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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規范食用農產品銷售監管的指導意見

   2016-05-18 326
核心提示:各市、縣、自治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期,部分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食用農產品
各市、縣、自治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近期,部分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食用農產品經營相關法規不熟悉或理解不到位,頻繁提出哪些產品屬于食用農產品、銷售食用農產品是否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如何開展網絡食品銷售經營等問題,部分市縣區食藥監管部門對提出的問題把握不一致,做法不統一,為我省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與監管造成一定困擾。為有效規范食用農產品經營的許可及開展網絡銷售等問題,做到經營者依法經營、監管部門依法監管,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食用農產品銷售無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下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省食藥監局制定發布實施的《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第四條也明確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屬于“不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據此,銷售食用農產品依法不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不得為單一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的經營者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是,食用農產品與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食品同時經營的食品經營者,必須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食用農產品網絡銷售無需審查《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根據這一規定,對通過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進行網絡食品交易的所有經營者,均應當在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進行實名登記,登記食品經營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聯系方式等內容。對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第三方平臺還應當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是,對單一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的經營者,因依法不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第三方平臺不得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強行要求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只需對其進行實名登記,但應全面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進一步理解食用農產品的含義和范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公布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已于2016年3月1日施行。《辦法》以法定形式明確了食用農產品的含義。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食用農產品與食品的區別,便于食用農產品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工作,現對食用農產品予以解讀。
 
    (一)下列產品應屬于食用農產品:
 
    通過農業活動直接獲得的保持原自然形態的生鮮食用農產品。即在傳統農業活動中通過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直接獲得的,以及通過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如谷科產品、瓜果、蔬菜、食用菇等菌類、豬牛羊雞鴨鵝等畜禽類、水產品類;作為副食品的蔥、姜、蒜、辣椒、胡椒等。
 
    經物理性加工后未改變原自然形態的食用農產品。如經過分揀、清洗、分級、包裝等加工后的瓜菜類產品;干燥、剝殼、包裝等加工后的谷科類初級產品;宰殺、去除臟器和清洗加工后的雞鴨鵝胴體等。
 
    經物理性加工雖改變原自然形態但構成成分未發生變化的食用農產品。即對同一食用農產品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物理性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如粉碎加工為粉狀的谷科類產品、清洗切配后的果菜類產品、宰殺切割后的畜禽肉產品及其臟器產品(含冷凍產品)、宰殺切割后的水產品(含冷凍產品)、海干產品等。
 
    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可食用副產品。如自然蜂蜜、奶類產品、蛋類產品、附生菌等食用微生物產品。
 
    豆芽等特殊食用農產品。
 
    為保鮮需要依法在限量內添加保鮮劑、防腐劑,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食用農產品。
 
    (二)下列產品應不屬于食用農產品:
 
    兩種及以上食用農產品經過混合加工,已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與成分的產品。如肉丸、魚丸等。
 
    經過工業添加、使用加工工藝生產的食品。即在食用農產品加工過程中添加其他食品、食用物質或食品添加劑后生產的食品,一般為預包裝食品或副食品。
 
    食用農產品經過熏制、腌制或發酵后的產品。此類產品已改變食用農產品的基本自然性狀或化學性質。
 
    經過蒸、煮、炒、煎、炸、焙烤等烹飪加工的產品。
 
    食用農產品經過壓榨提取的汁液類產品。
 
    各市縣區食藥監管局要加強對食用農產品銷售經營的監督管理。對經營者提出的相關問題依法進行解答,對提出的困難或疑惑積極幫助解決,努力促進我省食用農產品銷售經營的健康有序發展。
 
    在食用農產品監管實踐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食用農產品進行進一步界定或認定的,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界定或認定為準。監管部門和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對食用農產品有更加深入和科學解讀的,歡迎隨時提出。
 
    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
 
    2016年4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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