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規范四川泡菜生產經營秩序,保證四川泡菜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規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泡菜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1374號公告準予登記,自2010年4月16日起,依法對四川泡菜實施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四川泡菜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準的產地保護范圍內,按四川泡菜質量控制技術規范(AGI2010-04-00302)生產加工,產品質量符合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要求的泡菜。
第四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公共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的標注制度。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由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圖案和“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四川泡菜”字樣組成。
第五條 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范圍為四川省轄區內的21個市(州)144個縣(區),地理坐標東經92°21′~108°12′和北緯26°03′~34°19′,海拔220-2000米,保護面積2000萬公頃。具體包括:成都市(20個區縣)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高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 、金堂縣、彭州市、郫縣、雙流縣、新津縣、都江堰市、崇州市、大邑縣、邛崍市、蒲江縣;自貢市(5個區縣)沿灘區、大安區、貢井區、富順縣、榮縣;攀枝花市(5個區縣)東區、仁和區、西區、鹽邊縣、米易縣;瀘州市(7個區縣)江陽區、納溪區、龍馬潭區、瀘縣、合江縣、古藺縣、敘永縣;德陽市(6個區縣)旌陽區、中江縣、廣漢市、什邡市、綿竹市、羅江縣;內江市(5個區縣)市中區、東興區、威遠縣、資中縣、隆昌縣;樂山市(11個區縣)市中區、沙灣區、五通橋區、金口河區、犍為縣、井研縣、夾江縣、沐川縣、峨邊縣、馬邊縣、峨眉山市;綿陽市(8個區縣)涪城區、游仙區、三臺縣、鹽亭縣、安縣、梓潼縣、北川縣、江油市;遂寧市(5個區縣)船山區、安居區、蓬溪縣、射洪縣、大英縣;廣元市(7個區縣)利州區、元壩區、朝天區、旺蒼縣、蒼溪縣、青川縣、劍閣縣;南充市(9個區縣)高坪區、嘉陵區、順慶區、南部縣、營山縣、蓬安縣、儀隴縣、西充縣、閬中市;宜賓市(10個區縣)翠屏區、宜賓縣、南溪縣、江安縣、長寧縣、高縣、筠蓮縣、珙縣、屏山縣 、興文縣;廣安市(5個區縣)廣安區、華鎣市、岳池縣、武勝縣、鄰水縣;達州市(7個區縣)通川區、達縣、宣漢縣、開江縣、大竹縣、渠縣、萬源縣;眉山市(6個區縣)東坡區、仁壽縣、彭山縣、洪雅縣、丹棱縣、青神縣;資陽市(4個區縣)雁江區、樂至縣、安岳縣、簡陽市;巴中市(4個區縣)巴州區、通江縣、平昌縣、南江縣;雅安市(8個區縣)雨城區、名山縣、漢源縣、石棉縣、天全縣、寶興縣、滎經縣、蘆山縣;阿壩州(2個區縣)汶川縣、理縣;甘孜州(1個區縣)瀘定縣;涼山州(9個區縣)西昌市、美姑縣、會東縣、會理縣、越西縣、德昌縣、冕寧縣、鹽源縣。
第六條 四川省泡菜協會為四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的唯一證書持有人,對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檢查,并提供技術咨詢與服務。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四川省泡菜協會申請免費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一)生產經營的產品原料和加工成品都產自四川泡菜登記確定保護的地域范圍;
(二)已取得泡菜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三)能夠嚴格按照四川泡菜質量控制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產品生產符合《四川泡菜生產規范》,產品質量符合《四川泡菜標準》;
(四)具有四川泡菜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五)系四川省泡菜協會會員,遵守協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
第八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標志使用申請材料:
(一)使用申請書;
(二)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
(三)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
(四)規范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書面承諾;
(五)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和材料(包括原料的產地證明、產品的抽檢報告、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證書等)。
第九條 申請人將申請材料經四川省泡菜協會審核符合標志使用條件的,由四川省泡菜協會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志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必須載明標志使用數量、范圍及相關責任義務,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協議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生效后,標志使用人方可通過標志加貼或印刷使用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并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不得轉讓標志使用權。四川省泡菜協會將通過四川省泡菜協會網向社會公布四川泡菜標志使用人名單。
第十一條 標志使用人在印刷農產品地理標志時,應當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要求,產品年產量、標志印刷量及印刷格式應報四川省泡菜協會備案;購買“全國可追溯防偽加貼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由標志使用人提交《農產品地理標志可追溯防偽加貼型標識使用征訂單》,交由四川省泡菜協會統一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征訂。
第十二條 四川泡菜產品的包裝物應遵循以“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區域公用品牌為主體、企業品牌為輔的設計原則,企業品牌字體及商標圖案均不得大于“四川泡菜”品牌字體及公共標識圖案尺寸。
第十三條 標志使用人應當建立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制度,建立四川泡菜生產、加工、銷售可追溯檔案及標志使用檔案等(保存期五年),并接受四川省泡菜協會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獲準使用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生產者或經銷者,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四川省泡菜協會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撤銷其標志使用權:
(一)標志使用人未嚴格按照四川泡菜質量控制技術規范進行生產及加工的;
(二)蔬菜原料來源或加工區域超出四川泡菜登記保護范圍的;
(三)買賣、轉讓加貼標志的;
(四)有證據證明生產經營的產品品質不符合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要求的品質特征和安全標準的;
(五)未按照規定要求建立四川泡菜標志使用制度及產品可追溯檔案、標志使用檔案,拒絕接受四川省泡菜協會以及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六) 未經許可,標志使用人擅自在其他產品上擴大使用標志,或超過協議期限使用標志的。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凡冒用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對違反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第十六條 凡產品質量下降,對四川泡菜事業整體形象造成嚴重影響的,四川省泡菜協會除取消其標志使用權外,并有權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申請書》、《標志使用協議》和《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等,統一使用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組織制定的規范模板。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四川省泡菜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
標志使用申請書
(登記證書持有人名稱):
本企業(人)生產的 產品來源于 農產品地理標志劃定的地域范圍內,產品符合 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要求,現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和產品專用名稱,并承諾在標志使用過程中自覺遵守《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規范》和《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各項規定,請審定。
附件: 1、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
2、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
3、規范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書面承諾;
4、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官網無附件】
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第二條 四川泡菜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1374號公告準予登記,自2010年4月16日起,依法對四川泡菜實施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四川泡菜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準的產地保護范圍內,按四川泡菜質量控制技術規范(AGI2010-04-00302)生產加工,產品質量符合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要求的泡菜。
第四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公共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的標注制度。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由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圖案和“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四川泡菜”字樣組成。
第五條 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范圍為四川省轄區內的21個市(州)144個縣(區),地理坐標東經92°21′~108°12′和北緯26°03′~34°19′,海拔220-2000米,保護面積2000萬公頃。具體包括:成都市(20個區縣)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高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 、金堂縣、彭州市、郫縣、雙流縣、新津縣、都江堰市、崇州市、大邑縣、邛崍市、蒲江縣;自貢市(5個區縣)沿灘區、大安區、貢井區、富順縣、榮縣;攀枝花市(5個區縣)東區、仁和區、西區、鹽邊縣、米易縣;瀘州市(7個區縣)江陽區、納溪區、龍馬潭區、瀘縣、合江縣、古藺縣、敘永縣;德陽市(6個區縣)旌陽區、中江縣、廣漢市、什邡市、綿竹市、羅江縣;內江市(5個區縣)市中區、東興區、威遠縣、資中縣、隆昌縣;樂山市(11個區縣)市中區、沙灣區、五通橋區、金口河區、犍為縣、井研縣、夾江縣、沐川縣、峨邊縣、馬邊縣、峨眉山市;綿陽市(8個區縣)涪城區、游仙區、三臺縣、鹽亭縣、安縣、梓潼縣、北川縣、江油市;遂寧市(5個區縣)船山區、安居區、蓬溪縣、射洪縣、大英縣;廣元市(7個區縣)利州區、元壩區、朝天區、旺蒼縣、蒼溪縣、青川縣、劍閣縣;南充市(9個區縣)高坪區、嘉陵區、順慶區、南部縣、營山縣、蓬安縣、儀隴縣、西充縣、閬中市;宜賓市(10個區縣)翠屏區、宜賓縣、南溪縣、江安縣、長寧縣、高縣、筠蓮縣、珙縣、屏山縣 、興文縣;廣安市(5個區縣)廣安區、華鎣市、岳池縣、武勝縣、鄰水縣;達州市(7個區縣)通川區、達縣、宣漢縣、開江縣、大竹縣、渠縣、萬源縣;眉山市(6個區縣)東坡區、仁壽縣、彭山縣、洪雅縣、丹棱縣、青神縣;資陽市(4個區縣)雁江區、樂至縣、安岳縣、簡陽市;巴中市(4個區縣)巴州區、通江縣、平昌縣、南江縣;雅安市(8個區縣)雨城區、名山縣、漢源縣、石棉縣、天全縣、寶興縣、滎經縣、蘆山縣;阿壩州(2個區縣)汶川縣、理縣;甘孜州(1個區縣)瀘定縣;涼山州(9個區縣)西昌市、美姑縣、會東縣、會理縣、越西縣、德昌縣、冕寧縣、鹽源縣。
第六條 四川省泡菜協會為四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的唯一證書持有人,對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檢查,并提供技術咨詢與服務。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四川省泡菜協會申請免費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一)生產經營的產品原料和加工成品都產自四川泡菜登記確定保護的地域范圍;
(二)已取得泡菜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三)能夠嚴格按照四川泡菜質量控制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產品生產符合《四川泡菜生產規范》,產品質量符合《四川泡菜標準》;
(四)具有四川泡菜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五)系四川省泡菜協會會員,遵守協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
第八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標志使用申請材料:
(一)使用申請書;
(二)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
(三)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
(四)規范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書面承諾;
(五)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和材料(包括原料的產地證明、產品的抽檢報告、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證書等)。
第九條 申請人將申請材料經四川省泡菜協會審核符合標志使用條件的,由四川省泡菜協會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志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必須載明標志使用數量、范圍及相關責任義務,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協議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生效后,標志使用人方可通過標志加貼或印刷使用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并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不得轉讓標志使用權。四川省泡菜協會將通過四川省泡菜協會網向社會公布四川泡菜標志使用人名單。
第十一條 標志使用人在印刷農產品地理標志時,應當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要求,產品年產量、標志印刷量及印刷格式應報四川省泡菜協會備案;購買“全國可追溯防偽加貼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由標志使用人提交《農產品地理標志可追溯防偽加貼型標識使用征訂單》,交由四川省泡菜協會統一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征訂。
第十二條 四川泡菜產品的包裝物應遵循以“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區域公用品牌為主體、企業品牌為輔的設計原則,企業品牌字體及商標圖案均不得大于“四川泡菜”品牌字體及公共標識圖案尺寸。
第十三條 標志使用人應當建立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制度,建立四川泡菜生產、加工、銷售可追溯檔案及標志使用檔案等(保存期五年),并接受四川省泡菜協會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獲準使用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生產者或經銷者,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四川省泡菜協會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撤銷其標志使用權:
(一)標志使用人未嚴格按照四川泡菜質量控制技術規范進行生產及加工的;
(二)蔬菜原料來源或加工區域超出四川泡菜登記保護范圍的;
(三)買賣、轉讓加貼標志的;
(四)有證據證明生產經營的產品品質不符合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要求的品質特征和安全標準的;
(五)未按照規定要求建立四川泡菜標志使用制度及產品可追溯檔案、標志使用檔案,拒絕接受四川省泡菜協會以及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六) 未經許可,標志使用人擅自在其他產品上擴大使用標志,或超過協議期限使用標志的。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四川泡菜農產品地理標志。凡冒用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對違反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第十六條 凡產品質量下降,對四川泡菜事業整體形象造成嚴重影響的,四川省泡菜協會除取消其標志使用權外,并有權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申請書》、《標志使用協議》和《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等,統一使用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組織制定的規范模板。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四川省泡菜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
標志使用申請書
(登記證書持有人名稱):
本企業(人)生產的 產品來源于 農產品地理標志劃定的地域范圍內,產品符合 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要求,現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和產品專用名稱,并承諾在標志使用過程中自覺遵守《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規范》和《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各項規定,請審定。
附件: 1、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
2、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
3、規范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書面承諾;
4、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官網無附件】
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