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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3〕20號)

   2015-11-30 721
核心提示: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省市駐桂各單位:  《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縣人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省市駐桂各單位:
 
  《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桂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8月5日
 
  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規范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與特色,維護使用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玲瓏茶”,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的產區地域保護范圍內,按照《地理標志產品玲瓏茶》標準生產加工的綠茶。
 
  第三條 玲瓏茶產區地域保護范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2年第135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沙田鎮、漚江鎮、清泉鎮、橋頭鄉、寒口鄉、貝溪鄉、增口鄉等15個鄉鎮及八面山自然保護區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凡從事玲瓏茶生產、經營活動,申請、印刷、使用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及對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為加強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縣政府成立桂東縣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主任,縣政府辦、質量技術監督、財政、科技、農業、林業、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產業辦等部門負責人及茶葉生產龍頭企業負責人為成員。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具體負責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專用標志的使用
 
  第六條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桂東縣人民政府,在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從事茶葉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符合使用條件的,均有權提出使用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申請。
 
  第七條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鼓勵具備玲瓏茶生產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第八條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的生產經營者需要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應向縣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證明(一式五份):
 
  (一)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四)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五)茶葉鮮葉產地及生產場所證明;
 
  (六)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符合《地理標志產品玲瓏茶》的檢驗合格報告。
 
  第九條縣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綠茶生產者的申請進行初審。審查合格的,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公告并發給《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后,方可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條專用標志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規定的專用標志圖案和“玲瓏茶”文字組成。
 
  第十一條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2年109號《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的規定。
 
  第十二條 專用標志由使用者到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具有印刷資格和技術能力的印刷企業印刷,并將印刷的包裝物和粘貼標志的圖案、種類、數量以及印刷企業的名稱向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使用專用標志的企業每年應向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第三章 使用者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使用者只能按專用標志證書所列產品范圍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十五條玲瓏茶生產、種植和加工必須符合《地理標志產品玲瓏茶》及配套技術標準要求,茶園環境必須符合無公害生產環境要求,做好茶樹種植栽培,茶園管理、施肥等農事記錄。
 
  第十六條 玲瓏茶生產者應當建立玲瓏茶生產、銷售臺賬,建立茶葉基地檔案和相應的原材料收購臺賬,制訂完善各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銷售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單位和個人,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志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的地域保護范圍、產品質量、生產技術工藝、產品包裝、專用標志使用、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獲準使用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兩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縣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逐級報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二十條以低等級的玲瓏茶冒充高等級的玲瓏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以外地茶冒充玲瓏茶的,仿造或者冒用專用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從事玲瓏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湖南 郴州市
標簽: 地理標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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