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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著名商標認定與管理暫行規定

   2018-02-24 356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了保護陜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實施名牌戰略,促進本省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陜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實施名牌戰略,促進本省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陜西省著名商標是陜西省境內商標所有人所擁有的、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陜西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省內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變相方式認定著名商標。 第四條  陜西省著名商標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陜西省著名商標的認定采取商標所有人自愿申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認定機關)集中或個案認定的辦法。
 
    第六條  申請陜西省著名商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商標為省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所擁有的有效注冊商;
 
    (二)該有效注冊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實際使用己滿三年;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省內同類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具有較高的市場聲譽,或者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已被省人民政府認定為《陜西省名牌產品》;
 
    (四)使用該商標商品的產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領先;
 
    (五)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有較高的認知程度;
 
    (六)商標所有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措施。
 
    第七條  有效注冊商標所有人認為自己的注冊商標符合陜西省著名商標條件,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地)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中央駐陜企業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可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填寫《陜西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并標明出處。
 
    第八條  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在受理陜西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初審。符合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不符合認定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人對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請求復核。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異議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請材料。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的陜西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或直接受理陜西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符合認定條件的予以認定并公告。
 
    第十一條  陜西省著名商標一經認定,由認定機關發給商標所有人《陜西省著名商標證書》。
 
    第十二條  陜西省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算起。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后三個月內,陜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延續;符合陜西省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確認延續,每次延續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三條  陜西省著名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他人以與陜西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用,本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核準登記。公告前己核準登記的除外。
 
    第十四條  陜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標注冊核定的使用商品及其包裝、裝演、說明書、廣告上使用“陜西省著名商標”字樣、標志。
 
    未經認定機關認定而在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使用“陜西省著名商標”字樣、標志的,或經認定機關撤銷陜西省著名商標資格而仍繼續使用“陜西省著名商標”字樣、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消除有關字樣、標志,并可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有關字樣、標志如與商品難以分離而無法消除的,除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外,責令并監督銷毀有關物品。
 
    第十五條  陜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陜西”字樣或將著名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使用。
 
    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優先參加商標管理機關組織的有關活動獲得商標法規資料。
 
    第十七條  陜西省著名商標專用權在本省范圍內受到下列保護:
 
    (一)他人以與陜西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的,陜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二)他人以與陜西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非同類、非同種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或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暗示該商品與陜西省著名商標所指商品有某種聯系的,陜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陜西省著名商標的保護,查處損害陜西省著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四)著名商標在異地被侵權假冒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優先提供咨詢、指導和協調等服務。
 
    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損害陜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權益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陜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應遵守下列義務:
 
    (一)陜西省著名商標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該著名商標時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二)陜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時,其許可使用合同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并報國家工商局商標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三)陜西省著名商標變更注冊人名稱、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在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變更事項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四)陜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被認定為陜西省著名商標的商標,該商標的陜西省著名商標資格,應當按本規定重新認定。
 
    (五)陜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應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商品質量,維護陜西省著名商標的聲譽。
 
    第十九條  陜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認定機關撤銷其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向認定機關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未按本規定十二條規定申請延續或者未按本規定第十八條第 (四)項規定重新認定的;
 
    (三)陜西省著名商標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條件的;
 
    (四)陜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超越認定著名商標時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使用“陜西省著名商標”字樣、標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陜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有關商標管理法規、規章規定和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三)項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六)著名商標的所有人已經消亡的。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陜西省著名商標推薦、認定和保護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二十二條  陜西省著名商標認定的工本費、公告費由被認定的著名商標所有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陜西省著名商標和地、市、縣和有關單位過去認定的著名商標,按本規定重新認定。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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