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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唐山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等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7-06-28 454
核心提示:唐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唐山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1996年
唐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唐山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1996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經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于1996年11月16日公布施行;根據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經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二、唐山市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4年7月13日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經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于1994年11月7日公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經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于1997年9月10日公布施行;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其中一項行政許可規定,經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于2004年12月1日公布施行;根據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經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根據2011年12月31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改,經2012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
 
  三、唐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經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于2005年3月30日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2月31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改,經2012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
 
  四、唐山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
 
  (1995年10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經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于1995年12月8日公布施行;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經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于1997年9月10日公布施行;2004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廢止其中技術貿易機構設立(前置)許可規定,經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施行,于2004年10月9日公布施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河北 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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