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相關單位:
《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以下簡稱太谷餅),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和特色,維護使用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的產區地域保護范圍內,按照地理標志產品地方標準生產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 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產區地域保護范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0年94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山西省太谷縣行政轄區域內。
第四條 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凡從事太谷餅生產、經營活動,申請使用專用標志,以及對太谷餅的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為加強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太谷縣人民政府成立太谷縣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保護辦),辦公地點設在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太谷餅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的管理及標志的使用、申請、受理、初審等日常監督管理。
第六條 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統一負責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管理和保護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發布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
(二)參與太谷餅產業發展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三)組織相關企業對太谷餅地方標準的貫徹實施;
(四)組織對太谷餅產品質量的評定工作;
(五)受理地理標志產品地域范圍內太谷餅生產企業提出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和名稱的申請,并組織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六)負責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和名稱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太谷餅生產、銷售情況的統計分析和匯總情況。
(八)對生產經營企業實施太谷餅地方標準和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及名稱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標志的申請和使用
第七條 太谷餅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太谷縣人民政府,凡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太谷餅的企業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企業生產工藝、產品質量符合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太谷餅強制性地方標準,均可向保護辦提出使用標志申請。凡符合使用條件的,產品包裝標識樣本應向保護辦申請備案,并可提出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申請。一并提交以下證明資料(一式五份)。
(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四)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五)產品包裝標識樣本;
(六)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符合地理標志產品太谷餅地方標準的檢驗合格報告。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于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名稱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第八條 為確實保護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太谷餅行業應成立太谷餅協會,協會要積極引導企業自覺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產,加強自律、創建品牌。在確保傳統工藝生產的前提下,鼓勵企業做強做大。新建企業廠區面積不小于7000平方米,廠區綠化面積不小于廠區面積的三分之一。會員企業應逐步提升改造,三年內符合以上規定要求。
第九條 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生產企業對保護辦和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使用標志申請,將按照技術標準組織初審,審查合格的,報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并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公告發給《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后,方可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條 專用標志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規定的專用標志圖案和“太谷餅”文字組成。
第十一條 專用標志由保護辦指定的具有印刷資質和印刷能力的企業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的規定。
第十三條 使用專用標志的企業每年應向保護辦報送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第四章 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太谷餅專用標志使用者的權利:
(一)在產品包裝上使用太谷餅專用標志;
(二)使用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三)優先參加縣人民政府、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太谷餅協會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信息交流等活動。
第十五條 專用標志使用者只能按專用標志證書所列產品范圍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嚴禁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標志,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第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臺帳和相應的原材料收購臺帳,制訂完善各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在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單位,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志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縣保護辦、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太谷餅協會對地理標志產品的地域保護范圍、產品質量、生產技術工藝、產品包裝、專用標志使用、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獲準使用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太谷餅質量技術要求的太谷餅強制性地方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兩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保護辦報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二十條 對外阜企業生產太谷餅的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查處。產品冒充太谷餅或以低等級產品冒充高等級產品、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漏企業的技求和商業秘密,違反以上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 01 2年7月12日起實施,除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而提前修訂或者廢止外。
《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以下簡稱太谷餅),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和特色,維護使用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的產區地域保護范圍內,按照地理標志產品地方標準生產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 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產區地域保護范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0年94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山西省太谷縣行政轄區域內。
第四條 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凡從事太谷餅生產、經營活動,申請使用專用標志,以及對太谷餅的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為加強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太谷縣人民政府成立太谷縣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保護辦),辦公地點設在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太谷餅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的管理及標志的使用、申請、受理、初審等日常監督管理。
第六條 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統一負責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管理和保護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發布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
(二)參與太谷餅產業發展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三)組織相關企業對太谷餅地方標準的貫徹實施;
(四)組織對太谷餅產品質量的評定工作;
(五)受理地理標志產品地域范圍內太谷餅生產企業提出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和名稱的申請,并組織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六)負責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和名稱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太谷餅生產、銷售情況的統計分析和匯總情況。
(八)對生產經營企業實施太谷餅地方標準和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及名稱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標志的申請和使用
第七條 太谷餅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太谷縣人民政府,凡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太谷餅的企業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企業生產工藝、產品質量符合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太谷餅強制性地方標準,均可向保護辦提出使用標志申請。凡符合使用條件的,產品包裝標識樣本應向保護辦申請備案,并可提出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申請。一并提交以下證明資料(一式五份)。
(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四)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五)產品包裝標識樣本;
(六)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符合地理標志產品太谷餅地方標準的檢驗合格報告。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于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名稱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第八條 為確實保護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太谷餅行業應成立太谷餅協會,協會要積極引導企業自覺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產,加強自律、創建品牌。在確保傳統工藝生產的前提下,鼓勵企業做強做大。新建企業廠區面積不小于7000平方米,廠區綠化面積不小于廠區面積的三分之一。會員企業應逐步提升改造,三年內符合以上規定要求。
第九條 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生產企業對保護辦和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使用標志申請,將按照技術標準組織初審,審查合格的,報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并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公告發給《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后,方可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條 專用標志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規定的專用標志圖案和“太谷餅”文字組成。
第十一條 專用標志由保護辦指定的具有印刷資質和印刷能力的企業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的規定。
第十三條 使用專用標志的企業每年應向保護辦報送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第四章 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太谷餅專用標志使用者的權利:
(一)在產品包裝上使用太谷餅專用標志;
(二)使用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三)優先參加縣人民政府、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太谷餅協會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信息交流等活動。
第十五條 專用標志使用者只能按專用標志證書所列產品范圍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嚴禁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標志,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第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臺帳和相應的原材料收購臺帳,制訂完善各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在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單位,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志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縣保護辦、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太谷餅協會對地理標志產品的地域保護范圍、產品質量、生產技術工藝、產品包裝、專用標志使用、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獲準使用太谷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太谷餅質量技術要求的太谷餅強制性地方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兩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保護辦報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二十條 對外阜企業生產太谷餅的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查處。產品冒充太谷餅或以低等級產品冒充高等級產品、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漏企業的技求和商業秘密,違反以上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 01 2年7月12日起實施,除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而提前修訂或者廢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