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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制度》的通知(魯食藥監稽字〔2013〕29號)

   2013-04-27 259
核心提示:  各省直管餐飲服務單位:  現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

  各省直管餐飲服務單位:

  現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

  2013年4月17日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行為,提高食品安全監督水平和效能,促進政務公開,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山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日常監督檢查是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單位是否依法從事餐飲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的行為。

  第三條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負責省直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日常監督檢查實施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按照《山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條 依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等級(動態等級和年度等級),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年度等級評定為A級單位的,原則上12個月內至少檢查1次;評定為B級單位的,原則上6個月內至少檢查1次;評定為C級單位的,原則上4個月內至少檢查1次;評定為整改中的,要加大檢查頻次。

  第六條 日常監督檢查中,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可以采取現場查看、抽樣檢驗、人員詢問、查閱文件檔案等方法開展檢查工作、收集有關證據。

  第七條 日常監督檢查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

  (一)餐飲服務許可情況;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建立檔案情況;

  (四)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設施、工藝流程情況;

  (五)餐飲加工制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等的感官性狀、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儲存條件;

  (八)餐具、飲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

  (九)用水的衛生情況;

  (十)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情況。

  第八條 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時,現場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按照下列程序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一)出示《行政執法證》;

  (二)告知檢查的目的和要求;

  (三)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檢查評定表(試行)》(附件1)進行現場檢查,評定動態等級,并如實記錄;

  (四)監督檢查過程中,如未發現有違法行為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填寫《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檢查評定表(試行)》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現場檢查筆錄》;

  (五)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有違法行為需實施行政處罰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等執法文書,并根據需要收集其他相關證據。

  第九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可以使用經認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技術進行快速檢測,及時發現和篩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使用現場快速檢測技術發現和篩查的結果不得直接作為執法依據。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

  第十條 應當按照“一戶一檔”要求建立管轄范圍內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紙質和電子檔案,主要包括日常監督檢查執法文書、量化等級檢查評定表、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應當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餐飲服務單位實施重點監管,適當加大日常監督檢查的頻次。

  第十一條 年末應將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匯總、統計、歸檔。

  第十二條 日常監督檢查執法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的,按照有關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檢查評定表(試行).doc
2.   餐飲服務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doc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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