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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和督查方案的通知

   2017-12-08 307
核心提示:為全面落實《食品安全法》,切實貫徹十九大關于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讓人民吃的放心的重大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省食品、保健食品生產
    為全面落實《食品安全法》,切實貫徹十九大關于“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讓人民吃的放心”的重大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省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進口)全過程監管,嚴厲打擊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違法行為,切實為廣大消費者創造安全、可信、有保障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購銷環境,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加強組織領導夯實整治基礎
 
    (一)健全組織機構。各地要嚴格按照省、市(州)食安辦的要求,整合食品和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稽查、許可、抽檢監測、法制、新聞宣傳等各方力量,建立專門工作機構,實施集中辦公,統籌、協調本地區、本部門整治工作有效開展。通過建立會商會議、信息通報、督促檢查等工作機制,及時解決問題,形成整治合力,落實專項整治人、財、物等方面保障工作。請各地于2017年12月5日前,將組織機構成立情況和聯絡人聯系方式(見附件7)報省局整治辦。
 
    (二)制定工作方案。緊扣整治活動主題,充分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地區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整治任務、主要措施、責任分工、進度安排、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內容,確保各項任務目標落實到崗到人、不折不扣全面完成。請各地于2017年12月5日前,將實施方案報省局整治辦。
 
    二、細化措施要求理清整治思路
 
    (一)摸清基礎底數。嚴格按照工作要求和轄區實際,以風險管理為遵循,制定詳實的摸底排查計劃,并建立工作報表和臺賬管理制度。對轄區食品、保健食品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所有產品、所有第三方平臺和非實體店、所有廣告進行全覆蓋摸排,做到信息準、底數清、情況明。
 
    1、針對生產企業。檢查食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是否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承諾食品安全;檢查標簽標識和廣告宣傳是否真實、不含有虛假聲稱; “九有一公開三承諾”信息公示制度是否落實到位;檢查原輔材料采購驗收制度、生產過程安全管理制度、貯存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以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從業人員培訓、消費者投訴受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并執行到位。檢查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是否按照批準或備案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是否存在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等行為。
 
    2、針對經營單位。檢查食品、保健食品經營單位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是否落實經營產品直接責任人的職責;是否建立健全索證索票、審核查驗等產品追溯管理制度,確保經營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的要求,確保銷售食品、保健食品質量安全,確保銷售食品、保健食品標簽標識真實、不含有虛假聲稱。沒有實體店經營資格的企業,不得在網絡平臺上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3、針對非實體店經營單位。進一步明確第三方平臺經營者和相關方的法律責任。檢查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網站、電視購物頻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以及為會議營銷提供場地的賓館、會場等開辦者、出租者,是否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進行實名登記。如經營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臺場所進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加強抽檢監測。省局和各市(州)局抽檢工作各有側重,本著找準問題、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路,重點對虛假宣傳改善睡眠類、輔助降血糖類、輔助降血脂類、輔助降血壓類、減肥類、緩解疲勞類、提高免疫力類等7類功能的保健食品(含進口保健食品)和非法聲稱上述7類功能的瑪咖類、配制酒、阿膠類、壓片糖果類等食品(含進口食品)進行抽檢監測。
 
    1、省局層面。省局抽檢50批次,其中保健食品20批次、食品30批次。在抽檢保健食品時,虛假宣傳7類功能的產品抽樣量原則上不少于80%,其余結合實際抽檢其他功能類產品。全部抽檢工作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
 
    2、市(州)局層面。西寧市、海東市、海西州各抽檢20批次,其余各州共抽檢10批次。抽檢品種、抽檢項目在參考省局抽檢方案的基礎上,各地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抽檢方案。全部抽檢工作于2018年4月20日前完成,請各地分別于2017年12月5日前和2018年4月30日前分別將抽檢方案和總結報省局整治辦。
 
    (三)嚴格案件查辦。切實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嚴格按照總局和省食安辦要求,出重拳、下狠手、零容忍、全覆蓋。
 
    1、從嚴查處違法案件。在整治期間,各地要通過摸底排查、抽檢監測、投訴舉報、監測媒體廣告等多種途徑,主動收集違法線索,深入開展調查取證,對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批準內容生產、擅自改變生產工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聲稱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標簽標識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一律依法從嚴處罰,處罰到人。同時,要追溯涉案食品生產源頭,查清銷售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要及時通報,進行全鏈條打擊,徹底摧毀違法食品生產銷售網絡。
 
    2、有效控制涉案食品。對涉案食品要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監督企業召回涉案食品,暫停銷售,并依法處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場。對通過互聯網銷售涉案食品的,責成第三方平臺停止發布涉案食品銷售信息,加強網絡巡查,發現涉案食品及時采取措施。
 
    3、加強部門溝通協調。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各地要按照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青海省公安廳、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青海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青食藥監稽〔2017〕1號)和有關要求,建立相互溝通協調和通報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對于發現的食品和保健食品違規營銷、非法宣傳、非法添加、非法生產等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大宣傳引導。以活動的開展為契機,多措并舉,進一步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切實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守法規范意識和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識。在全社會營造食品安全“共治共管”的良好氛圍。
 
    1、采取“開門整治”,全面落實信息公開有關要求,讓人民群眾、食品生產經營者、媒體和社會各方面全面了解整治工作情況。
 
    (1)關于整治工作所有的檢查、抽檢、處罰、案件等信息一律向社會公開。
 
    (2)發布的信息如果涉及其他地區產品,應在發布前進行通報和交流,涉及全國范圍的重大信息,要及時報省局處理。
 
    (3)將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失信記錄,及時上報省局整治辦,由省局整治辦根據《青海省食品生產經營領域失信企業“黑名單”管理制度(試行)》等制度規定,適時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送到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4)關于整治工作方案制定、組織實施、督查考評和效果評估等的工作情況,均向社會公開。
 
    2、要采取多種手段和方式開展廣泛宣傳。
 
    (1)宣傳內容應結合轄區生產經營和整治工作實際確定,可以包括整治工作動態和成效,典型案例交流介紹,法律法規和政策解讀,食品和保健食品科普知識、消費提示、風險提示等。
 
    (2)充分利用政府和行業組織等開設的網站專欄、公眾號、微博等平臺,采用視頻、圖片、文字等通俗易懂的形式,調動行業組織、學校和社區等的力量,采用宣講會、互動活動、海報發放等方式組織開展宣傳。加強與媒體的溝通交流,定期監測整治工作有關輿情,及時組織回應關切。
 
    (3)通過宣講會、座談會、致消費者的一封信和發放宣傳材料等手段,廣泛向轄區群眾宣傳全省統一的“12331”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平臺、有獎舉報政策等措施手段,真正讓消費者聽到監管部門的聲音,讓消費者知曉投訴舉報的渠道,讓“12331”投訴舉報平臺成為整治工作有效開展的有力陣地。
 
    (五)強化信息通報。各地必須保證通報的行政執法信息真實準確,對隱瞞不報、漏報、遲報、誤報導致通報不及時或者沒有按要求進行通報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堅決糾正,依規嚴肅問責。
 
    1、各地、各部門要建立轄區信息通報工作制度,通過編發簡報、印發文件等方式及時通報整治工作進展。各地要確保內設機構之間信息交流暢通,無縫銜接整治相關工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間的信息溝通交流。特別是整治相關案件線索,必須及時通報,及時辦理,本級解決不了的,要及時上報省局整治辦。加強與行業組織間的信息溝通交流,通報整治發現的風險問題,收集行業和行政區域存在的隱患問題。
 
    2、實行整治情況月報告和檢查整改情況臺賬管理制度,以及案件查辦情況月報告和重大案件臺賬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要求定期向省局整治辦報送各項材料,報送情況匯總后將全省通報并公開。
 
    (1)每月1日前報送上月整治報表(附件1—附件5)和工作小結。
 
    (2)對已移送公安機關或聯合公安機關查辦的案件,以及涉案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且涉及2個以上地區的案件,填寫重大案件臺賬(附件6),及時上報。
 
    (3)請各地、各部門指定聯絡員,專門負責上述材料的報送工作,聯絡員確定后請及時加入全省整治工作微信交流群(見文件末頁),并于2017年12月2日前將信息表(附件7)報省局整治辦。
 
    三、明確目標方向把準整治重點
 
    (一)治理未經許可生產經營食品和保健食品。主要包括:
 
    1、無證生產經營食品、保健食品,特別是地下黑窩點。
 
    2、超出許可和核準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3、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依法延續,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4、知道或應當知道屬于無證生產經營,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5、生產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經營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與許可內容不一致。
 
    6、生產未經注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相關注冊證書不在有效期內,產品名稱等與注冊或備案憑證信息不一致,擅自轉讓、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注冊證書等。
 
    7、未按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生產保健食品;未獲得變更批準,擅自改變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原料的購進記錄、出入庫記錄、生產記錄、關鍵控制點監控記錄等不屬實、不完整;原料的品種、來源、規格、質量與批準的配方及產品技術要求(企業標準)不一致等。
 
    (二)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標簽虛假標識聲稱行為。主要包括:
 
    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標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3、食品和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4、食品、保健食品的廣告、宣傳冊、音頻視頻、會議講座的內容,都不得偏離標簽、說明書標示的內容,嚴禁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治理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欺詐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主要包括:
 
    1、網絡和第三方平臺未落實經營許可要求行為。
 
    (1)未依法取得許可銷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保健食品經營。
 
    (2)通過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經營者,未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
 
    2、網絡和第三方平臺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1)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
 
    (2)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預防、治療或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3)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5)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進行網絡交易。
 
    3、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未落實管理責任行為。
 
    (1)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
 
    (2)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資質未審查、相關信息未登記更新。
 
    (3)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4、非實體店未落實許可要求行為。
 
    (1)未取得經營許可資質以會議營銷、電視購物、電話營銷等形式銷售食品、保健食品。
 
    (2)在許可注冊的場所以外經營食品、保健食品。
 
    5、非實體店未落實管理責任行為。
 
    (1)電視臺、報刊、賓館、會場等第三方平臺運營商未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項目。
 
    (2)未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經營條件、經營行為和宣傳活動進行檢查。
 
    (四)治理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行為。主要包括:
 
    1、食品生產經營者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2、食品生產經營者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
 
    3、食品生產經營者擅自修改廣告內容,與批準的廣告內容不一致。
 
    (五)治理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1、違法違規委托生產保健食品,即委托雙方無委托生產協議或協議未明確委托雙方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委托方沒有保健食品注冊證明文件或不在有效期內,受托方未能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組織生產,標簽說明書未標注委托雙方企業名稱、地址以及受托方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2、未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生產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未建立并執行原輔材料采購驗收、生產過程質量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以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業務培訓、消費者投訴受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不合格產品處置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及不具有與所生產的食品、保健食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織生產食品、保健食品。
 
    3、經營單位未落實索證索票有關要求,存在無食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貨者的生產許可證明文件,無產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未建立產品購進和銷售臺賬等問題。
 
    四、開展監督檢查保障整治成效
 
    為切實貫徹十九大關于“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讓人民吃的放心”的重大要求,推動整治工作向縱深開展,確保各項目標任務扎扎實實得到落實,省局整治辦將在2018年6月整治工作考核前期間適時組織開展對各地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督導檢查。
 
    (一)監督檢查時間。2017年12月下旬—2018年6月下旬。
 
    (二)監督檢查頻次。根據工作推進情況適時開展。
 
    (三)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1、檢查對本方案和全國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
 
    2、檢查組織機構、會商工作機制等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3、檢查整治工作安排、每月會商工作記錄和整治工作總結等情況。
 
    4、了解各地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線索被正式立案的比例,已立案的案件在規定時限內結案率總體情況;了解各地對群眾投訴舉辦案件是否及時處理,是否建立完善的舉報臺賬及案件處置檔案;案件處理行刑銜接的情況。
 
    5、檢查是否按時上報統計報表,重大案件是否及時上報;是否編制工作簡報,并每周上報整治辦;整治辦是否組織在當地媒體大力宣傳專項整治工作有關信息,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監督檢查情況將反饋各市(州)人民政府,并在全省進行通報。
 
    聯系人:王  霞,0971—8865640(傳真),511818251@qq.com
 
    王海明,0971—8825692(傳真),124800753@qq.com
 
    專項整治微信聯系群:
 
    報表和總結等材料均需主管領導簽字審核并加蓋公章后報送,同時報送電子版;第一期報送時間為2017年12月5日,以后按各項材料時間要求報送。
 
    附件:1、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生產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
 
    2、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生產環節工作檢查整改情況臺賬
 
    3、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
 
    4、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檢查整改情況臺賬
 
    5、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案件查辦情況統計報表
 
    6、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重大案件臺賬
 
    7、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聯絡員信息表
 
    青海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
 
    整治工作督查方案
 
    為嚴格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落實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等11部門關于開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的部署,推進我省專項整治工作縱深開展,活動開展期間,省局整治辦將適時對各市州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一、督查時間及頻次
 
    (一)督查時間。
 
    2017年12月下旬—2018年6月下旬,其中首次督導檢查時間為2017年12月下旬—2018年1月上旬。
 
    (二)督查頻次。
 
    根據工作推進情況適時開展,原則上不少于3次。
 
    二、督查內容
 
    (一)督促落實情況。
 
    1、督促各市州落實青海省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等11部門《關于印發全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的通知》(青食藥安辦〔2017〕36號)的有關要求,督查《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貫徹落實情況。
 
    2、督促落實全國電視電話會議精神。
 
    (二)檢查組織協調情況。
 
    1、檢查是否按照省級層面模式建立專門組織機構并順暢運行;是否建立實施會商等工作機制并落實到位。
 
    2、檢查參與整治的各部門是否按照相關要求制定下發實施方案和督促檢查工作方案并逐項落實到位。
 
    (三)檢查工作推進情況。
 
    1、是否按方案要求開展專項整治排查工作。
 
    2、是否每月有開展各部門會商工作記錄。
 
    3、是否按照《實施方案》要求上報整治工作報表和總結等。
 
    (四)抽查案件查辦情況。
 
    1、了解各地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線索被正式立案的比例,已立案的案件在規定時限內結案率總體情況。
 
    2、了解各地對群眾投訴舉報案件是否及時處理,是否建立完善的舉報臺賬及案件處置檔案。
 
    3、案件處理行刑銜接的情況。
 
    (五)檢查科普宣傳及信息通報等情況。
 
    1、是否按時上報統計表,重大案件是否及時上報。
 
    2、是否編印整治工作簡報,并每周上報整治辦。
 
    3、整治辦是否組織在當地媒體大力宣傳專項整治工作有關信息,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三、督查工作安排
 
    專項整治工作督查分四個檢查組,由整治領導小組相關領導帶隊,省食安辦、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食藥監局、青海出入境驗檢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網信辦處室領導或技術骨干人員參加,并從各市州整治工作辦公室抽調工作人員組成檢查組。
 
    檢查組具體參加人員和檢查地區,根據每次檢查工作實際另行通知。
 
    四、督查方式和要求
 
    各市州要高度重視專項督查工作,全面配合督察組工作,確保圓滿完成督查任務,嚴禁弄虛作假。
 
    (一)突出重點,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敢于動真碰硬。督查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現場答疑、資料審查、現場核查等方式,督查工作要特別注重“接地氣”、沉下去,深入了解各地工作的成效、亮點和存在的不足。對存在問題要及時指出,督促抓好整改落實。
 
    (二)嚴守底線,嚴格自律。在督查工作中,嚴格遵守黨風廉政紀律,嚴守中央八項規定。
 
    (三)不走過場,做好跟蹤問故。各督察組應在督查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整治辦提交書面督查報告。
 
   附件:

附件1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生產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
 
    附件2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生產環節工作檢查整改情況臺賬
 
    附件3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
 
    附件4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檢查整改情況臺賬
 
    附件5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案件查辦情況統計報表
 
    附件6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重大案件臺賬
 
    附件7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聯絡員信息表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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