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吉林省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7日
吉林省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動計劃(2015—2016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67號),加快完善全省標準化管理體制機制,有序推進標準化工作改革,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標準化結構性改革服務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加標準有效供給,提高吉林標準質量和水平,加強標準實施與監督,更好地發揮標準化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性、戰略性、引領性作用。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放管結合。放開搞活企業標準,培育發展聯盟標準和團體標準,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強化地方標準管理,保證公益類地方標準的基本供給。
2.堅持國際接軌、適合省情。借鑒發達國家及先進省(市、區)標準化管理的經驗和做法,結合我省發展實際,建立完善具有吉林特色的標準化體系和標準化管理體制。
3.堅持統一管理、分工負責。既發揮好省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的綜合管理協調職責,又充分發揮省政府各部門在相關領域內標準制定、實施及監督的作用。
4.堅持依法行政、統籌推進。加快標準化法治建設,做好我省與國家標準化重大改革、標準化法規規章修改完善的有機銜接;合理統籌改革優先領域、關鍵環節和實施步驟,通過市場自主制定標準的增量帶動現行標準的存量改革。
(三)改革目標。到2020年,建成結構合理、銜接配套、覆蓋全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吉林新型標準化體系。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健全統一協調、運行高效、政府與市場共治的地方標準化管理體制;形成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參與、協同推進的標準化發展模式;全面提升吉林標準水平,讓標準成為對質量的 “硬約束 ”,為全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地方標準管理。
1.開展強制性地方標準清理評估。按照國家逐步將現行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對現行203項強制性吉林省地方標準進行全面清理、評估。確有必要保留的,推動逐步整合為強制性國家標準;不屬于強制性標準范圍的,轉化為推薦性地方標準;不再適用或者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重復的,予以廢止。(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優化完善地方標準體系。優化地方標準體系結構,推動向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類標準過渡。合理界定推薦性地方標準制定范圍,圍繞吉林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環境保護、工程建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領域發展實際,重點制定滿足地方自然條件、民族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的推薦性標準。對現行1593項推薦性吉林省地方標準開展復審。對與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存在較大差距,明顯滯后于產業或技術發展的,分批次開展修訂工作;存在交叉矛盾的,根據復審結果進行整合修訂;不再適用的,予以廢止。(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配合)
3.規范推薦性地方標準制修訂程序。提高效率,縮短標準制定周期,加強備案管理,及時開展標準復審和維護更新,有效解決標準缺失滯后問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做好本行業或領域歸口項目的前期立項審查、試驗驗證、征求意見以及標準發布后的推廣應用工作,確保推薦性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先進性及適用性。(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4.建立推薦性地方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運用信息化手段,強化推薦性地方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的信息共享、社會監督和自查自糾,有效避免推薦性地方標準在立項、制定過程中的交叉重復矛盾。免費向社會公開強制性國家標準,逐步向社會公開推薦性地方標準文本。(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配合)
5.強化標準實施和監督。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要完善標準宣貫、解讀、推廣、實施、監督和評價反饋機制,充分發揮標準在實施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加強經濟建設、社會治理、生態文明、文化建設和政府管理等重點領域標準化建設,加速標準的實施推廣,擴大標準應用的覆蓋面。建立省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協調、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推動、應用單位定期反饋的標準實施效果評價機制;建立完善推薦性地方標準符合性檢測、監督抽查、認證等推薦性標準監督機制,強化地方標準制定主體的實施責任。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建立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探索開展推薦性地方標準實施效果評價。重點加強保障國家安全、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食品及農產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的監督,鼓勵標準實施的社會監督。(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配合)
6.加強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建設。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支持鼓勵本行業或領域具備相應能力的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建立本專業、本領域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加強本專業、本領域基礎標準化研究、產業技術標準體系建設、重要技術標準研制等工作。加強落戶我省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和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建設,完善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強化監督考核,完善激勵和退出機制。(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二)培育發展團體標準。
7.開展團體標準試點。選擇市場化程度高、技術創新活躍、產品類標準較多的領域,鼓勵有條件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先行開展團體標準試點工作。鼓勵我省企業集團、產業技術聯盟聯合國內外專業領域的社會組織制定發布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積極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支持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科研機構、企業與高校等單位組成聯盟,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共同研制聯盟標準;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和新興產業領域企業結合自身優勢研制聯盟標準,提升產業集群市場競爭力。(省質監局牽頭,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等部門和各市州政府配合)
8.建立團體標準激勵機制。建立團體標準、聯盟標準研制激勵機制和評價機制,實施必要的規范、引導和監督。(省質監局牽頭,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等部門和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放開搞活企業標準。
9.落實企業標準化主體責任。鼓勵企業根據需要自主制定、實施企業標準。企業應嚴格執行標準,把標準作為生產經營、提供服務和控制質量的依據和手段,提高產品服務質量和生產經營效益,創建知名品牌。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具有競爭力的產品標準和服務標準。取消政府對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管理,實行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鼓勵企業將執行的服務標準向社會公開。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對企業公開的標準開展比對和評價,鼓勵公眾和社會各界對企業公開的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配合)
10.增強企業標準化創新活力。企業要建立促進技術進步和適應市場競爭需要的企業標準化工作機制。根據技術進步和生產經營目標需要,建立健全以技術標準為主體、包括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的企業標準體系,并適應用戶、市場需求,保持企業所用標準的先進性和實用性。鼓勵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聯盟標準研制,主動爭取市場競爭話語權。(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配合)
(四)提高吉林標準水平。
11.積極參與國內外標準化活動。鼓勵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企業加強國內外先進標準研究,加快先進標準的轉化,提升我省企業和產業先進技術標準應用能力。鼓勵企業、科研機構與高等院校以新興產業和特色優勢領域為重點,爭取承擔更多國內外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工作,積極參與國內外標準研制,提升標準話語權。鼓勵外資企業參與我省標準化活動,帶動提升我省相關領域標準化水平。(省質監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經合局等部門和各市州政府配合)
12.推動吉林標準 “走出去 ”。加強我省優勢特色產業技術標準與 “一帶一路 ”沿線、東北亞國家和地區技術標準及法規比對研究,加強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工作,強化國內外標準的應用、吸收、創新和輸出,加快推動我省重點領域標準 “走出去 ”,帶動吉林產品、技術、裝備、服務 “走出去 ”。(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實施步驟
堅持整體推進與分步實施相結合,改革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2016年),積極推進改革試點工作。
1.制定《吉林省標準化戰略綱要(2016-2020年)》,出臺實施意見。(2016年5月完成)
2.省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現行1796項吉林省地方標準進行全面清理,集中開展滯后老化標準的復審和修訂,解決標準缺失、矛盾交叉等問題。(2016年)
3.開展203項強制性吉林省地方標準清理評估工作。(2016年)
4.開展標準實施效果評價,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建立起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強化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2016年啟動)
5.出臺《聯盟標準管理辦法》,圍繞重點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建設,開展聯盟標準試點工作。(2016年啟動)
6.在長春、吉林和延邊3個地區開展試點的基礎上,在全省推廣實施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改革。(2016年5月啟動)
7.建立企業標準公開咨詢服務平臺。(2016年7月完成)
8.鼓勵各級各類標準化專業服務機構對聲明公開的企業標準開展比對評價、技術咨詢等標準化服務。(2016年7月啟動)
9.建立省政府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制定相關制度文件。建立吉林省地方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2016年12月完成)
(二)第二階段(2017—2018年),穩妥推進向新型標準體系過渡。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正案)》,開展與修改后的標準化法配套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研究和起草工作。(2017年完成)
2.出臺《吉林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2017年)
3.優化推薦性吉林省地方標準立項和審批程序,縮短標準制定周期。加強推薦性吉林省地方標準制定和實施后評估。(2017年)
4.進一步明晰推薦性吉林省地方標準制定范圍,理清各類標準間的關系,逐步向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類標準過渡。(2017年完成)
5.確有必要保留的現行強制性吉林省地方標準,逐步推薦上升為強制性國家標準。(2017年完成)
6.制定一批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聯盟標準。加強全省團體標準、聯盟標準的跟蹤評價。健全聯盟標準、團體標準培育激勵機制。(2017年完成)
7.健全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2017年全面實施)
8.吉林標準與國內外標準水平一致性程度顯著提高,重點領域技術標準與國際標準一致性程度達到90%以上。(2018年完成)
(三)第三階段(2019—2020年),基本建成結構合理、銜接配套、覆蓋全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吉林新型標準體系。
1.政府主導制定的推薦性地方標準限定在公益類范圍,形成協調配套、簡化高效的吉林省地方標準管理體制。(2020年完成)
2.市場自主制定的團體標準、聯盟標準、企業標準發展較為成熟,更好滿足市場競爭、創新發展的需求。(2020年完成)
3.主導和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數量實現遞增。(2020年完成)
4.參與國內外標準化能力進一步增強,承擔國家級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數量顯著增多,吉林標準對東北亞區域國內外貿易發展促進作用明顯提升。(2020年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標準化統籌推進機制。省實施質量強省聯席會議負責統籌推進標準化工作改革。統籌全省標準化重大改革,研究標準化重大政策,協調跨部門、跨領域的標準化建設重大問題,推動標準制定實施中各項工作任務的有效落實。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按照任務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時間,落實責任,確保按要求完成任務。(省質量強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市(州)、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激勵政策。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標準化建設經費納入預算并予以保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善《吉林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加強標準研制與技術創新、產業升級、經濟發展的銜接配套,制定支持自主創新技術標準、重大產業技術標準研發的優惠政策,在省級科技計劃中進一步強化技術標準的導向作用,把標準列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評價的指標。鞏固標準成果登記制度,推薦優秀標準成果參評 “吉林省科學技術獎 ”。對采用國際標準或有重大影響標準的產品,凡符合國家或省級相關評選表彰條件及要求的,可在參評時優先給予考慮。(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質監局、各市州政府負責)
(三)加強標準化法治建設。加強對現行標準化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評估,開展與修改后的標準化法配套法規、規章的研究和起草工作。(省法制辦、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負責)
(四)強化公共服務能力建設。堅持專業化、市場化、產業化方向,建立完善標準化服務體系,培育發展標準化服務業。加強對標準信息的綜合加工、深度開發,不斷創新服務形式,拓展服務渠道,為全社會提供高質量的標準信息服務。著力加強標準化科研和服務能力建設,促進標準化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和產業聯盟健康發展,培育和發展標準化研究、咨詢、檢測、認證等中介服務機構,發揮標準化服務機構在標準制定、宣傳、培訓、解讀、咨詢等技術服務工作中的積極作用。(省質監局、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等部門負責)
(五)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加強對標準化重大政策和重點工作的普及性宣傳,圍繞重要標準、重要專項、重要節點和重大事件,加大標準化宣傳,及時發布與人民生活和社會管理等密切相關的標準信息。深入開展標準化知識進企業、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家庭等活動,普及標準化知識,增強全社會的標準化意識,營造人人關注標準、重視標準、使用標準的良好社會氛圍。
現將《吉林省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7日
吉林省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動計劃(2015—2016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67號),加快完善全省標準化管理體制機制,有序推進標準化工作改革,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標準化結構性改革服務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加標準有效供給,提高吉林標準質量和水平,加強標準實施與監督,更好地發揮標準化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性、戰略性、引領性作用。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放管結合。放開搞活企業標準,培育發展聯盟標準和團體標準,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強化地方標準管理,保證公益類地方標準的基本供給。
2.堅持國際接軌、適合省情。借鑒發達國家及先進省(市、區)標準化管理的經驗和做法,結合我省發展實際,建立完善具有吉林特色的標準化體系和標準化管理體制。
3.堅持統一管理、分工負責。既發揮好省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的綜合管理協調職責,又充分發揮省政府各部門在相關領域內標準制定、實施及監督的作用。
4.堅持依法行政、統籌推進。加快標準化法治建設,做好我省與國家標準化重大改革、標準化法規規章修改完善的有機銜接;合理統籌改革優先領域、關鍵環節和實施步驟,通過市場自主制定標準的增量帶動現行標準的存量改革。
(三)改革目標。到2020年,建成結構合理、銜接配套、覆蓋全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吉林新型標準化體系。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健全統一協調、運行高效、政府與市場共治的地方標準化管理體制;形成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參與、協同推進的標準化發展模式;全面提升吉林標準水平,讓標準成為對質量的 “硬約束 ”,為全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地方標準管理。
1.開展強制性地方標準清理評估。按照國家逐步將現行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對現行203項強制性吉林省地方標準進行全面清理、評估。確有必要保留的,推動逐步整合為強制性國家標準;不屬于強制性標準范圍的,轉化為推薦性地方標準;不再適用或者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重復的,予以廢止。(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優化完善地方標準體系。優化地方標準體系結構,推動向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類標準過渡。合理界定推薦性地方標準制定范圍,圍繞吉林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環境保護、工程建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領域發展實際,重點制定滿足地方自然條件、民族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的推薦性標準。對現行1593項推薦性吉林省地方標準開展復審。對與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存在較大差距,明顯滯后于產業或技術發展的,分批次開展修訂工作;存在交叉矛盾的,根據復審結果進行整合修訂;不再適用的,予以廢止。(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配合)
3.規范推薦性地方標準制修訂程序。提高效率,縮短標準制定周期,加強備案管理,及時開展標準復審和維護更新,有效解決標準缺失滯后問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做好本行業或領域歸口項目的前期立項審查、試驗驗證、征求意見以及標準發布后的推廣應用工作,確保推薦性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先進性及適用性。(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4.建立推薦性地方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運用信息化手段,強化推薦性地方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的信息共享、社會監督和自查自糾,有效避免推薦性地方標準在立項、制定過程中的交叉重復矛盾。免費向社會公開強制性國家標準,逐步向社會公開推薦性地方標準文本。(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配合)
5.強化標準實施和監督。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要完善標準宣貫、解讀、推廣、實施、監督和評價反饋機制,充分發揮標準在實施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加強經濟建設、社會治理、生態文明、文化建設和政府管理等重點領域標準化建設,加速標準的實施推廣,擴大標準應用的覆蓋面。建立省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協調、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推動、應用單位定期反饋的標準實施效果評價機制;建立完善推薦性地方標準符合性檢測、監督抽查、認證等推薦性標準監督機制,強化地方標準制定主體的實施責任。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建立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探索開展推薦性地方標準實施效果評價。重點加強保障國家安全、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食品及農產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的監督,鼓勵標準實施的社會監督。(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配合)
6.加強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建設。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支持鼓勵本行業或領域具備相應能力的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建立本專業、本領域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加強本專業、本領域基礎標準化研究、產業技術標準體系建設、重要技術標準研制等工作。加強落戶我省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和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建設,完善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強化監督考核,完善激勵和退出機制。(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二)培育發展團體標準。
7.開展團體標準試點。選擇市場化程度高、技術創新活躍、產品類標準較多的領域,鼓勵有條件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先行開展團體標準試點工作。鼓勵我省企業集團、產業技術聯盟聯合國內外專業領域的社會組織制定發布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積極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支持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科研機構、企業與高校等單位組成聯盟,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共同研制聯盟標準;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和新興產業領域企業結合自身優勢研制聯盟標準,提升產業集群市場競爭力。(省質監局牽頭,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等部門和各市州政府配合)
8.建立團體標準激勵機制。建立團體標準、聯盟標準研制激勵機制和評價機制,實施必要的規范、引導和監督。(省質監局牽頭,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等部門和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放開搞活企業標準。
9.落實企業標準化主體責任。鼓勵企業根據需要自主制定、實施企業標準。企業應嚴格執行標準,把標準作為生產經營、提供服務和控制質量的依據和手段,提高產品服務質量和生產經營效益,創建知名品牌。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具有競爭力的產品標準和服務標準。取消政府對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管理,實行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鼓勵企業將執行的服務標準向社會公開。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對企業公開的標準開展比對和評價,鼓勵公眾和社會各界對企業公開的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配合)
10.增強企業標準化創新活力。企業要建立促進技術進步和適應市場競爭需要的企業標準化工作機制。根據技術進步和生產經營目標需要,建立健全以技術標準為主體、包括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的企業標準體系,并適應用戶、市場需求,保持企業所用標準的先進性和實用性。鼓勵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聯盟標準研制,主動爭取市場競爭話語權。(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配合)
(四)提高吉林標準水平。
11.積極參與國內外標準化活動。鼓勵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企業加強國內外先進標準研究,加快先進標準的轉化,提升我省企業和產業先進技術標準應用能力。鼓勵企業、科研機構與高等院校以新興產業和特色優勢領域為重點,爭取承擔更多國內外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工作,積極參與國內外標準研制,提升標準話語權。鼓勵外資企業參與我省標準化活動,帶動提升我省相關領域標準化水平。(省質監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經合局等部門和各市州政府配合)
12.推動吉林標準 “走出去 ”。加強我省優勢特色產業技術標準與 “一帶一路 ”沿線、東北亞國家和地區技術標準及法規比對研究,加強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工作,強化國內外標準的應用、吸收、創新和輸出,加快推動我省重點領域標準 “走出去 ”,帶動吉林產品、技術、裝備、服務 “走出去 ”。(省質監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實施步驟
堅持整體推進與分步實施相結合,改革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2016年),積極推進改革試點工作。
1.制定《吉林省標準化戰略綱要(2016-2020年)》,出臺實施意見。(2016年5月完成)
2.省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現行1796項吉林省地方標準進行全面清理,集中開展滯后老化標準的復審和修訂,解決標準缺失、矛盾交叉等問題。(2016年)
3.開展203項強制性吉林省地方標準清理評估工作。(2016年)
4.開展標準實施效果評價,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建立起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強化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2016年啟動)
5.出臺《聯盟標準管理辦法》,圍繞重點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建設,開展聯盟標準試點工作。(2016年啟動)
6.在長春、吉林和延邊3個地區開展試點的基礎上,在全省推廣實施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改革。(2016年5月啟動)
7.建立企業標準公開咨詢服務平臺。(2016年7月完成)
8.鼓勵各級各類標準化專業服務機構對聲明公開的企業標準開展比對評價、技術咨詢等標準化服務。(2016年7月啟動)
9.建立省政府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制定相關制度文件。建立吉林省地方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2016年12月完成)
(二)第二階段(2017—2018年),穩妥推進向新型標準體系過渡。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正案)》,開展與修改后的標準化法配套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研究和起草工作。(2017年完成)
2.出臺《吉林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2017年)
3.優化推薦性吉林省地方標準立項和審批程序,縮短標準制定周期。加強推薦性吉林省地方標準制定和實施后評估。(2017年)
4.進一步明晰推薦性吉林省地方標準制定范圍,理清各類標準間的關系,逐步向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類標準過渡。(2017年完成)
5.確有必要保留的現行強制性吉林省地方標準,逐步推薦上升為強制性國家標準。(2017年完成)
6.制定一批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聯盟標準。加強全省團體標準、聯盟標準的跟蹤評價。健全聯盟標準、團體標準培育激勵機制。(2017年完成)
7.健全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2017年全面實施)
8.吉林標準與國內外標準水平一致性程度顯著提高,重點領域技術標準與國際標準一致性程度達到90%以上。(2018年完成)
(三)第三階段(2019—2020年),基本建成結構合理、銜接配套、覆蓋全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吉林新型標準體系。
1.政府主導制定的推薦性地方標準限定在公益類范圍,形成協調配套、簡化高效的吉林省地方標準管理體制。(2020年完成)
2.市場自主制定的團體標準、聯盟標準、企業標準發展較為成熟,更好滿足市場競爭、創新發展的需求。(2020年完成)
3.主導和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數量實現遞增。(2020年完成)
4.參與國內外標準化能力進一步增強,承擔國家級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數量顯著增多,吉林標準對東北亞區域國內外貿易發展促進作用明顯提升。(2020年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標準化統籌推進機制。省實施質量強省聯席會議負責統籌推進標準化工作改革。統籌全省標準化重大改革,研究標準化重大政策,協調跨部門、跨領域的標準化建設重大問題,推動標準制定實施中各項工作任務的有效落實。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按照任務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時間,落實責任,確保按要求完成任務。(省質量強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市(州)、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激勵政策。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標準化建設經費納入預算并予以保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善《吉林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加強標準研制與技術創新、產業升級、經濟發展的銜接配套,制定支持自主創新技術標準、重大產業技術標準研發的優惠政策,在省級科技計劃中進一步強化技術標準的導向作用,把標準列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評價的指標。鞏固標準成果登記制度,推薦優秀標準成果參評 “吉林省科學技術獎 ”。對采用國際標準或有重大影響標準的產品,凡符合國家或省級相關評選表彰條件及要求的,可在參評時優先給予考慮。(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質監局、各市州政府負責)
(三)加強標準化法治建設。加強對現行標準化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評估,開展與修改后的標準化法配套法規、規章的研究和起草工作。(省法制辦、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負責)
(四)強化公共服務能力建設。堅持專業化、市場化、產業化方向,建立完善標準化服務體系,培育發展標準化服務業。加強對標準信息的綜合加工、深度開發,不斷創新服務形式,拓展服務渠道,為全社會提供高質量的標準信息服務。著力加強標準化科研和服務能力建設,促進標準化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和產業聯盟健康發展,培育和發展標準化研究、咨詢、檢測、認證等中介服務機構,發揮標準化服務機構在標準制定、宣傳、培訓、解讀、咨詢等技術服務工作中的積極作用。(省質監局、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等部門負責)
(五)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加強對標準化重大政策和重點工作的普及性宣傳,圍繞重要標準、重要專項、重要節點和重大事件,加大標準化宣傳,及時發布與人民生活和社會管理等密切相關的標準信息。深入開展標準化知識進企業、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家庭等活動,普及標準化知識,增強全社會的標準化意識,營造人人關注標準、重視標準、使用標準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