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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吉林省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吉食藥安辦發〔2015〕65號)

   2016-03-07 636
核心提示:各市(州、長白山)食品安全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嶺市、琿春市食品安全辦、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
各市(州、長白山)食品安全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嶺市、琿春市食品安全辦、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吉林省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第3次黨組(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5日
 
  吉林省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等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食藥監管部門、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食品藥品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六條 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和單位、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第七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第八條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不同層級的預案內容應各有所側重。
 
  省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各工作組職責、監測預警、信息報告、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重點規范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
 
  市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各工作組職責、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等內容,重點規范市(地)級和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
 
  鄉鎮街道專項和部門派出機構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患者救治、信息收集報告等內容,重點規范鄉鎮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救治等內容。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后的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
 
  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第九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大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可根據相關標準規范和實際工作需要,建立本企業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序、響應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第三章 預案編制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完善。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專業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三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與相關的預案作好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政府審批,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第十六條  預案編制小組或牽頭單位應當將預案送審稿及各有關單位復函和意見采納情況說明、編制工作說明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相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時,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一)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一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二)部門應急預案報送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備案。
 
  (三)食品藥品經營企業預案(方案)報送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政府及其部門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應急演練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鼓勵委托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進行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七章 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應急隊伍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指導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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