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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的通知(閩農綜明傳〔2014〕21號)

   2014-08-13 239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農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  為進一步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防止動物疫病傳播,確保公共衛生安全
各設區市農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
 
  為進一步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防止動物疫病傳播,確保公共衛生安全和動物產品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未經無害化處理或隨意拋棄,不僅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還可能引起重大動物疫情,危害畜牧業生產安全,甚至引發嚴重的公共衛生事件。目前我省畜禽規模養殖與散養并存,個別養殖、屠宰業主產品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不強,隨意丟棄病死動物甚至出售病死動物的現象依然存在,直接危害畜牧業健康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各市、縣(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充分認識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病死動物監管風險防控管理制度,明確各個風險點的風險級別、防范措施,從制度上確保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監管到位。認真組織落實各項監管措施,抓好源頭監管,有效防止隨意向江河流域等地拋棄病死動物事件發生,防止病死動物進入流通環節。
 
  二、明確責任分工,規范檢疫監管。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養殖業主無害化處理病死動物的主體責任,強化政府監管責任。各市、縣(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監督指導養殖場(戶)、屠宰場(廠、點),因地制宜推廣焚燒法、化制法、掩埋法、發酵法等無害化處理病死動物技術,配套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要督促、指導鄉鎮政府建設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設施,落實散養戶的病死動物處理。監管責任要具體落實到崗、到人,做到被監管對象明確具體。要規范動物產地檢疫,對出欄動物到場、到戶或到指定地點實施檢疫,嚴格遵守檢疫規程,嚴禁不符合檢疫規定的動物出欄、出場(戶)。嚴禁只收費不檢疫、不檢疫就出證以及“隔山開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把屠宰檢疫關,發現無檢疫證明或偽造檢疫證明的,嚴禁未經處罰就補開檢疫證明。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其產品,必須督促責任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切實做到“四不準一處理”。
 
  三、開展廣泛宣傳,落實補助政策。我廳組織印制了2萬多份《關于畜禽產地檢疫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致廣大畜禽養殖業主的公開信》,并分發給各市、縣(區)。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通過報刊網絡、廣播電視、發放公開信、進場入戶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將違法出售病死動物犯罪行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宣傳到場、到村、到戶、到人,不斷增強養殖者的法律意識、無害化處理病死動物第一責任人意識,增強其行為自律,切實做到守法經營。各地要嚴格按照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財政廳轉發農業部《關于做好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補助相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認真落實和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現場確認和處理情況統計工作,加強統計數據和無害化處理影像資料的審核把關,對數據不合理的地區要組織認真復查,并及時會同財政部門將統計表上逐級上報。要積極引導養殖業主用好政策,推動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工作的全面開展,促進生豬生產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
 
  四、加強監督指導,加大查處力度。一是要加強對養殖場(戶)無害化處理死因不明及病死動物的技術指導,督促養殖業主按照規定要求處理死因不明及病死動物。二是要進一步完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檔案。督促養殖業主建立并落實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記錄,做好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影像資料存檔等工作。三是嚴格執行規模化生豬養殖場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現場認定程序,監督指導業主對病死生豬及其產品進行規范處理。四是開展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專項檢查。各市、縣(區)要在3月上旬組織開展一次專項檢查,專項檢查內容應包括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是否符合要求、動物數量及進出場情況、死因不明及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情況。要將有違法記錄的養殖場(戶)、無害化處理設施不符合要求、無害化處理管理制度不健全、無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記錄或記錄不規范的養殖場(戶)、群眾反映的不規范處理死因不明及病死動物的養殖場(戶)等列為重點檢查對象,進行重點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整改到位。發現養殖場(戶)飼養動物數量不明原因減少、死因不明及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數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要及時調查。要完善監管記錄,做到監管工作有據可查。各設區市要加強對轄區專項檢查工作的督導,并及時組織對重點區域抽查,發現問題,督促整改。五是對經舉報或檢查中發現有亂拋、出售病死動物的違法行為應立即組織查處,一經確認,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查處的病死動物及其產品要及時監督進行無害化處理。六是要強化與公安、工商、商務、食品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及時通報相關信息,形成監管合力,提高打擊震懾力。要加強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對發現的涉嫌非法出售、屠宰病死動物的犯罪案件或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并配合公安機關予以嚴厲打擊,對查處的病死動物及其產品要及時監督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于違法銷售病死動物的養殖場,要將其列入“黑名單”。
 
  福建省農業廳
 
  2014年3月3日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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