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農業局、省直管試點縣(市)農業(畜牧水產)局:
現將《江西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8月28日
江西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為規范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物資管理,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提供有效的物資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儲備原則】堅持“預防為主、有備無患”的原則,結合動物防疫工作實際,建立科學、經濟、有效的應急物資儲備和運行機制,確保應急物資計劃、采購、儲存、使用、補充等工作順利開展。
市、縣兩級也應參照省里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做好本級應急物資的儲備,并加強應急物資的管理。
第三條 【名詞釋義】本辦法所稱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以下簡稱應急物資)是指為處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或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時,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法儲備的用于緊急動物防疫的獸用疫苗、消毒藥品、檢測試劑、醫用器械、撲殺器具、防護物品等物資。
第四條 【使用方向】應急物資儲備實行專儲專用,主要用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緊急實施消毒、撲殺、監測、補免等應急處置措施及人員防護,或是在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時,防止發生重大動物疫情而采取緊急消毒、監測、補免等應急措施及人員防護。
第五條 【責任分工】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責任分工,做好應急物資儲備管理相關工作。省畜牧獸醫局負責應急物資儲備計劃擬定,應急物資采購,以及應急物資使用管理。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省級應急物資儲備庫的日常管理與維護,根據防控形勢需要測算應急物資使用數量。
市、縣兩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應加強與同級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爭取支持,并明確責任分工,做好本級應急物資儲備計劃,資金預算、物資采購、儲備與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儲備計劃】省畜牧獸醫局應于每年底前,根據應急物資庫存情況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形勢,提出下一年度的應急物資品種、數量、預算等儲備計劃,報省財政廳核準。
第七條 【儲備方式】應急物資儲備采取實物儲備和計劃儲備兩種方式,實施動態管理,及時調整、補充。對人員防護、疫病特異性診斷試劑、普通消毒藥品、防疫及消毒器械等較為稀缺的防疫應急物資和經常使用的防疫應急物資實行實物儲備。對獸用疫苗、特殊消毒藥品等不便保管、有效期短或者及時從市場上較大批量購買的應急物資,實行計劃儲備,與企業簽訂儲備合同,確保隨時調用。
第八條 【物資采購】省畜牧獸醫局根據省財政廳核準的應急物資儲備計劃,依據政府采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部門招標采購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應急物資采購活動。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或重大自然災害需增加應急物資時,可按規定和程序緊急采購應急物資。
第九條 【入庫管理】省畜牧獸醫局和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安排專人責任應急物資倉儲工作,應急物資入庫時,應對照招標文件具體質量要求逐條核對驗收,并做好入庫記錄。招標采購的應急物資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入庫,并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查。應定期對倉儲物資進行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盤庫,確保每件物資的實物、標簽、說明以及賬目相符,性能正常。
第十條 【物資調用】應急物資必須做到“專物專用”,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用。按照應急物資使用范圍,使用單位向省畜牧獸醫局提出申請,由省畜牧獸醫局研究提出意見,按程序報批同意后才能調用。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等緊急情況下,可電話報請省畜牧獸醫局,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可先緊急調撥使用,待疫情平穩后再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出庫管理】倉庫管理人員根據調撥通知發貨,并填寫出庫憑證,登記物資名稱、規格、來源、去向、數量等內容,做到“收有憑、出有據”。
第十二條 【到期處置】應急物資遵循“用舊補新、先進先出、等量更替”的原則,實行動態儲備管理。為確保應急物資有效使用,防止因到期報廢,疫苗、消毒藥品等有效期較短的應急物資到期前三個月內,防疫器械、防護用品等有效期較長的應急物資到期前六個月內,進行清理騰庫。清理騰庫的應急物資,應根據市、縣(區)畜牧獸醫部門申請進行分配,主要用于重大動物疫病補免和基層畜牧獸醫部門開展動物防疫公共服務。
應急物資清理騰庫的時間,由省畜牧獸醫局依據生產商提供或標注的儲存年限、使用有效期等指標綜合確定。
第十三條 【監督管理】相關部門應加強應急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堅決杜絕違規違法使用的現象發生。畜牧獸醫部門要強化應急物資的采購、儲備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對管理混亂、冒領、挪用應急物資等問題,必須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每年12月底前,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將應急物資的采購、儲存、調用、回收、折舊、報廢等管理情況進行總結,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附則】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現將《江西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8月28日
江西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為規范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物資管理,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提供有效的物資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儲備原則】堅持“預防為主、有備無患”的原則,結合動物防疫工作實際,建立科學、經濟、有效的應急物資儲備和運行機制,確保應急物資計劃、采購、儲存、使用、補充等工作順利開展。
市、縣兩級也應參照省里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做好本級應急物資的儲備,并加強應急物資的管理。
第三條 【名詞釋義】本辦法所稱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以下簡稱應急物資)是指為處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或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時,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法儲備的用于緊急動物防疫的獸用疫苗、消毒藥品、檢測試劑、醫用器械、撲殺器具、防護物品等物資。
第四條 【使用方向】應急物資儲備實行專儲專用,主要用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緊急實施消毒、撲殺、監測、補免等應急處置措施及人員防護,或是在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時,防止發生重大動物疫情而采取緊急消毒、監測、補免等應急措施及人員防護。
第五條 【責任分工】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責任分工,做好應急物資儲備管理相關工作。省畜牧獸醫局負責應急物資儲備計劃擬定,應急物資采購,以及應急物資使用管理。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省級應急物資儲備庫的日常管理與維護,根據防控形勢需要測算應急物資使用數量。
市、縣兩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應加強與同級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爭取支持,并明確責任分工,做好本級應急物資儲備計劃,資金預算、物資采購、儲備與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儲備計劃】省畜牧獸醫局應于每年底前,根據應急物資庫存情況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形勢,提出下一年度的應急物資品種、數量、預算等儲備計劃,報省財政廳核準。
第七條 【儲備方式】應急物資儲備采取實物儲備和計劃儲備兩種方式,實施動態管理,及時調整、補充。對人員防護、疫病特異性診斷試劑、普通消毒藥品、防疫及消毒器械等較為稀缺的防疫應急物資和經常使用的防疫應急物資實行實物儲備。對獸用疫苗、特殊消毒藥品等不便保管、有效期短或者及時從市場上較大批量購買的應急物資,實行計劃儲備,與企業簽訂儲備合同,確保隨時調用。
第八條 【物資采購】省畜牧獸醫局根據省財政廳核準的應急物資儲備計劃,依據政府采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部門招標采購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應急物資采購活動。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或重大自然災害需增加應急物資時,可按規定和程序緊急采購應急物資。
第九條 【入庫管理】省畜牧獸醫局和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安排專人責任應急物資倉儲工作,應急物資入庫時,應對照招標文件具體質量要求逐條核對驗收,并做好入庫記錄。招標采購的應急物資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入庫,并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查。應定期對倉儲物資進行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盤庫,確保每件物資的實物、標簽、說明以及賬目相符,性能正常。
第十條 【物資調用】應急物資必須做到“專物專用”,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用。按照應急物資使用范圍,使用單位向省畜牧獸醫局提出申請,由省畜牧獸醫局研究提出意見,按程序報批同意后才能調用。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等緊急情況下,可電話報請省畜牧獸醫局,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可先緊急調撥使用,待疫情平穩后再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出庫管理】倉庫管理人員根據調撥通知發貨,并填寫出庫憑證,登記物資名稱、規格、來源、去向、數量等內容,做到“收有憑、出有據”。
第十二條 【到期處置】應急物資遵循“用舊補新、先進先出、等量更替”的原則,實行動態儲備管理。為確保應急物資有效使用,防止因到期報廢,疫苗、消毒藥品等有效期較短的應急物資到期前三個月內,防疫器械、防護用品等有效期較長的應急物資到期前六個月內,進行清理騰庫。清理騰庫的應急物資,應根據市、縣(區)畜牧獸醫部門申請進行分配,主要用于重大動物疫病補免和基層畜牧獸醫部門開展動物防疫公共服務。
應急物資清理騰庫的時間,由省畜牧獸醫局依據生產商提供或標注的儲存年限、使用有效期等指標綜合確定。
第十三條 【監督管理】相關部門應加強應急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堅決杜絕違規違法使用的現象發生。畜牧獸醫部門要強化應急物資的采購、儲備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對管理混亂、冒領、挪用應急物資等問題,必須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每年12月底前,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將應急物資的采購、儲存、調用、回收、折舊、報廢等管理情況進行總結,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附則】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