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農藥管理司):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收悉。經研究,我廳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管理辦法》的修改意見
1.建議在《管理辦法》第五條【部門職責】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園林、住建和糧食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管理區域職責范圍內負責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監督指導。”
理由:除農業生產之外,森林病蟲害防治、園林綠化維護、城鄉衛生除害等方面也使用農藥并產生包裝廢棄物,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在實際工作中會涉及到自然資源、園林、糧食、城管、旅游和教育等部門。《管理辦法》中加入其他相關部門職責,根據“誰投入、誰負責”原則,強化屬地管理和部門協作,更有利于推進農藥包裝
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
2.建議在《管理辦法》第三章【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理】加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擬訂本轄區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和處理規劃機構規劃,指導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和處理體系建設。”
理由:危險固體廢棄物的運輸、處理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管理是生態環境部門職責,明確該部門在建立健全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處理體系方面的責任,提升農藥包裝廢棄物等固體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能力,有助于合法有效解決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回收后的運輸和處理難題。
3.建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貯存要求】(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糧食等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指導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專業化服務機構妥善處理回收的農藥包裝廢棄物。
理由: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建立健全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要求,組織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規范農藥使用行為。林業、糧食、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儲糧、衛生用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技術指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使用過程中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
4.建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資源化利用】第一款修改為“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以后,按照‘回收于農田、再用于農業’的原則,鼓勵充分資源化利用,繼續用作農藥包裝或作為生產農藥包裝等農業生產用具原料,未資源化利用的,應當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5.建議將《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工作履職】中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后加上自然資源、公路、住建和糧食等部門。理由:與修改建議1的理由一致。
6.建議將《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未回收責任】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未及時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責任和義務的”。
二、對《實施細則》的修改意見
1.建議《實施細則》第三條刪除“其執行機構是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并將兩款合并成一款為“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農業植物檢疫工作”。
理由:國家2018年機構改革方案將依法行政事權納歸行政主管部門,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植物檢疫站、植保植檢站等)已不能作為植物檢疫行政職能的執行機構。
2.建議《實施細則》第四條拆分為兩款。第一款為“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植物檢疫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植物檢疫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植物檢疫體系建設,制定植物檢疫防控規劃并組織實施”。
理由:《植物檢疫條例》中規定的植物檢疫收費項目已取消或免征,將植物檢疫人員、經費、設施設備列入當地財政預算,保障日常植物檢疫工作有效有序開展。
3.建議《實施細則》第五條修改為“農業植物檢疫范圍包括糧食、棉花、茶、糖料、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麻類、桑、煙草、草本油料、草本藥材、草本花卉、草類、綠肥、熱帶作物、食用菌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繁殖材料、來源于上述植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然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情的植物產品,以及可能被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輸工具、場地、倉庫等其他限定物和場所。”
4.建議《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立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部門”修改為“立即按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部門”。
5.建議《實施細則》刪除第二十一條。理由:當前部分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已在全國或個別省內普遍發生(如水稻細菌性條斑病、柑橘黃龍病病、紅火蟻等),若在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分布區生產的種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只限在本地區種植、使用,將可能導致不少地區農業生產缺種缺苗,甚至無種、無苗可用。
6.建議《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進入市場、車站、機場、港口、倉庫、郵遞物流企業和植物、植物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等場所。”
專此函復。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19年10月30日
(聯系人:植保植檢處 溫錦君,聯系電話:020-37288036)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收悉。經研究,我廳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管理辦法》的修改意見
1.建議在《管理辦法》第五條【部門職責】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園林、住建和糧食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管理區域職責范圍內負責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監督指導。”
理由:除農業生產之外,森林病蟲害防治、園林綠化維護、城鄉衛生除害等方面也使用農藥并產生包裝廢棄物,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在實際工作中會涉及到自然資源、園林、糧食、城管、旅游和教育等部門。《管理辦法》中加入其他相關部門職責,根據“誰投入、誰負責”原則,強化屬地管理和部門協作,更有利于推進農藥包裝
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
2.建議在《管理辦法》第三章【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理】加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擬訂本轄區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和處理規劃機構規劃,指導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和處理體系建設。”
理由:危險固體廢棄物的運輸、處理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管理是生態環境部門職責,明確該部門在建立健全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處理體系方面的責任,提升農藥包裝廢棄物等固體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能力,有助于合法有效解決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回收后的運輸和處理難題。
3.建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貯存要求】(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糧食等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指導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專業化服務機構妥善處理回收的農藥包裝廢棄物。
理由: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建立健全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要求,組織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規范農藥使用行為。林業、糧食、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儲糧、衛生用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技術指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使用過程中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
4.建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資源化利用】第一款修改為“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以后,按照‘回收于農田、再用于農業’的原則,鼓勵充分資源化利用,繼續用作農藥包裝或作為生產農藥包裝等農業生產用具原料,未資源化利用的,應當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5.建議將《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工作履職】中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后加上自然資源、公路、住建和糧食等部門。理由:與修改建議1的理由一致。
6.建議將《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未回收責任】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未及時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責任和義務的”。
二、對《實施細則》的修改意見
1.建議《實施細則》第三條刪除“其執行機構是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并將兩款合并成一款為“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農業植物檢疫工作”。
理由:國家2018年機構改革方案將依法行政事權納歸行政主管部門,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植物檢疫站、植保植檢站等)已不能作為植物檢疫行政職能的執行機構。
2.建議《實施細則》第四條拆分為兩款。第一款為“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植物檢疫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植物檢疫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植物檢疫體系建設,制定植物檢疫防控規劃并組織實施”。
理由:《植物檢疫條例》中規定的植物檢疫收費項目已取消或免征,將植物檢疫人員、經費、設施設備列入當地財政預算,保障日常植物檢疫工作有效有序開展。
3.建議《實施細則》第五條修改為“農業植物檢疫范圍包括糧食、棉花、茶、糖料、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麻類、桑、煙草、草本油料、草本藥材、草本花卉、草類、綠肥、熱帶作物、食用菌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繁殖材料、來源于上述植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然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情的植物產品,以及可能被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輸工具、場地、倉庫等其他限定物和場所。”
4.建議《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立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部門”修改為“立即按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部門”。
5.建議《實施細則》刪除第二十一條。理由:當前部分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已在全國或個別省內普遍發生(如水稻細菌性條斑病、柑橘黃龍病病、紅火蟻等),若在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分布區生產的種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只限在本地區種植、使用,將可能導致不少地區農業生產缺種缺苗,甚至無種、無苗可用。
6.建議《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進入市場、車站、機場、港口、倉庫、郵遞物流企業和植物、植物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等場所。”
專此函復。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19年10月30日
(聯系人:植保植檢處 溫錦君,聯系電話:020-37288036)