起,對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將依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法嚴肅查處,并在省級媒體進行通報。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1日


 
地區: 青海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