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進一步規范出口食品注冊備案企業和種植養殖場注冊登記備案水質檢測管理的通知(閩檢認函〔2012〕222號)

   2017-03-21 245
核心提示:各分支局、辦事處,省局動植處、食品處、認證處、風險處、科技處、技術中心: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配套的種植養殖場種植養殖用水
各分支局、辦事處,省局動植處、食品處、認證處、風險處、科技處、技術中心: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配套的種植養殖場種植養殖用水、出境水生動物注冊登記養殖場的養殖用水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生產用水的質量(以下簡稱水質),關系到出口食品農產品的安全衛生。幾年來,有關單位由于對水質檢測標準的理解不一、掌握寬嚴不一,導致了水質檢測項目不全,甚至在迎接國外檢查過程中出現了臨時進行水質檢測的現象。為了進一步規范水質檢測的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水質檢測依據、項目及檢測頻率
 
  (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注冊備案
 
  1.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要求。企業在備案前及備案有效期內每年檢測一次,檢測項目至少包括水質常規指標和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
 
  2.屬于自備水源的,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要求。企業在備案前以及備案有效期內應至少每半年檢測一次,檢測項目包括水質常規指標和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
 
  (二)出境水生動物養殖場、中轉場注冊登記
 
  養殖用水應符合國家《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的要求。企業在備案前及備案有效期內每年檢測一次,檢測項目應包括GB11607要求的所有項目。
 
  (三)出口水產品養殖場備案
 
  養殖用水應符合國家《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的要求。企業在備案前及備案有效期內每年檢測一次,檢測項目應包括GB11607要求的所有項目。
 
  (四)其他出口注冊登記或備案的種植養殖場
 
  當國家對注冊登記或備案的種植養殖場的水質有特殊要求時,應符合國家有關要求。
 
  (五)進口國官方對水質檢測有特殊要求的
 
  應按照進口國官方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檢測。如,輸歐盟食品生產企業其水質應符合98/83/EC要求,并按照生產用水的使用量對照該標準進行檢測。
 
  二、承擔水質檢測的機構
 
  企業在選擇承擔水質檢測的機構時應考慮如下條件:
 
  (一)當進口國官方主管部門提出對水質檢測機構進行考察或檢查并獲得我國政府主管部門同意時,該水質檢測機構應滿足進口國官方主管部門的檢查要求。
 
  (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注冊備案的水質檢測機構。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能夠承擔所規定的檢測項目的檢測時,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承擔,并出具官方的檢測合格證明。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不能承擔所規定檢測項目的檢測時,推薦選擇獲得國家認監委、國家衛生部、國家農業部《關于首批食品復檢機構名錄的公告》(2011年第26號公告)名錄內的官方實驗室(如福建檢驗檢疫局技術中心)承擔水質檢測任務。
 
  (三)出境水生動物養殖場、中轉場注冊登記,出口水產品養殖場備案,其他出口注冊登記或備案的種植養殖場的水質檢測機構。由當地有資質且能夠承擔所規定檢測項目的政府主管部門承擔;當地政府主管部門不能承擔所規定檢測項目的檢測時,推薦選擇獲得國家認監委、國家衛生部、國家農業部《關于首批食品復檢機構名錄的公告》(2011年第26號公告)名錄內的官方實驗室(如福建檢驗檢疫局技術中心)承擔水質檢測任務。
 
  (四)進口國官方對水質檢測有特殊要求的。推薦選擇獲得國家認監委、國家衛生部、國家農業部《關于首批食品復檢機構名錄的公告》(2011年第26號公告)名錄內的官方實驗室(如福建檢驗檢疫局技術中心)承擔水質檢測任務。
 
  三、相關工作要求
 
  (一)各分支機構應指導監督所在地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注冊登記、備案的種植養殖場配合做好水質樣品的取樣工作。水質樣品的取樣應由水質檢測單位進行或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
 
  (二)省局有關業務管理處在審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注冊備案和種植養殖場注冊登記、備案所提交的水質檢測報告時,應審查所檢測的項目是否滿足要求、檢測機構是否符合要求等。今后,各實驗室水質檢測不搞重復建設,省局科技處應集中資源重點保證省局技術中心建設,以降低檢測成本,提高檢測效率;省局風險處應不定期對省局有關業務管理處、分支機構所留存的水質檢測報告進行抽查,以驗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三)省局技術中心應在檢測質量、檢測周期、客戶服務等方面提供支撐和保障。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原文件下載


 
地區: 福建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