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鹽城市食品藥品安全“紅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鹽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6日
鹽城市食品藥品安全“紅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加大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宣傳引導力度,督促和警示生產經營者全面履行質量安全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和《江蘇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食品藥品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藥品(含中藥、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藥品包裝材料)、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下同)。
本規定所稱的生產經營者,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餐飲服務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食品藥品安全“紅黑名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及時、公開、公正的原則,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同時要遵循誰認定、誰公布、全市統一、自下而上,逐級公布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安全“紅黑名單”管理工作,通過政務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納入“紅名單”:
(一)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守法遵規,誠信經營,最近3 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信用評定為守信(A級);
(二)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因為誠信守法受到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有關部門表彰的;
(三)其他可以納入“紅名單”的情形。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納入“黑名單”:
(一)違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情節嚴重,受到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行政處罰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批準證明文件的;
(三)在行政處罰案件查辦過程中,偽造或者故意破壞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以及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違反法定條件、要求生產經營食品藥品,導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觀故意、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
(五)一個年度內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三次以上(含三次),整改完畢后,在后續的檢查中仍然存在同類問題的;或一個年度內產品出現三次以上(含三次)國家、省級監督抽查或者市、縣級抽樣檢驗不合格,且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或者反映產品特征性能的項目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主要責任人員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不得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
(八)依法需要列入“黑名單”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食品藥品安全“紅名單”公布的信息包括: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誠信行為(含起止時間),表彰依據等。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公布的信息包括:違法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等;責任人員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主要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者、責任人員從事相關活動的期限。
第八條 市食藥監局公布的食品藥品安全“紅名單”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整理相關資料,并填寫《食品藥品安全“紅名單”推薦表》,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食藥監局對應職能處室推薦,由市食藥監局相關職能處室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評審,十個工作日內局務會研究,通過后在局政務網站上予以公布。
市食藥監局公布的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由發現其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或辦理其違法案件的局相關處室在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監督抽驗、行政處罰完成二個工作日內整理相關資料,并填寫《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審核表》和《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公示表》,三個工作日內局務會研究,通過后在局政務網站上予以公布。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于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公布之日向市食藥監局備案,由市食藥監局收到備案之日予以轉載公布。
第九條 食品藥品安全“紅名單”公布的期限為一年。公布期限內,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發布單位撤銷其“紅名單”資格;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公布期限屆滿信息轉入備查數據庫。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公布的期限,應當與其被采取行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行為限制措施的,公布期限為兩年。期限從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
“黑名單”公布期限屆滿時,由首次公布信息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黑名單”專欄中的信息轉入備查數據庫,供社會查詢。
第十條 食品藥品安全“紅黑名單”公布期間,社會法人或其他組織、自然人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單位提出異議申請,由認定單位負責復核和處理。復核后認為異議屬實的,認定單位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停止或補充公示內容并發布更正通知。異議不成立的,認定單位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維持原公示內容。認定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回復復核結果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安全 “紅黑名單”納入食品藥品監管信用體系,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向司法機關移送并受到刑事處罰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責任人員的相關信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司法機關通報的食品藥品刑事處罰案件相關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責任人員的相關信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食藥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在國家或省局發布實施食品藥品安全“紅黑名單”相關管理規定后,依其規定執行。
附件:1.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備案表(縣級)
2.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審核表
3.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公示表
4. 食品藥品安全“紅名單”推薦表
5. 食品藥品安全“紅名單”評審表
6. 食品藥品安全“紅名單”公示表
附件1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備案表(縣級)
附件2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審核表
附件3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公示表
注:本表格一式五份,一份報省食藥監局備案,一份送本局辦公室公示,一份送本局行政審批處,一份送本局食品藥品綜合協調處,一份由本處室存檔。 附件4 食品藥品安全“紅名單”推薦表
附件5 食品藥品安全“紅名單”評審表
附件6 食品藥品安全“紅名單”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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