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丁磊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充分發揮企業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中外部監督作用的提案》(第1147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決策部署,對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意義重大。公平競爭審查雖然是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的制度,但離不開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廣泛參與,尤其是要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外部監督作用。您提出的“充分發揮企業在公平競爭審查中外部監督作用”的建議,可謂直面問題、精準到位、切中要害。我們對此高度重視,將在做好相關工作的基礎上,認真研究和吸收采納相關建議,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不斷完善,更好地發揮規范和優化政府行為、維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作用。
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關落實情況
《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以下稱34號文件)印發后,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以下措施大力推動制度貫徹落實。
(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2016年底,經國務院批準同意,建立了28個部門參加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制度實施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2017年5月5日,部際聯席會議召開了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國務院各部委層面統一思想、形成合力。
(二)制定出臺配套文件。在總結制度實施成效、問題和各方面反饋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2017-2018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推進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2017年工作重點》等配套文件,進一步豐富和完善規則體系,為增量文件審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做出全面部署。
(三)組織開展專項督查。以部際聯席會議名義組織開展多次督查,覆蓋全國31個省(區、市),在聽取各省政府工作匯報的同時,每省隨機檢查省政府、兩個省直部門、兩個市級政府文件各5份,全國共計725份,重點檢查是否已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是否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督促和指導各地加快制度落實進度、提高審查工作實效。
(四)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在國新辦召開專題發布會;在國家行政學院面向中高級領導干部作專題報告;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中央電視臺等媒體上發表評論解讀政策;組織召開研討會、培訓班,邀請國內外專家進行研討,對國務院部門和省級政府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五)加大反行政壟斷執法力度。制度出臺以來,中央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共查辦行政壟斷案件90余起,糾正了部分行政機關實施的指定交易、妨礙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組織經營者實施壟斷等違法行為。目前,所有案件均已對外公布,充分發揮了執法的外部監督作用,推動制度的貫徹實施。
目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已經取得階段性成效。部際聯席會議28個成員單位均已實質性開展審查;所有省級政府、93%的市級政府、49%的縣級政府已發文部署落實。通過開展審查,一些政府部門文件存在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被及時發現和糾正。
二、提案提出的有關建議
(一)關于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法制化。2016年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以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臺具有一定合理性。一方面,這種方式可以使制度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出臺;另一方面,國務院文件本身對各級行政機關具有很強的約束力,能夠保障制度得到貫徹落實。從目前情況看,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34號文件整體較好。但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一項全局性、根本性、基礎性的制度。實現制度的全面落實還需要進一步提高制度的效力等級,增強制度本身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反壟斷法》是我國競爭領域的基本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為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年是《反壟斷法》實施的第十年,相關部門、機構和專家學者建議對《反壟斷法》進行修訂,以更好地適應執法需要。我們將以此為契機會同相關部門、機構、專家學者,研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法制化問題,推動以法律形式明確公平競爭審查的實體要求、程序規則以及法律責任等,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深入實施提供法律保障。
(二)關于完善公平競爭審查中外部監督配套機制。現階段公平競爭審查主要采取自我審查方式,這是目前我國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最現實、最可行的方案。但僅僅依靠自我審查是不夠的,需要加強外部監督,保障自我審查的質量和效果。一方面,要加強執法監督。通過加大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查處力度,形成倒逼效應,督促行政機關認真做好公平競爭審查。另一方面,要加強社會監督。通過發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監督作用,督促行政機關切實開展審查。主要包括:一是要求政策制定機關在公平競爭審查中必須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既是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的重要渠道,也是通過聽取各方面意見提高審查質量的重要手段。為保證政策制定機關切實履行征求意見程序,34號文件和《實施細則》明確要求,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在公平競爭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二是建立健全監督舉報機制。34號文件和《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對未進行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反映,或者向上級機關或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要依法調查。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強化市場主體的監督作用,將是否認真履行征求意見程序作為審查是否規范的重要評判標準,同時進一步暢通舉報渠道,認真妥善地處理市場主體反映的相關情況,督促政策制定機關切實做好審查工作。
(三)關于組建由相關專家、企業代表組成的“再審查機構”。在當前自我審查的模式下,政策制定機關由于思想認識、專業知識、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審查質量不高的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在審查模式和機制上不斷進行創新。目前,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推進實施第三方評估,借助高校、律所、專業咨詢機構等組織機構的力量,協助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審查和定期評估。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指導意見》,對第三方評估的適用范圍、評估方法、評估程序、評估結果運用等基本問題以及第三方機構的基本資質條件加以明確,指導政策制定機關開展第三方評估工作。二是邀請相關專家參與專項督查。我們在對相關地區和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督查中,邀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以及其他相關專家參與,請其對抽查的相關文件提出專業意見,發揮專家的專業優勢。隨著公平競爭審查的深入推進,我們將在條件成熟時研究公平競爭審查從“自我審查”轉向“外部審查”的路徑和方式,進一步提高審查的質量和實效,發揮制度規范政府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作用。
2018年是實現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全面落地的關鍵一年。黨的十九大首次提出“打破行政性壟斷”,強調“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全面實施提供了歷史性機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各方面工作,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全面實施,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發揮更大的作用。
感謝您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8月21日
您提出的《關于充分發揮企業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中外部監督作用的提案》(第1147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決策部署,對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意義重大。公平競爭審查雖然是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的制度,但離不開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廣泛參與,尤其是要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外部監督作用。您提出的“充分發揮企業在公平競爭審查中外部監督作用”的建議,可謂直面問題、精準到位、切中要害。我們對此高度重視,將在做好相關工作的基礎上,認真研究和吸收采納相關建議,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不斷完善,更好地發揮規范和優化政府行為、維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作用。
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關落實情況
《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以下稱34號文件)印發后,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以下措施大力推動制度貫徹落實。
(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2016年底,經國務院批準同意,建立了28個部門參加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制度實施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2017年5月5日,部際聯席會議召開了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國務院各部委層面統一思想、形成合力。
(二)制定出臺配套文件。在總結制度實施成效、問題和各方面反饋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2017-2018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推進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2017年工作重點》等配套文件,進一步豐富和完善規則體系,為增量文件審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做出全面部署。
(三)組織開展專項督查。以部際聯席會議名義組織開展多次督查,覆蓋全國31個省(區、市),在聽取各省政府工作匯報的同時,每省隨機檢查省政府、兩個省直部門、兩個市級政府文件各5份,全國共計725份,重點檢查是否已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是否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督促和指導各地加快制度落實進度、提高審查工作實效。
(四)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在國新辦召開專題發布會;在國家行政學院面向中高級領導干部作專題報告;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中央電視臺等媒體上發表評論解讀政策;組織召開研討會、培訓班,邀請國內外專家進行研討,對國務院部門和省級政府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五)加大反行政壟斷執法力度。制度出臺以來,中央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共查辦行政壟斷案件90余起,糾正了部分行政機關實施的指定交易、妨礙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組織經營者實施壟斷等違法行為。目前,所有案件均已對外公布,充分發揮了執法的外部監督作用,推動制度的貫徹實施。
目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已經取得階段性成效。部際聯席會議28個成員單位均已實質性開展審查;所有省級政府、93%的市級政府、49%的縣級政府已發文部署落實。通過開展審查,一些政府部門文件存在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被及時發現和糾正。
二、提案提出的有關建議
(一)關于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法制化。2016年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以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臺具有一定合理性。一方面,這種方式可以使制度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出臺;另一方面,國務院文件本身對各級行政機關具有很強的約束力,能夠保障制度得到貫徹落實。從目前情況看,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34號文件整體較好。但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一項全局性、根本性、基礎性的制度。實現制度的全面落實還需要進一步提高制度的效力等級,增強制度本身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反壟斷法》是我國競爭領域的基本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為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年是《反壟斷法》實施的第十年,相關部門、機構和專家學者建議對《反壟斷法》進行修訂,以更好地適應執法需要。我們將以此為契機會同相關部門、機構、專家學者,研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法制化問題,推動以法律形式明確公平競爭審查的實體要求、程序規則以及法律責任等,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深入實施提供法律保障。
(二)關于完善公平競爭審查中外部監督配套機制。現階段公平競爭審查主要采取自我審查方式,這是目前我國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最現實、最可行的方案。但僅僅依靠自我審查是不夠的,需要加強外部監督,保障自我審查的質量和效果。一方面,要加強執法監督。通過加大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查處力度,形成倒逼效應,督促行政機關認真做好公平競爭審查。另一方面,要加強社會監督。通過發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監督作用,督促行政機關切實開展審查。主要包括:一是要求政策制定機關在公平競爭審查中必須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既是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的重要渠道,也是通過聽取各方面意見提高審查質量的重要手段。為保證政策制定機關切實履行征求意見程序,34號文件和《實施細則》明確要求,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在公平競爭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二是建立健全監督舉報機制。34號文件和《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對未進行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反映,或者向上級機關或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要依法調查。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強化市場主體的監督作用,將是否認真履行征求意見程序作為審查是否規范的重要評判標準,同時進一步暢通舉報渠道,認真妥善地處理市場主體反映的相關情況,督促政策制定機關切實做好審查工作。
(三)關于組建由相關專家、企業代表組成的“再審查機構”。在當前自我審查的模式下,政策制定機關由于思想認識、專業知識、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審查質量不高的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在審查模式和機制上不斷進行創新。目前,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推進實施第三方評估,借助高校、律所、專業咨詢機構等組織機構的力量,協助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審查和定期評估。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指導意見》,對第三方評估的適用范圍、評估方法、評估程序、評估結果運用等基本問題以及第三方機構的基本資質條件加以明確,指導政策制定機關開展第三方評估工作。二是邀請相關專家參與專項督查。我們在對相關地區和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督查中,邀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以及其他相關專家參與,請其對抽查的相關文件提出專業意見,發揮專家的專業優勢。隨著公平競爭審查的深入推進,我們將在條件成熟時研究公平競爭審查從“自我審查”轉向“外部審查”的路徑和方式,進一步提高審查的質量和實效,發揮制度規范政府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作用。
2018年是實現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全面落地的關鍵一年。黨的十九大首次提出“打破行政性壟斷”,強調“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全面實施提供了歷史性機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各方面工作,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全面實施,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發揮更大的作用。
感謝您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