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綠色食品管理機構:
為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進一步落實屬地化管理職責,規范綠色食品的標志管理工作,促進我省綠色食品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農業部和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有關文件精神,我辦組織修訂了《甘肅省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原《甘肅省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工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甘肅省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工作實施細則
以上附件可在甘肅省綠色食品網站“重要通知”中下載,網址: http://www.greenfood.org.cn/sites/gs/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甘肅省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工作實施細則
?。ㄔ囆校?/p>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工作,加強對綠色食品企業產品質量和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的監督管理,根據《商標法》、《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以及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工作規范》,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年檢是指各市(州)綠色食品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綠辦)組織對轄區內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在一個標志使用年度內的綠色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產品質量及標志使用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定等。
第二章 年檢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年檢工作由甘肅省綠色食品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綠辦)制定下達年檢工作計劃,各市綠辦具體負責實施,省綠辦進行督導、檢查。各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的年檢工作職責如下:
?。ㄒ唬┦【G辦的年檢工作職責
1、根據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年檢的有關規定,制定我省年檢工作實施細則;
2、省綠辦根據全省實際情況,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省年檢工作計劃并報中心備案;建立完整工作檔案,檔案至少保存六年。
3、指導、監督和考核各市綠辦的年檢工作,監督、考核本級監管員的年檢工作;
4、組織對各地年檢工作及重點企業進行督導檢查;
5、依據中心的有關規定,對企業做出限期整改的決定,并報中綠中心備案;對年檢不合格的產品報請中心建議取消該產品標志使用權;
6、向全省綠色食品系統通報有關年檢工作情況。
7、借助報紙、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通報年檢結果。
?。ǘ└魇芯G辦的年檢工作職責
1、根據省綠辦下達的年檢工作計劃,組織實施當地年檢工作,并將具體實施計劃報省綠辦備案;
2、依據有關規定,向省綠辦報送對企業做出限期整改的建議;
3、監督、考核本級和下級監管員的年檢工作;
4、向省綠辦及時傳遞有關信息,定期報告年檢情況,于每年11月10日前將本地區的年檢工作情況及年檢資料報省綠辦進行集中審核。
5、完成省綠辦委托的其它年檢工作。
第四條 省綠辦在每年2月20日前下發全省年檢工作計劃,各市綠辦組織實施。年檢計劃包括:年檢企業、年檢重點項目和時間安排等。
第五條 各市綠辦應當明確分管年檢工作的領導,確定負責年檢工作的專職人員。
第六條 各市綠辦應建立完整的年檢工作檔案。檔案材料應包括企業認證申報材料、《綠色食品申報材料審核意見》、《綠色食品標志商標準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綠色食品標志商標許可合同》、年度產品質量抽檢《檢驗報告》、《實地檢查考核表》、《年檢綜合意見表》、《核準證書申請表》(復印件)、年檢照片等。
第三章 年檢組織方式
第五條 年檢工作主要采取產品質量年度抽檢和企業實地檢查的方式,進行綜合考核評定。
第六條 產品質量年度抽檢由國家中心或省綠辦委托有關產品質量監測機構開展,各市綠辦配合。
第七條 企業實地檢查由各市綠辦對企業的綠色食品產品和原料生產及管理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第八條 實施實地檢查應組成檢查組。檢查組成員至少2人,并由一名監管員任組長,其他成員可由技術專家組成。檢查組成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監管員工作的規定。
第九條 實地檢查必須在產品生產和作物生長期間實施。
第四章 年檢內容
第十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產品質量及其控制體系狀況、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情況和按規定繳納標志使用費情況等。
第十一條 產品質量控制體系狀況,主要檢查以下方面:
一、綠色食品種植、養殖地和原料產地的環境質量、基地范圍、生產組織結構及農戶構成等情況;
二、企業的綠色食品管理機構設置及運行情況;
三、生產資料等投入品的采購、使用、保管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四、綠色食品原料和生產資料的使用及其購銷合同的執行情況;
五、綠色食品與非綠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實情況;
六、種植、養殖及加工的生產操作規程和綠色食品標準執行情況;
七、產品在采收、貯藏、運輸過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蟲、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情況,主要檢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認證核準的產品品種、數量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二、是否違規超期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產品包裝設計和印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綠色食品商標標志設計使用規范》要求。
第十三條 企業交納標志使用費情況,主要檢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綠色食品認證及標志使用收費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標志使用費;
二、標志使用費的減免是否有國家中心批準的文件依據。
第十四條 其它應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的法人主體、地址、商標及法人代表等變更情況;
二、接受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情況;
三、具備生產經營的法定條件和資質情況;是否違反有關規定受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四、涉及影響生產工藝、產品質量的重大技術改造和“三廢”治理情況。
第五章 年檢結論處理及證書核準
第十五條 省綠辦根據市綠辦報送的《實地檢查考核表》和其它相關材料,以及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抽查檢查結果,依據綠色食品管理相關規定,作出年檢結論。實地檢查考核滿分為120分,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為合格,得分在51-89分為整改, 50分以下(含50分)為不合格。市綠辦應及時將實地檢查結果通知企業,并針對不同情況,提出限期整改或取消其標志使用權的建議。
第十六條 年檢結論為“整改”的企業必須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市綠辦。市綠辦及時組織整改驗收,并將結果上報省綠辦。對驗收不合格的由省綠辦及時報請國家中心取消其標志使用權。
第十七條 年檢結論為“不合格”的企業,省綠辦將直接報請國家中心取消其標志使用權。
第十八條 企業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年度為第三年的,其續展認證檢查取代年檢,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其標志許可期滿后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第十九條 企業因改制、兼并、倒閉、轉產等喪失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的主體資格或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應視為自動放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各市綠辦應及時報請省綠辦處理;企業的名稱、商標、綠色食品產品名稱、核準產量等發生變更的,各市綠辦應督促并指導企業及時向省綠辦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省綠辦對各市綠辦上報的年檢合格的企業集中統一進行證書核準,未經核準的證書視為無效。
第二十一條 省綠辦在收到企業申請后 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程序,并在綠色食品證書上加蓋“年檢合格章”。
第二十二條 省綠辦于每年12月10日前,將本年度年檢工作總結和《核準證書登記表》報國家中心備案。
第六章 復議和仲裁
第二十三條 企業對年檢結論如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天內,向省綠辦書面提出復議申請或直接向國家中心申請仲裁,但不可同時申請復議和仲裁。
第二十四條 省綠辦于接到復議申請 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議結論;國家中心將按相關規定做出仲裁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甘肅省綠色食品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二○一一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原《甘肅省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工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