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鮮奶吧監管問題的請示》(杭食藥監辦〔2014〕27號)收悉。依據《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答復如下:
1、以門店向牧場直接采購生乳,并在店內使用巴氏殺菌機制成巴氏殺菌乳或加入乳酸菌種使用酸奶機制成酸乳,直接銷售給顧客,該類新興業態目前尚未納入餐飲服務許可范圍。
2、申請開辦經營乳制品飲品店的單位,經營類別須符合《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浙食藥監食〔2010〕14號)附件2的要求;經營行為須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通知》(國食藥監食〔2011〕395號)文件有關規定。
3、目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正就該類業態的許可、監管問題進行專題研究。
此復。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