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范圍內以經營、推廣為目的,從我省相鄰同生態省份引進已通過審定的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辣椒、西瓜等主要農作物品種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 省種子管理站具體負責受理引種申請和組織專家評議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 引種試驗由申請者按照不同區域,自行布點,要求跨地區的試驗點不少于5個,每點面積不少于5畝。
第五條 在省內設有區域試驗作物品種的引種試驗的對照品種應與同熟期、同類型的湖南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的對照品種相一致;其他作物應選用同類型的我省主推品種作對照。試驗對照種子原則上由該品種的選育者提供。
引種試驗的觀察記載項目和標準應與湖南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相一致。
第六條 引種的品種,通過引種試驗和專家現場評議,適宜在我省種植的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引種。
第七條 引種申請應由具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且在湖南境內進行了工商登記注冊的單位提交。
第八條 引種申請報告材料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申請報告書(對品種種性、種子質量、相關責任進行承諾);
(二)申報單位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品種選育報告;
(四)外省(國家)審定證書復印件;
(五)外省(國家)審定公告復印件;
(六)品種權授權文書、引種協議文書;
(七)引種試驗的各點試驗總結;
(八)省種子管理站組織的專家現場評議意見;
(九)轉基因品種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十)種子純度種植鑒定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 省農業廳根據專家意見和引種試驗結果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引種的品種由省農業廳行文批復。品種引種批復應當明確同意引種的名稱、適宜種植區域及引種單位。
第十條 引種的品種只允許批復中明確的對應的單位按批復要求在本省進行推廣。引種單位不得超范圍推廣。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農業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