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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草畜平衡管理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92號)

   2013-01-15 979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了實施草畜平衡制度,合理利用草原資源,維護和改善草原生態環境,促進草原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第一條  為了實施草畜平衡制度,合理利用草原資源,維護和改善草原生態環境,促進草原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甘肅省草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草原從事畜牧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草畜平衡,是指為保持草原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在一定時間內,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通過草原獲取的可利用飼草飼料總量,與其飼養草食牲畜所需要的飼草飼料總量保持動態平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普及草畜平衡知識,支持和引導農牧民采取人工種草、畜種改良、舍飼養殖等措施,減少草原載畜量,防止超載過牧。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草畜平衡的監督管理工作,核定草原載畜量,制定減畜計劃并組織實施,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草畜平衡的組織實施工作并配備專職草原監督管理人員,加強草畜平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實施國家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政策的村,聘用一至二名草原管護員,作為公益性崗位統一管理,一年一聘。

  縣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草原管護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草畜平衡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本省禁牧區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均應實行草畜平衡制度,草畜平衡區由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九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草原載畜量標準,結合當地草原監測結果,確定本行政區域內不同類型草原的載畜量標準。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成立草原載畜量核定專家組,征求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經營者的意見,核定草原載畜量,明確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的牲畜飼養量。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核定的草原載畜量和牲畜超載率,制定超載家畜減畜計劃,將具體的減畜數量分解落實到鄉、村、戶。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草畜平衡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縣與鄉、鄉與村、村與戶都應當簽訂草畜平衡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草原現狀:包括草原四至界線、面積、類型、等級;

  (二)現有的牲畜種類和數量;

  (三)核定的草原載畜量和減畜量;

  (四)實現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五)實現草畜平衡的目標;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實施草畜平衡區域內的村草原管護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草原保護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對管護區草原進行巡查;

  (三)監督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經營者履行草畜平衡責任情況;

  (四)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超載過牧情況;

  (五)及時舉報草原上的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政策,對實現草畜平衡的農牧民給予獎勵。獎勵資金應當按照已承包到戶(含聯戶)并實施草畜平衡的草原面積直接發放到戶。

  獎勵資金發放實行村級公示制,公示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的內容包括農牧民戶主姓名、身份證號碼、承包草原面積、草畜平衡獎勵面積、獎勵標準、獎勵資金數額等。

  農牧民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由組織公示的鄉鎮人民政府及時核查處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對實施草畜平衡區域內的草原產草量及植被恢復效果進行動態監測預報,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實施草畜平衡草原的巡查制度、舉報制度和情況通報制度,加強對草畜平衡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區: 甘肅
標簽: 畜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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